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30日 星期五

2011年打擊販賣人口犯罪校園講座

        為有效防止販賣人口的事件發生,並加強青少年對有關罪案的認識,阻嚇販賣人口措施關注委員會在2011年於澳門坊眾學校、勞工子弟學校、濠江中學、菜農子弟學校及工聯職業技術中學舉辦了五場“打擊販賣人口犯罪”校園講座,共有一千三百五十七名學生參加。講座邀請了治安警察局、司法警察局、社會工作局及法務局代表負責主講,向學生們介紹及宣傳了有關“打擊販賣人口犯罪”的法律內容及注意事項。


  在販賣人口案件中的受害人往往因為對犯罪集團的犯罪手法認識不足,而無知受騙,故講座特別為即將畢業的莘莘學子們,介紹有關“打擊販賣人口犯罪”的法律訊息、個案分析、求助方法以及受害人的保護措施等,幫助學生們瞭解更多有關販賣人口組織慣用的犯罪手法及相關法律知識。此外,在講座中亦播放與打擊販賣人口有關的宣傳影片,提醒學生們在市面上經常會出現各種免費海外留學和高薪海外工作的廣告,而當中可能有些是販賣人口組織的陷阱,故在尋找海外升學和工作時,應要多加注意,小心誤墮陷阱。

  為讓學生們能對“打擊販賣人口犯罪”有更深入的瞭解,於每次講座的最後十五分鐘設有發問環節,讓學生在自由發問的過程中,幫助學生解答有關的疑問,學生們的反應均相當熱烈,主講者亦就學生們的問題一一作了細心回答。

  

  主辦單位藉由校園講座讓更多青少年認識“打擊販賣人口犯罪”法律,並共同防止販賣人口事件的發生,各校若有意為學生們舉辦“打擊販賣人口犯罪”校園講座,歡迎致電法務局8987 2233。

租賃物的返還



在澳門,租賃是一個龐大市場,無論是營商單位又或住宅單位,每日都有不少租賃交易在進行。若屬住宅的租賃,手續很簡單,只要有一份已起草的租約,訂明有關租賃事宜,再加上租賃雙方簽名,租賃便正式開始。當租賃結束時,任一方必須採用五種終止租約的其中一種方式 (當事人協議廢止、解除、失效、租客單方廢止或單方終止) 來終止租約,而當符合有關方式的要求後,租賃關係亦正式結束。


然而,驟眼看來,雙方按照法定的方式結束租約後,大家便好像“不拖不欠”,不過事實上,作為租客 (承租人) 的,他仍須履行最後一個義務,那就是在租約完結時,將單位完整無缺地交還給業主 (出租人)。對於這一義務,實際上可以分兩方面來看:第一,就是將單位返還給業主;第二,所返還的單位必須完整無缺。


先說第一方面。租約一旦完結,租客便須遷出,這是最自然不過的事。不過現實中,亦不排除有租客在租約結束後仍賴著不走的情況。對此,業主可以好言勸導對方搬出,但切忌硬闖單位,以免觸犯法律。與此同時,作為租客,基於他未於租約終止時立即返還單位,所以他亦有義務支付相當於租金的損害賠償,直至返還單位為止 (遲延履行有關債務,賠償更升至兩倍)。不過,倘若租客最後仍堅決不走,那麼業主便有權向法院提出“勒遷之訴”,要求法官作出命令租客遷出單位的判決外,亦可要求法官判處租客作出賠償。如果租客在指定期限內再不交還單位,法官更可因應業主的要求發出命令狀,以強制執行的方式收回單位。


至於返還單位這一義務的另一方面,就是返還的單位必須完整無缺。這裡所說的“完整無缺”,並不是指返還的單位必須絲毫無損,尤如新屋一樣。因為事實上,一個單位被使用後,出現耗損的情況是很正常的。所以,除了租賃雙方另有協議,又或損毀是基於租客正常謹慎地使用單位所引致外,租客返還的單位必須是接手時所處的狀況。例如,租客為了在單位內掛上一幅水山畫,於是在單位的牆身鑽了若干個孔,由於這一損毀非屬單位自然耗損或租客正常謹慎地使用單位所致,所以租客在返還單位時,還必須負上修復牆壁的責任。


