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7日 星期一

吸煙損健康

吸煙危害健康是不爭的事實。一直以來,醫學界研究認為吸煙與肺癌、心臟病、支氣管炎、胃潰瘍等多種疾病有極大關係。除此之外,大家有沒有想過吸煙會損害我們的基因?最近,美國公共衞生部發表最新研究報告指,即使吸一口香煙或二手煙,也會即時損害肺部和基因。報告指每次吸煙,煙草中的化學物會迅速進入肺部,造成即時損害。即使只是吸入極少量的煙,亦會損害人體的DNA(脫氧核糖核酸),足以致癌。
曾幾何時,當香煙廣告仍未受到限制的時候,煙草商多以塑造豪邁有型的形象吸引煙民,但這樣的廣告早已在港澳地區消聲匿跡。時至今日,吸煙已絕非代表有型,相反,創造無煙環境已成為時下潮流。例如在香港訂枱食飯,早已沒有吸煙區或非吸煙區的選擇,因為所有食肆,包括酒樓、餐廳以及茶餐廳等已全面禁煙。澳門雖未實行全面禁煙,但吸煙的地點同樣受到限制。例如:戲院、遊戲機中心、圖書館、室內運動場、候診室、巴士以及升降機等都是法律規定禁止吸煙。
年近聖誕及元旦假期,很多人會選擇外出旅遊,在關閘、碼頭、機場等地方難免出現等候的人龍,有吸煙習慣的人士可能會按捺不住,所以在此特別溫馨提示一下,港口、機場等都是禁止吸煙的。還有,別以為上了的士就可以鬆一口氣、吸一口煙,因為的士上也是禁止吸煙的。違反禁止吸煙規定會構成刑事上的輕微違反,最高可科處九十日罰金(每日的罰金金額為澳門幣五十元至一萬元,由法院按犯罪者的經濟狀況以及其個人負擔能力訂定)。
根據本澳一所民間機構最近發表的調查報告顯示,本澳十八歲以上的居民中,有百分之十八為煙民、百分之五曾經是煙民(現已戒煙),而百分之七十七是非煙民,不吸煙人士遠多於吸煙人士,所以創造無煙環境應該是大多數人所喜愛的,而我們亦都樂意在清新舒適的環境下生活。
生活中家長偶然會請小朋友到附近商店代買點小東西,例如買樽汽水或者買包鹽等當然無問題,但如果叫小朋友幫忙買包煙又是否可以呢?如果小朋友未滿十八歲是不應該叫他們買煙的,因為法律規定禁止向未滿十八歲人士售賣香煙,違者亦會構成刑事上的輕微違反,最高可科處九十日罰金。如果懷疑買煙人士未滿十八歲,老闆可以要求對方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免觸犯法律。
吸煙雖屬個人習慣,但考慮到吸煙(包括吸二手煙)的種種害處,吸煙人士應顧己及人,為創造無煙環境努力。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21/96/M 號法律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01217日新華澳報)

2010年12月16日 星期四

有借有還




在別人有困難時提供幫助是值得欣賞的,但凡事都要量力而為,每個人或每個家庭都有可能遭遇困難,甚至陷入經濟困境,至於是否要伸出援手借錢給別人度過難關,最好都是事先衡量一下自己的經濟能力和對方還款的經濟條件。

既然是借錢,不是送錢,當然就要有借有還。正所謂“欠債還錢,天經地義”,這是人所共知的道理,其實亦是法律規定的義務。按照法律規定,金錢借貸是屬於消費借貸合同。透過這份合同,貸款人把金錢借予借款人,而借款人是有義務返還借款的,所以欠債還錢是借款人的法定義務。而法律亦規定,消費借貸合同可以是無償或有償,當該合同是無償時,借款人只要返還借款便已足夠。但是,當雙方約定合同為有償時,則借款人除了要返還借款之外,還要支付雙方已約定的利息作為借貸的回報。不過,當事人之間所訂定的利息不得高於法定利息(即九厘七五)的三倍。

正所謂“施恩莫望報”,有些貸款人往往只是一心想幫朋友,只求日後能夠收回借款,並沒有要求收取任何回報,而作為一個有良心的借款人,當然會對仗義相助的貸款人心存感激。但事實上,偶然都會見到有些借款人不單拒絕還款,甚至還因為貸款人追討借款而心存憤恨。據報導,新橋於上月底就發生了一宗縱火燒車案,司警相信疑人因欠下十萬元債務,並被對方多次追債,結果惱羞成怒,縱火燒毀債主座駕洩憤。該刑事案件還在調查中,所以我們不在此對具體事件作任何評論。

