2013年10月29日 星期二

醉酒駕駛屬違法


從古到今,酒與人類的關係可說是千絲萬縷。根據記載,早在九千年前人類已經開始以糧食和水果釀酒。時至今日,酒亦成為人們飲食文化的其中一部分。不過,由於飲酒後會對人體中樞神經有所影響,例如影響動作的協調和專注力,令反應減慢;如酒量過多,酒醉後更會使人意識模糊,方向難辨。因此須駕駛的司機,便不應酒後駕車上路。

根據治安警察局公佈的數字顯示,今年一至八月涉及交通意外的酒精測試,當中不合標準者有一百零四宗,相比去年有所上升。世界各地不同國家和地區,對酒後駕駛均有相應的法律規定,在澳門,根據《道路交通法》“受酒精影響下駕駛”的規定,在公共道路上的司機,如果每公升血液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零點五克,低於零點八克時,會構成刑法上的“輕微違反”,最高可被罰款一萬元;如果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零點八克,低於一點二克時,最高可被罰款三萬元及停牌六個月。此外,如司機在兩年內再次觸犯以上的輕微違反,則最高可被罰款六萬元及禁止駕駛三年。

縱使有司機認為自己有足夠的自控能力,又或心存僥倖認為只要不被警方查獲就沒有問題,然而所謂“意外”往往就是“意料之外”,忽視酒後駕駛的嚴重性,往往就導致了交通意外的發生,不單影肇事司機本人,甚至會連累周邊的道路使用者。就如本月初,一名約五十歲的電單車司機,就因酒後駕駛結果於北區的馬場海邊馬路發生交通意外,事故涉及另一輛電單車和汽車,並導致兩人受傷。

事實上,根據《道路交通法》中“醉酒駕駛”的規定,如果司機被驗出每公升血液中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一點二克時,會構成刑事犯罪,最高刑罰可判監禁一年及禁止駕駛三年。此外,假如因酒後駕駛導致他人死亡或受傷,亦可構成“過失殺人罪”或“過失傷害身體完整性罪”,最高刑罰分別可判監五年和兩年。至於民事責任方面,因酒後駕駛而撞傷途人,亦須承擔傷者住院費、醫療費等的損害賠償責任,此外,如導致他人死亡,更須向死者家屬作出賠償。

由此可見,醉酒駕駛不單止須負上刑事責任以及民事賠償,同時亦會引致人命傷亡,絕對是“累己累人”,因此作為司機都應有所警惕,切勿醉酒駕駛。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道路交通法》第90條,《刑法典》134條及142條。)

(原文刊登於市民日報2013年10月27日“淺談澳門法律”專欄)

2013年10月21日 星期一

食品安全法已生效


近年來,世界各地不同國家和地區對食品安全問題愈加重視。在澳門,雖然法律對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已有一定的規範和行政監管制度,但為了更好地對食品安全作出保障,政府早前公佈了第5/2013號法律《食品安全法》,並於今天(十月二十日)正式生效。


在保障大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前提下,《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風險的預防、控制及應對措施,以及食安事故的處理機制作出規範。法律適用於食品的生產經營,以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對食品添加劑以及食品相關產品的使用。

作為食品的生產經營者,由於對保障食品安全有關鍵作用,因此《食品安全法》規定了食品生產經營者負有的一些必要義務,其中包括“按照食品安全標準生產經營”。“食品安全標準”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當中列明食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的限量規定,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及用量等內容。例如政府早前公佈的第13/2013號行政法規,當中訂定了有關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包括儲存於豬、牛、雞及魚等食用動物各部位中的獸藥殘留限量,業界須按照有關安全標準生產經營。

此外,為對食品安全作出有效保障,法律規定對於生產經營有害食品,例如使用廢棄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作為原料、不當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等,若果對他人身體完整性造成危險,會涉及刑事責任,可觸犯“生產經營有害食品罪”,最高可判監禁五年或科最高六百日罰金。

有關《食品安全法》的遵守情況由民政總署負責監察,包括有統籌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監察生產經營食品的地點或場所、進行食品安全的風險監測及評估、調查及處理食品安全事故、採取各種預防及控制措施、推動食品安全的培訓及宣傳教育等職權。

由今年七月開始至今,法務局已聯同民政總署,為食品業界舉辦了超過十場的《食品安全法》講解會,並且印製了有關《食品安全法》的單張供市民和業界索取。如市民對食品安全有任何疑問,可登入“食品安全資訊網”www.foodsafety.gov.mo查考,又或致電“食安專線”2833-8181查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5/2013號法律《食品安全法》第1條至第5條,第9條,第13條和第19條,以及第13/2013號行政法規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澳門日報2013年10月20日“法律小錦囊”專欄)