所謂“好來好去”,當租約結束時,業主和租客都應該盡最後努力,履行各自的義務。租客履行上述義務後,他有權收回已支付的按金,這也是說,業主亦有返還按金的義務。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983、1025至1027條,以及《民事訴訟法典》第929、931、935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1年12月31日新華澳報法律廣角鏡專欄)

2011年12月29日 星期四

婚後債務承擔



結婚,對很多人來說是人生重要階段。互相扶持、共同承擔家庭生活,這些都是婚後雙方應盡的責任。不過在婚後的漫長日子,有可能會遇到需向他人借錢的情況,例如因經濟收入不足、從事商業活動、染上賭博惡習、發生意外等原因。結婚後,夫妻雙方當然都可自行向他人借錢,無須對方同意,但如果夫妻一方或雙方向他人借錢後,債務會由該方獨自負責嗎?還是由雙方共同承擔呢?


今天的電視劇集經常會出現三角戀情、爭產糾紛等情節。當然電視劇的劇情是順應社會潮流而改變,因此當大家在深宵時分扭開電視機,看到幾十年前拍攝的粵語長片時,出現的可能會是另一種情節:一個雷雨交加的晚上,母親走進廚房,看到米缸中已經沒有米,家中幾名孩子正在哭泣,“包租婆”又多次走來催收租金,走投無路下,身患重病的父親唯有向親朋戚友籌借家庭生活開支......如此這般情節,若果在澳門法律中,這種因無法負擔家庭生活支出而借的債務,是由借錢的一方承擔還是由雙方承擔呢?其實按照法律,無論婚前或婚後,任一方為家庭生活的正常負擔而設定債務,均應由雙方負責,所以這時債務便會由雙方共同承擔。

一男一女走在一起,主要是靠穩定的感情來維繫。但不是每段感情都永恆不變,因情海翻波而分手或離婚亦屢見不鮮。所以有些男女總在慨嘆何處才有天長地久的愛情呢?雖然在人類社會中白頭到老的情況漸少,但在動物界中卻有值得我們尊敬的一群。企鵝一般都生活在天氣嚴寒的極地,但在非洲西南岸,生活着一種黑腳企鵝,牠們身高約七十厘米,胸部有黑紋和黑點,外形趣緻可愛。但最特別的地方是,他們和一般動物不同,黑腳企鵝是“一夫一妻制”的,終身只有一個交配對象,且是輪流孵化及餵養雛鳥,可說是動物界中恩愛的“模範夫妻”。

動物為了生存和繁衍後代,需要外出覓食和餵養雛鳥,人也是一樣,為了生活和家庭便需要工作養家。當然,賺取金錢的方式各有不同,有人會選擇打工,有人會選擇創業。在澳門,從事商業活動都很普遍,那麼夫妻任一方因從事商業活動而設定債務時,會由雙方還是單方承擔呢?其實原則上是屬於雙方共同承擔的,不過若可證明債務並非為夫妻共同利益而設定,又或者結婚後的財產制度是採用“分別財產制”或“取得財產分享制”(現時《民法典》中規定了四種婚姻財產制度,另外兩種為“一般共同財產制”和“取得共同財產制”),債務便只由從事商業活動的一方來承擔。

以上是有關婚後債務承擔的一些情況,下週會和大家繼續介紹有關婚後債務的其他情況。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1557條和1558條。)

 (原文刊登於《華僑報》2011年12月28日"法律資訊站"專欄)

2011年12月23日 星期五

無毒平安夜

“叮叮噹,叮叮噹,鈴聲響叮噹!”隨着聖誕鐘聲響起,一年一度歡欣的聖誕節又來了!這是一個普天同慶的節日,人們總會相約在一起歡慶一番,藉以傳遞佳節的祝福。慶祝聖誕的方式很多,其中又以開派對最為普遍,而且最受年青人喜愛。