然而,當面對不依時還款的借款人時,貸款人在合法的情況下,向借款人催收借款是合情合理的。法律亦規定,當借款人未在約定的期限內還款,貸款人除了有權向借款人收取借款和倘有的約定回報之外,還可收取自遲延之日起計的利息作為損害賠償。

根據部分“過來人”的經驗之談,有些曾經借錢予別人的貸款人都會勸說朋友,借錢出去就要“打定輸數”,存有不能收回借款的心理準備,方可決定借出金錢。當然我們都明白期望越大失望越大的道理,但亦不用過分消極,因為按照法律規定,當借款人不自願依時還款時,貸款人仍然可以循司法途徑追討。而且,當涉及的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五萬元時,貸款人還可自行向法院提起輕微民事案件追討,而不用聘請律師。所以,借出去的錢未必一定等於潑出去的水。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29/2006號行政命令及《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華僑報2010年12月8日法律資訊站專欄)

救人英雄



她是一位救人英雄,一位拯救被販賣者的英雄。六十一歲柯伊勒拉(Anuradha Koirala),十七年來拯救了一萬多名女孩脫離火坑,因而成為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主辦的“CNN年度英雄”。她以消滅販賣人口、救助淪為性奴隸的女孩為職志,創辦人道救援組織“尼泊爾母親之家”,多年來率領志工和警方合作,突擊搜查妓院,巡邏印度、尼泊爾邊界,解救上萬名女孩。

人口販賣是現代版的奴役。人口販賣中的受害人面臨以性剝削或者強迫勞動為目的,遭受暴力、欺詐或脅迫等對待。根據本澳關於打擊販賣人口犯罪的法律規定,販賣人口的目的不僅限於賣淫,還包括以性剝削為目的而進行的其他活動,例如以金錢、玩樂等利益引誘未成年人與人發生性行為。偶爾聽到關於有人安排未成年少女在酒吧伴唱、陪飲酒以至與人發生性行為等的報導,就是屬於以性剝削為目的的人口販賣。此外,販賣人口還包括對他人進行勞動或服務剝削(例如強迫受害人做苦工)、切除人體器官或組織等。販賣成年人最高可判監禁十二年。

根據聯合國數據顯示,每年全球有近二百四十萬人成為販賣人口犯罪活動的受害者,其中約有一半是兒童,他們被強逼行乞,遭受奴役,被迫賣淫或者成為童子軍。兒童是社會的未來,是社會的希望,但他們也是社會中的“弱者”,更加需要受到保護。所以,法律對於販賣未成年人的刑罰是加重的。法律規定,任何為進行性剝削、強迫勞動或切除人體器官而販賣人口,不論以何種手段提供、送交、引誘、招募、運送、轉移、窩藏或收容未成年人,最高可判監禁十五年。此外,販賣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刑罰更會加重,最高可判監禁二十年。

上述提到的救人英雄柯伊勒拉女士,本身也是販賣人口的受害人,她九歲開始就被親戚拐賣到印度的妓院,直到十四歲才被救出來。曾經處於販賣人口火炕中的她認為,販賣人口是令人髮指的罪行,是人性的恥辱,她呼籲全球一起創建一個不再販賣人口的社會。

預防及打擊販賣人口犯罪確實需要政府以及有關機構的支援及幫助,但其實我們的關心和合作也是很重要的,例如如果見到有懷疑人口販賣的事實,可以致電24小時舉報熱線2888 9911協助。受害者姑且也能從傷痛中站起來幫忙,更何況是我們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6/2008號法律第2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澳門日報2010年11月28日法律小錦囊專欄)

小心節日陷阱


踏入十二月份,市面上的節日氣氛漸漸濃厚,因為一年一度的聖誕節即將來到,街上都張燈結綵地佈置了五光十色的聖誕裝飾。在這個普天同慶的日子也洋溢?浪漫氣氛,特別是戀愛中的情侶都忙於準備聖誕禮物送給對方,務求為對方製造驚喜,一起歡渡佳節。

不過早前鄰埠的一項問卷調查卻發現,原來聖誕節除了“驚喜”外,還會使人“恐懼”。原因是早前香港青年協會指出,近期因“無拖拍”等戀愛問題而求助的個案有年輕化趨勢,甚至有中一年級女生因擔心成為“剩女”,寧願“求其”選擇對象也要一嘗戀愛滋味。而以問卷形式向一千六百多名中學生作的調查結果亦顯示,有六成受訪學生最渴望參加節日派對,另外有三成學生接受在節日期間,與普通朋友有親密身體接觸;近一成人甚至對節日發生一夜情持開放態度。