2013年10月16日 星期三

著作權的保障

第二十七屆澳門國際音樂節已經開幕,舉行時間由十月二日至十一月三日,當中,部分節目更在世界遺產“澳門歷史城區”的崗頂劇院、大炮台及玫瑰堂上演,讓我們可以在這獨特中西文化氣息的地方,欣賞到世界優秀樂團的演出。


提到音樂,它可以說是陪伴著我們成長,從前的電視劇、卡通片主題曲,以至近年的流行音樂,相信不少讓人留下深刻印象,當中的某一首歌,更可能會勾起一些往事,對個人都有不同的意義。不過,對於創作人而言,意義就更為重大,因為每一件的作品,都是他們心血結晶,背後不知投放多少時間、精神、人力、物力,方可完成,所以必須受到尊重及保護。在澳門,第43/99/M號法令就保障了創作人的作品,這就是我們所謂的“著作權"。

著作權的覆蓋範圍廣泛,根據法律規定,只要屬原創作品,包括文學及科學性質的文本、專題研討、樂曲、戲劇、舞蹈、電影、繪畫、雕塑及攝影作品等,均會受法律所保護,而且當作者完成作品後,不須要註冊登記,亦不論是否已公開發表,自動可以享有著作權。這裡所指的原創作品,是指由作者本人創作的成果,而不是純粹以他人創作成果的全部或部分當作自己所出者。

由於著作權往往涉及作者的經濟利益,以及自由發表的權利,所以,法律規定著作權包括有財產權及人身權兩種。著作財產權包括使用及經營作品、許可第三人全部或部分使用及經營作品的權利,以及因第三人使用作品而獲得報酬等。所以,如果作品被公開演出、廣播或複製音樂等,作者可以向使用者收取補償或專營權等的費用。

至於著作人身權則是一種涉及作者身份的權利,例如:作者有權在原作、每一複製品及在每次公開發表作品時表明作者的身份,又或有權要求恢復作品的作者身份,另外,作者亦有權確保作品的真實性及完整性,並對任何刪除或歪曲作品、曲解作品原意及其他能影響作者名譽、聲譽的行為提出反對等。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43/99/M 號法令的規定

(原文刊載於2013年10月16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

2013年10月9日 星期三

立法會早前通過了《城市規劃法》

近年,澳門經濟迅速發展,城市空間格局也出現了較大的變化。不過,在這高速發展的同時,亦要考慮保護環境、生態及文化遺產等問題。所以,一套符合實際情況的城市規劃法,就可引導城市空間發展,以及作為實施城市規劃的法定依據。早前,立法會就通過了第12/2013號法律《城市規劃法》,訂定一套城市規劃的法律制度,並將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生效。


根據法律規定,城市規劃就是為了落實城市發展的長期政策目標,尤其考慮《城市規劃法》及其補充性法規的規定,對空間的整治、土地的使用和利用,以及對空間結構制定出一系列程序的規定。城市規劃的目的,是透過以下幾個方面來謀求公共利益,以提高居民的生活質素,例如:促進城市和諧及可持續發展、促進保護屬文化遺產中被評定的不動產、促進改善居住環境、促進保育大自然和維護環境平衡,以及合理使用和利用土地。

在具體進行規劃時,會由土地工務運輸局編製城市規劃草案。過程中,當局會設立公眾參與機制,推廣、展示草案及公開諮詢。除此之外,對於私有土地的物權人及國有土地的承批人,如果因實施詳細規劃而令他們受到損害,則當局還會收集他們的意見及建議,為此,當局會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告示板,以及在中、葡文報章通知利害關係人。

法律除了設立上述公眾參與的機制外,按照《城市規劃法》規定,還設立了城市規劃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增加專業界及社會的參與。委員會是一個政府諮詢機構,負責編製、實施、檢討及修改城市規劃,以及在發出規劃條件圖的程序中發表意見。委員會由政府代表、城市規劃及其他範疇的專業人士,以及獲社會公認為傑出的人組成,當中,政府代表須少於委員總數的一半。

當完成編製後,城市規劃須透過補充性行政法規核准,才會產生效力。為了保障城市規劃的穩定性及延續性,生效後的城市規劃,不得任意修改。然而,為了配合社會發展,城市規劃也會適時作出檢討,例如,在規劃生效五年後,檢討總體規劃及視乎情況檢討詳細規劃等,藉此探討有沒有必要作出修改。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2/2013號法律《城市規劃法》

(原文刊載於2013年10月9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