為了可以在派對入面玩得盡興,很多人都會“出盡法寶”搞搞新意思,務求和朋友一起過一個別開生面的節日。不過,大家也要慎防派對背後可能隱藏的陷阱,因為故事當中魔鬼往往就會出現在天使身旁,例如派對當中有的“魔鬼”會為“天使”送上“靈丹”,聲稱可以讓人忘盡煩憂、極樂無窮。相信大家都明白魔鬼手持的“靈丹”其實就是毒品,只不過魔鬼會不惜一切手段,將毒品包裝成“萬能靈丹”,例如為毒品起些得意的名稱,甚麼K仔、冰、藍精靈、忘我、狂喜等等,實際上通通都是隱藏了真身的毒品。又例如有的魔鬼會向年青人吹噓毒品的“好處”,甚至豪爽地請他們嚐一口,實在少一點定力都難以抗拒。不過,醒目的你當然明白這不過是推銷手段,毒販這樣做無非是為了減低人們對毒品的戒心,所以,即使在派對當中有人以天使的面孔向你大派“禮包”,也得慎防當中可能是魔鬼所設的毒品陷阱。

販毒固然是犯罪,這是毫無疑問的。但是,不要以為只有買賣、交收、藏毒、運毒才是販毒,請人食或免費派發毒品就無事,這是大錯特錯!因為根據法律規定,販毒的形式並不限於買賣和交收毒品,送贈、分發、讓與、購買、運載、進口、出口或不法持有禁毒法附表所列的毒品,只要不屬於個人吸食,就有可能構成販毒。所以,請人食毒品或者在派對上免費派發毒品,也會構成販毒罪,最高可判監禁十五年。

在派對上除了可以載歌載舞之外,當然還有可能認識到其他朋友。年青人基本上都喜歡成群結隊的社交模式,而且都很容易受朋輩影響,從正面的角度看這當然值得鼓勵,不過,如果受朋友影響又或者教唆朋友作出違法的行為,那就完全不可取了。事實上,綜觀青少年吸毒的原因,有很大部分都是在別人慫恿下吸毒的。據社工局的資料顯示,有四成以上人吸食毒品的原因是受到朋輩影響,其次是因為好奇心使然。所以,對於慫恿他人吸毒的行為是有必要嚴厲處罰的。根據法律規定,公開或私下慫恿他人吸食毒品,最高可判監禁三年。

明晚就是平安夜,準備參加派對的朋友,一定要慎防毒品這魔鬼,切莫讓它有機可乘,好讓自己過一個平安喜樂的晚上。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7/2009號法律第812的規定。
(原文刊載於12月23日新華澳報法律廣角鏡專欄)

慎防性侵犯











本欄上周提到,青少年在節日期間,可能會與朋友一起參加各式各樣的慶祝活動,但是,在參與過程中,也要提高警覺,除了不法份子的毒品引誘外,由於在派對中,各人也會飲酒作樂,但因為飲酒而被人在有機可乘下性侵犯,在節假日的期間亦時有發生,尤其是女性,雖然法律會懲治不法份子,但是,被人性侵犯的事件如果真的發生,對於受害人的身心,也會做成難以補救的傷害。


杏兒:“我今日飲得太多嘞!去去洗手間先!返嚟再同你拼過!”

壞人心想:“有機會嘞!”

每逢節日,又或在朋友生日的日子,大家會相約到不同的娛樂場所(例如卡拉OK、酒吧)。有時候,由於參加者可能會人數眾多,雖然自己會與朋友一同玩樂,但朋友亦會相約一些自己未必認識的人來一同參加派對,如果人飲我飲,加上某些人有不軌企圖,性侵犯的事件就可能會在意想不到的情況下而發生。

例如像本例裡,當杏兒因飲太多酒而需要去洗手間時,不法份子便可能會偷偷地把迷藥放於她的飲品內,讓杏兒喝下,並在她迷迷糊糊下進行性侵犯,其中,強姦便是既嚴重、且可怕的犯罪。

杏兒:“我都好小心架!去完洗手間後,返嚟最多咪再叫另一杯囉!”