其實無論香港還是本澳,青少年也必須注意以免墮入節日陷阱。特別是某些青少年可能會有錯誤觀念,認為男歡女愛之事,只要你情我願便沒有犯法,但事實上並不是這樣。澳門法律規定,嚴禁與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否則會構成“對兒童的性侵犯罪”,最高可被判監十年。

即使沒有作出性行為,若果對未滿十四歲的人作出重要性慾行為,例如撫摸對方的性器官等,亦同屬犯罪,最高可判監禁八年。

例如據傳媒報導,初級法院早前判決了一宗案件,案中一名報稱工人的青年於四年年前,在朋友寓所與當時年約十二歲的少女發生性行為,最終被初級法院裁定“對兒童之性侵犯罪”罪名成立,需負上刑事責任。

此外,法律亦規定對於年滿十四歲但未滿十六歲的青少年,由於心智還未成熟,如果有人利用他們的無經驗(如對性行為或性行為的後果不認識)發生性行為又或向其作出重要性慾行為,同樣會構成犯罪,最高刑罰分別為判監四年及三年。

聖誕佳節理應是普天同慶的日子,若果因一念之差而觸犯法律,結果當然是樂極生悲。另一方面其實除了聖誕節外,在其他日子亦同樣須遵守有關的法律規定,以免因此墮入法網,抱憾終生。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166條、168條及169條。

(原文刊登於華僑報法律資訊站2010年12月15日)

2010年12月6日 星期一

2010普法歡騰同樂日

又看見普法動力團員的身影,到底是什麼活動呢?

原來是一年一度,由法務局和教育暨青年局合辦的"普法歡騰同樂日" ― 青少年法律推廣活動!在剛剛結束的周六,即是11月27日下午已在紀念孫中山市政公園舉行。讓我們一起重溫當日的片段吧!

烈日當空下,大家仍然十分投入。

看見司儀出現,就知道節目快將開始。

一眾嘉賓為我們揭開活動的主題-"齊守法.同歡樂"。

攤位遊戲不單有趣,也考大家的反應。

媽媽學了法律,也提醒子女要守法啊!

今年的法律主題是宣傳有關《打擊電腦犯罪法》,就在我們的展板上。

來自清新樂隊柔和悅耳的歌聲可媲美專業歌手。

青少年的活力,盡在舞台上的動感舞蹈。

很考節奏和合作性的花式跳繩。

還有空手道表演,大會的舞台表演節目可謂"剛柔並重"。

配合今年的法律主題《打擊電腦犯罪法》,巿民正確回答抽獎券上的問題,就有機會成為壓軸大抽獎的幸運兒,看看嘉賓有沒有抽到台下的你?

屬於台前幕後人員的"讚"!

2010年11月26日 星期五

買樓時的注意事項




根據統計暨普查局最近的資料顯示,今年第三季樓宇買賣數目較去年同期有所上升,顯示本澳近期樓宇買賣市場的活躍。事實上衣食住行是每個人的基本需要,尤其是“住”方面,傳統中國觀念認為“有錢傍身不如有瓦遮頭”,甚至早前鄰埠有大學生在一次活動中發表了“女朋友說買不到樓不和我結婚”的言論,引起當地坊間議論紛紛,反映出社會大眾對置業安居的重視程度。



既然明白當中的重要性,那麼我們在買樓時自然也應更加細心和謹慎。首先要注意的是,當買家與業主接洽前,應向物業登記局申請有關樓宇的“書面報告”(即查屋紙)。查屋紙的主要內容包括單位面積與用途、業權人姓名、銀行貸款及是否有涉及任何訴訟或扣押等資料。了解查屋紙的資料對確保交易安全非常重要,因為買家可核實資料上的業主是否跟將要接洽的賣方相符,並確定樓宇有否銀行按揭或涉及法院訴訟等情況。



對於現代人來說,房地產交易可說是社會經濟以至個人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大家又有否想過,在古代社會中,房地產交易是怎樣的呢?其實根據考古實物和歷史文獻證明,原來早於周朝時就有土地交易和房屋買賣。其中在西周時期的一件青銅器上刻有一段銘文,記載了目前發現的最早一宗房地產交易:在公元前九一九年,一個叫矩伯的人把一千三百畝土地抵押給一個叫裘衛的人,換來了幾件奢侈品,包括兩塊玉、一件鹿皮披肩以及一條帶花的圍裙。



