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1日 星期一

食品安全法已生效


近年來,世界各地不同國家和地區對食品安全問題愈加重視。在澳門,雖然法律對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已有一定的規範和行政監管制度,但為了更好地對食品安全作出保障,政府早前公佈了第5/2013號法律《食品安全法》,並於今天(十月二十日)正式生效。


在保障大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前提下,《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風險的預防、控制及應對措施,以及食安事故的處理機制作出規範。法律適用於食品的生產經營,以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對食品添加劑以及食品相關產品的使用。

作為食品的生產經營者,由於對保障食品安全有關鍵作用,因此《食品安全法》規定了食品生產經營者負有的一些必要義務,其中包括“按照食品安全標準生產經營”。“食品安全標準”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當中列明食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的限量規定,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及用量等內容。例如政府早前公佈的第13/2013號行政法規,當中訂定了有關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包括儲存於豬、牛、雞及魚等食用動物各部位中的獸藥殘留限量,業界須按照有關安全標準生產經營。

此外,為對食品安全作出有效保障,法律規定對於生產經營有害食品,例如使用廢棄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作為原料、不當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等,若果對他人身體完整性造成危險,會涉及刑事責任,可觸犯“生產經營有害食品罪”,最高可判監禁五年或科最高六百日罰金。

有關《食品安全法》的遵守情況由民政總署負責監察,包括有統籌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監察生產經營食品的地點或場所、進行食品安全的風險監測及評估、調查及處理食品安全事故、採取各種預防及控制措施、推動食品安全的培訓及宣傳教育等職權。

由今年七月開始至今,法務局已聯同民政總署,為食品業界舉辦了超過十場的《食品安全法》講解會,並且印製了有關《食品安全法》的單張供市民和業界索取。如市民對食品安全有任何疑問,可登入“食品安全資訊網”www.foodsafety.gov.mo查考,又或致電“食安專線”2833-8181查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5/2013號法律《食品安全法》第1條至第5條,第9條,第13條和第19條,以及第13/2013號行政法規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澳門日報2013年10月20日“法律小錦囊”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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