壞人心想:“咁都畀佢諗到!”

可能有人以為,只有用暴力強行與女性發生性行為才屬於“強姦”罪,但是,如果有人利用醉酒,又或落迷藥,讓女性在迷迷糊糊下而與她發生性行為,其實亦會觸犯“強姦”罪。根據《刑法典》規定,“強姦”罪最高可判監禁十二年,且會留案底。

當然,如上所述,法律會對實施有關罪行的人處以嚴厲的處罰,但對於受害人來說,侵害事實終成為定局,很有可能使受害人留下永不磨滅的傷痕。其實大家都不想事件發生,所以出外玩樂,還是要小心為妙。例如像本例的杏兒,去完洗手間後另叫一杯飲品;出發前與朋友約定要互相提醒,切記不要與他人比拼酒量,總之十個朋友出去玩,十個朋友都要安全地回家!

杏兒:“假如我哋係你情我願嘅,唔通佢都要坐監?”

阿高:“無錯呀!我哋係真心相愛嘛!應該無事呱?”

以上提到的“強姦”罪,都是違背別人意願下所作出的性侵犯。如果情投意合,青少年又是否可以任意妄為?尤其在派對裡,悠揚樂韻配上節日的浪漫氣氛,年青人往住會因為一時衝動,喝點酒後而偷嚐“禁果”,並認為:“我們只要真心相愛、倆相情願就沒有問題!”其實,根據《刑法典》規定,任何人與未滿十四歲的人發生性行為,即使你情我願,亦可觸犯“對兒童的性侵犯”罪,最高可判監禁十年。須注意的是,年滿十六歲的人犯罪須負上刑事責任,換言之,一名十七歲的未成年人倘與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雖然大家都出於自願,但該名十七歲的未成年人亦要負上刑事責任,即可能要坐監,且留案底。

此外,即使兩小無猜,兩人都未夠十四歲便偷嘗禁果,但一方相對另一方而言,兩人同時均會是“受害人”與“加害人”的身份,此時兩個人亦可受到處罰,例如將會面對《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的處罰措施,最嚴重的更可被判入少年感化院。

切記留意杯中物,小喝怡情免傷心



明晚是平安夜,不少學生都處於假期當中,有些父母可能會帶子女出外旅遊,但有的則未必能出外,故子女可能只有留在家中,又或與朋友外出參加一些聖誕派對與他人狂歡。作為父母,應要時刻提醒子女留意杯中之物,雖然法律沒有禁止未成年人喝酒,或喝多少酒,但還是要切記小喝可怡情,大喝可亂性的道理,以免一時亂飲,悔恨終身!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157及166條)
原文刋登於華僑報2011年12月23日澳門法律絮論專欄

2011年12月5日 星期一

夫妻遺產的繼承(下)


上星期說到,澳門在繼承方面定出了“特留份”制度,目的是為保障死者的至親,不會因親人去世或其生前的決定而利益受損。特留份即是對死者的配偶(夫或妻),以及與他具有特定血緣關係的人(如子女或父母)可繼承遺產的最低限度,也就是法律確保他們有權取得的遺產部分。


在電視劇中有可能出現這樣的情節:一名非常富有的老翁,妻子早已過世,由於脾氣暴躁,所以連唯一的女兒都離家而去。在老翁離世前幾年,身邊有一名女傭貼身照顧,富翁最後立了遺囑把遺產全數給予該名女傭。那麼,女傭最終能否繼承遺產?他的女兒又是否有份呢?