當然,在現代社會中,房地產買賣不會再用物品而會用金錢進行交易,不過在“做契”(在公證署或律師樓以公證書訂立買賣合同)前,不少人亦會先訂立一份買賣樓宇的預約合同(又稱臨時合同)。值得注意的是,預約合同的目的是買賣雙方承諾將來做契,但訂立預約合同並非交易過程的必然步驟,因此預約合同是否訂立完全可由雙方自由協議,若雙方選擇不訂立時,亦可直接到公證署或律師樓排期做契。



最後要注意的是,即使訂立了預約合同後,在簽契前業主仍有權對房屋作處置,包括取消交易或賣給第三者,無須取得買家的許可。不過,一旦業主違約,買家即可按法律或合同內的相關條款,要求獲得應有的賠償(例如收取雙倍定金)。相對來說,如因可歸咎於買方的原因而未履行合同時,買方所支付的定金則會被沒收。所以清楚了解包括查屋紙、預約合同等有關樓宇買賣的規定後,在買樓時自然會有更好的保障。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第820和866條、《公證法典》第94條及《物業登記法典》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0年11月26日新華澳報"法律廣角鏡"專欄

2010年11月22日 星期一

"婦女法制宣傳推廣系列活動"11月18日至21日前往武漢參觀交流


‎"婦女法制宣傳推廣系列活動"( 由法務局、婦聯總會合辦),於11月18日至21日組織學員前往武漢, 到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辛亥革命博物館等地方參觀交流。

同行還有婦聯總會秘書長兼武漢市政協委員胡婉萍女士及法務局法律推廣廳人員,行程中大家也得到了豐富的收獲。


代表團與"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副院長及法官進行座談交流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秦慕萍副院長向學員們講解法院運作

工作人員向大家講解法院大樓的設備和佈置



代表團在法庭內旁聽了一宗刑事案件的審判,加深對內地司法運作的認識

辛亥革命中的"武昌起義"發生於武漢, 而今年亦是紀念辛亥革命九十九周年,
因此代表團前往了辛亥革命紀念館參觀

所謂"一方水土養一方人", 要了解每一地方的文化 ,亦需要由當地的飲食開始,
武漢當地的食物較廣東菜香辣, 學員們淺嘗了湖北當地菜式, 味道亦相當可口

代表團也到了黃鶴樓, 江漢關等當地歷史名勝地點參觀

於11月21日踏上回澳的旅途, 學員們對今次活動都感到收獲豐富和難能可貴 : )






第四十一屆明愛慈善園遊會

每年澳門明愛都會邀請各政府部門及學校共同舉辦明愛慈善園遊會,然而今年也不例外,於11月5日至7日(星期五、六、日),在南灣湖水上活動中心舉行第四十一屆明愛慈善園遊會。為響應是次慈善活動,本局於園遊會期間設立了攤位遊戲,讓市民從遊戲中學習法律知識,並共同為慈善出一分力,以下是活動期間的一些照片和大家一起分享。
大雨在攤位遊戲開始前半小時才停,工作人員正加快步伐佈置攤位。

雖然11月5日當晚雨下不停,但遊戲對市民的吸引力卻有增無減。

次日,11月6日,主辦單位頒發紀念座給各協助機構。

現在向大家介紹,今年本局的攤位遊戲,首先要介紹的"刺激開鎖遊戲",玩者有10支不同的鑰匙,需在指定時間內打開10個鎖,然而每個鎖打開後會有不同驚喜。

鎖打開後,玩者都會露出喜出望外的表情。

難怪有這麼多市民在排隊等玩開鎖遊戲。

接下來要介紹的是記憶遊戲,玩者需在指定時間內記下所有物品以其次序,最後需將它們依次排出。

其實所有遊戲的題目及答案都在這個展板上,鼓勵市民玩戲前先熟讀這些法律訊息

玩贏遊戲後即可抽獎…這位小朋友想要的史迪仔到底是那一張呢?

看!!! 禮物…是不是很豐富又可愛呢?

