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5日 星期一

上下班時間













對不少都巿人來說,朝九晚五是描述某些員工上下班時間的用語。通常有人說自己“返朝九晚五”,我們大概可以猜到他從事著何種工作,例如寫字樓等的文職工作等。原來,朝九晚五也是一些歐美國家的標準工作時間,英文稱之為“Nine to Five”。在亞洲大部分的國家與地區,我們的工作時間一般在中午都會穿插著一段休息時間,比如一至一個半小時。如果一日要工作八小時,我們就未必有朝九晚五,可能會是朝九晚六,甚至朝九晚七。

其實,僱主聘請員工,無非希望員工能夠分擔公司或機構內的工作,例如甚麼時段特別需要人手,就會安排員工在該時段上班。法律規定,僱主在聘用員工時有權決定員工的上下班時間,例如朝九晚五或朝九晚六,且每工作五小時,至少有三十分鐘的休息時間。法律亦規定,僱主欲要修改已經載於勞動合同內的上下班時間,便要得到該名員工的同意。如果僱主強行修改,最高可被罰款一萬元。該處罰須按每一受影響的員工計算,例如僱主單方修改一名員工的上下班時間可罰一萬元,兩名就兩萬元,如此類推。

然而,對於某些從事特定職務的員工,例如領導、主管等,他們會比公司的一般員工付出更多,有時候又要處理一些突發性的工作,所以按照規定,凡從事領導、主管與外勤監察的工作、在工作場所以外的地方進行且無上級即時監管的工作、無上級監管的學術或研究的工作,以及從事家務工作的員工,他們可以無須受到上下班時間的限制,但是,他們亦須與僱主達成書面協議。如果沒有上述協議,有關員工仍要準時上班,不得早退。

至於領導或主管的定義,按一般理解,是指於公司內負責管理或主持某一單位或部門的人員,而有關的工作並不可純粹以職位的名稱來劃分,因為不同的公司會對負責領導、主管職位的人員冠以不同的職銜,又或有關人員在實際上是負責帶領、主持或管理某一部門或某些下屬的工作等。所以,是否屬領導或主管的工作?僱主與員工可以預先約定。

由此可知,僱主聘請員工,有權訂下員工的上下班時間,但是,如果涉及到修改上下班時間,又或豁免某些員工(例如領導、主管等)的上下班時間,便要取決於僱傭之間所達成的共識,相信每個僱主都是體諒員工的,如無必要,亦不會胡亂更改。如果真的需要調整時間,其實早點與員工溝通,相信員工亦能體諒僱主,因為僱傭之間的關係,最重要還是將心比心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勞動關係法》第34、35及88條。
原文刋登於巿民日報2011年12月5日漫談澳門法律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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