上週已說過,雖然死者生前可透過遺囑分配自己的財產,但無論如何都不能損害特留份的部分。根據法律,若果死者過身前配偶已不在,只有一名子女的情況下,特留份就為遺產的三分之一,即三分之一遺產歸女兒所有,餘下的三分之二遺產可按遺囑的內容去處分。

在澳門,任何人都有權訂立遺囑,從而決定給某親人多一些財產,又或遺贈給其他無血緣關係的第三者。當中有“普通方式”及“特別方式”兩種訂立方式。普通方式包括“公證遺囑”及“密封遺囑”兩種。“公證遺囑”由公證員按法律規定書寫,遺囑人須到公證署辦理。“密封遺囑”是由遺囑人自行書寫或由他人(例如律師、親戚、朋友)應遺囑人要求書寫並由遺囑人簽名,經公證員核准後,密封遺囑可由遺囑人自行保管、存放於公證署或委託他人保管。至於“特別方式”,則包括在船舶、飛機上訂立的遺囑,以及在發生公共災難時所訂立的遺囑。

說起訂立遺囑,有人可能會問一個問題:若果死者過身前沒有訂立遺囑,那麼扣減了特留份後,餘下的財產應如何分配呢?若死者過身時沒有訂立遺囑,又或依照遺囑分配後仍未把遺產分盡,這時便會由“法定繼承人”來繼承死者的遺產。法定繼承會依一定的順序進行。當中分為第一至第六的順序,可繼承遺產的人依下列順序而被賦權繼承:第一順序為死者的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第二順序為死者的配偶及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第三順序為與死者有事實婚關係的人,第四順序為兄弟姐妹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五順序為四親等內之其他旁系血親,第六順序為澳門特區。

了解有關遺產繼承的規定後,無論夫或妻有需要時,均可按自己意願妥善進行遺產的安排。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第1971-1974條,1994-1999條,第2038-2051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1年12月2日新華澳報"法律廣角鏡"專欄)

上下班時間













對不少都巿人來說,朝九晚五是描述某些員工上下班時間的用語。通常有人說自己“返朝九晚五”,我們大概可以猜到他從事著何種工作,例如寫字樓等的文職工作等。原來,朝九晚五也是一些歐美國家的標準工作時間,英文稱之為“Nine to Five”。在亞洲大部分的國家與地區,我們的工作時間一般在中午都會穿插著一段休息時間,比如一至一個半小時。如果一日要工作八小時,我們就未必有朝九晚五,可能會是朝九晚六,甚至朝九晚七。

其實,僱主聘請員工,無非希望員工能夠分擔公司或機構內的工作,例如甚麼時段特別需要人手,就會安排員工在該時段上班。法律規定,僱主在聘用員工時有權決定員工的上下班時間,例如朝九晚五或朝九晚六,且每工作五小時,至少有三十分鐘的休息時間。法律亦規定,僱主欲要修改已經載於勞動合同內的上下班時間,便要得到該名員工的同意。如果僱主強行修改,最高可被罰款一萬元。該處罰須按每一受影響的員工計算,例如僱主單方修改一名員工的上下班時間可罰一萬元,兩名就兩萬元,如此類推。

然而,對於某些從事特定職務的員工,例如領導、主管等,他們會比公司的一般員工付出更多,有時候又要處理一些突發性的工作,所以按照規定,凡從事領導、主管與外勤監察的工作、在工作場所以外的地方進行且無上級即時監管的工作、無上級監管的學術或研究的工作,以及從事家務工作的員工,他們可以無須受到上下班時間的限制,但是,他們亦須與僱主達成書面協議。如果沒有上述協議,有關員工仍要準時上班,不得早退。

至於領導或主管的定義,按一般理解,是指於公司內負責管理或主持某一單位或部門的人員,而有關的工作並不可純粹以職位的名稱來劃分,因為不同的公司會對負責領導、主管職位的人員冠以不同的職銜,又或有關人員在實際上是負責帶領、主持或管理某一部門或某些下屬的工作等。所以,是否屬領導或主管的工作?僱主與員工可以預先約定。

由此可知,僱主聘請員工,有權訂下員工的上下班時間,但是,如果涉及到修改上下班時間,又或豁免某些員工(例如領導、主管等)的上下班時間,便要取決於僱傭之間所達成的共識,相信每個僱主都是體諒員工的,如無必要,亦不會胡亂更改。如果真的需要調整時間,其實早點與員工溝通,相信員工亦能體諒僱主,因為僱傭之間的關係,最重要還是將心比心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勞動關係法》第34、35及88條。
原文刋登於巿民日報2011年12月5日漫談澳門法律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