工作人員於攤位前合照留念。

2010年11月17日 星期三

結社自由

最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公佈了二零一一年度世界傑出女科學家獎獲獎者名單,香港大學教授和另外四位女科學家共同獲得這一獎項。據報導,這位教授對於得獎表示很榮幸,並坦言在香港做科研是一條孤獨的路,但幸好能與一班博士後研究生並肩作戰、為興趣奮鬥。
事實上,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與趣或目標,如果在生活中能夠找到一些志同道合的人一同分享當中的喜悅和解決問題,的確是朝向目標邁進的一個動力和支援。為了尋找同道中人,有部分人會選擇加入社團,例如熱愛游泳的人士可能會選擇參加以推動游泳運動為宗旨的社團。現時澳門存在着眾多不同宗旨的社團,例如有的社團的宗旨是推動社會慈善活動,有的是聯絡和團結鄉親等等。各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決定是否加入社團,按照《基本法》規定,澳門居民享有結社的自由,而《民法典》及《設立結社權之一般制度》亦保障了這項自由結社權,明確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加入社團,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社員留在社團內。
正所謂“留得住個人,留唔住個心”,如果社團真正了解社員的需要,積極舉辦與其宗旨有關的活動和聚會等,以及加強社員的歸屬感,建立社員之間的融洽氣氛,才能更好地維繫與社員的關係,這對社團的發展及延續起着重要作用,因為按照《民法典》規定,社團是以人為基礎的,社員是組成社團的重要元素。
然而,有些社員退出社團的原因是與社團無關的,例如社員因為結婚生子或工作關係而分身不下,最終決定退出社團。但無論如何,雖然法律規定社團不得強迫社員留在社團內,但社團可以在章程中規定社員退出社團前須遵守不超過三個月的預先通知,而且按照法律規定,退出社團的社員無權要求返還已繳付的會費。
因此,為了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權益,在加入社團之前,可以先了解該社團的章程,以及有關社團的法律規定。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基本法》、《民法典》及《設立結社權之一般制度》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01114"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2010年11月15日 星期一

電腦犯罪不容忽視



在這個資訊科技發展迅速的年代,電腦已成為我們生活中的一部分,學生們要用電腦,上班族要用電腦,就連一些好學的長者亦說要學用電腦。根據亞太地區互聯網研究聯盟出版的《亞太區互聯網使用比較報告二○○九》中指出,與其他聯盟成員(中國內地、香港、台灣、韓國、馬來西亞、印度、日本、新加坡、泰國等)比較,澳門的家用電腦滲透率為亞太區之首,達百分之八十七點五,稍高於香港、韓國及台灣。另外,科技發達,互聯網已成為不少澳門人的生活“必需品”,報告指出,澳門網民平均每周上網約十六小時,即每天約兩小時,網絡由下午四時開始繁忙,約晚上十時為高峰期。

在澳門,電腦和互聯網被廣泛使用已是不爭的事實,既然使用率如此高,故此,因使用電腦或互聯網而引伸的犯罪風險亦相對增加;一些與電腦有關的犯罪如入侵他人電腦系統、不當獲取、使用或提供他人電腦數據資料,又或者透過網上教唆他人犯罪等亦隨之而生。

不當進入電腦系統

俗語有話“入屋叫人,入廟拜神”,這是基本的禮貌表現,不過,如果未經他人同意而擅自進入他人的電腦系統,那麼,這就不單是禮貌問題,還會涉及嚴重的電腦犯罪。去年八月生效的《打擊電腦犯罪法》中規定:任何人存有不正當意圖,未經他人許可進入他人的整個或部分電腦系統,便會觸犯“不當進入電腦系統罪”,最高可被判監禁一年;如藉違反保安措施(例如破解密碼或破壞保安裝置)而進入他人的電腦系統,考慮到入侵者主觀犯案的意圖較大,且裝有保安系統的電腦的機主,原本就是期望透過將自己的電腦加密從而避免他人進入,所以,針對刻意違反保安措施而進入他人電腦系統的狀況,入侵者最高更可被判監禁兩年。

正如上述提到,未經他人同意是構成“不當進入電腦系統罪”一個相當重要的因素,所以,對於事前已獲同意而進入他人的電腦系統,例如幫人維修或保養電腦等則不構成犯罪。

不當獲取、使用或提供電腦數據資料

電腦內的資料包羅萬有,有文字和圖片等等,而電腦之所以普及,正正是基於用電腦處理資料既方便又快捷。例如我們可以將拍攝後的照片存入電腦,既可隨時在電腦內欣賞,亦可把照片永久保存,永不脫色。不過,將資料存入電腦有一個弊端,就是資料被複製及外洩的機會亦相當高。

早前,司警局公佈,由去年底至今年十月,共有三宗涉及不當進入電腦系統和不當獲取、使用或提供電腦數據資料的案件。案中的疑犯均為在賭廳或博企內工作,藉工作之便在公司電腦內盜取客戶資料,繼而轉售給其他賭廳、博企或“沓碼”圖利。對於這類存在不正當意圖,未經同意而獲取、使用或向他人提供儲存於電腦系統內(又或儲存於如移動硬盤、外置記憶體等電腦資料儲存載體內)的電腦數據資料的情況,無論是未經同意進入,抑或是正當地進入他人的電腦系統,均構成“不當獲取、使用或提供電腦數據資料罪”,最高可被判處監禁一年;如不當獲取的電腦數據資料涉及個人的私生活,尤其是家庭生活或性生活的隱私,又或與政治信仰及宗教信仰等有關時,最高更可被判監禁兩年。

公然教唆犯罪

言論自由是我們的基本權利,亦是《基本法》所明確保障。近年,隨著互聯網普及,網上發表言論已是司空見慣,不過在言論自由受保護的情況下,我們亦要確保言論必須在合法的範圍內表達。

二零零八年起至今年初,本澳一名男子便在互聯網討論區散播各種煽動犯罪的言論,包括號召他人於北京奧運聖火在澳傳遞期間搶聖火,以及在雷曼事件期間號召他人放火燒銀行等。雖然剛才提到我們享有言論自由,但上述個案中在網上所發表的言論似乎已超出法律容許的界限,且有關言論更嚴重妨害公共秩序,引起犯罪的潛在危險,所以,按照《刑法典》規定,透過互聯網教唆或煽動他人犯罪(如搶劫、縱火等),即構成“公然教唆犯罪”,最高可被判處監禁三年。

現時,電腦網絡的負面威力彷彿是跟隨炸藥的步伐,想當年化學家諾貝爾發明炸藥的原意只是為開山劈石,但世人卻偏偏利用他的發明將戰爭的破壞力升級,以圖利益。同樣地,發明電腦網絡的原意是希望資訊流通、促進人類溝通、互相拉近距離,所謂前車可鑑,我們這一代人便應將發明電腦網絡的原意發揚光大,積極造福人類,而非利用它的便捷去損害別人,破壞社會秩序,致令自己墜入法網。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澳門《打擊電腦犯罪法》第4、5條及《刑法典》第286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澳門日報2010年11月15日認識澳門法律專欄)

意料之外


有人曾經說過“酒是人類最好的朋友”,細心思考,這句話確實有一定的道理:每當遇到歡欣喜慶的場合,例如結婚擺酒,又或者替嬰兒擺“滿月酒”等,都是和“酒”有關;另外正所謂“一醉解千愁”,在傷心悲痛時很多人也會選擇喝酒,希望得到片刻的自我麻醉和逃避。甚至回顧人類歷史,有研究曾指出原來遠在九千年前的新石器時代,人類已經用糧食和水果釀酒,人類與酒的關係可說是源遠流長。



然而,無論酒和人類的關係如何“親密”也好,有些事情也絕對不應在醉酒後做的,其中當然包括醉酒駕駛。相信各位也清楚醉酒駕駛是引起交通意外的“原兇”之一,而且醉駕本身亦屬違法行為。根據法律規定,醉酒駕駛視乎情況,最高處罰可被判監禁一年及停牌三年。有關本澳醉酒駕駛的新聞報導大家亦不會陌生,例如早前據傳媒報導,警方曾試過在某天內連續拘捕兩名駕駛者涉嫌醉酒駕駛:首先是在清晨五時十分,在宋玉生廣場截查了一輛電單車時,發現女駕駛者滿身酒氣;其後在上午八時於林茂海邊大馬路處理兩車相撞意外時,亦發現其中一方的男駕駛者滿身酒氣,同樣懷疑有人醉酒駕駛。


事實上,在澳門路窄車多的交通環境下,因醉酒駕駛而發生交通意外的機率亦相對較高,而一旦發生交通意外引致他人傷亡,根據法律肇事者還有可能會構成“過失傷人罪” 或“過失殺人罪”,此外亦要對受害人作出包括醫療費等的民事賠償。


不過提到賠償問題,可能有人會問:“駕駛者都有購買汽車保險,不是會由保險公司支付嗎? ”雖然說機動車輛在公共道路上行駛,都必須購買第三人民事責任保險,如果屬於汽車保險的承保範圍,無論意外責任誰屬,保險公司都應按照有關條款,在保險限額內對受害者作出賠償。但是,如果屬於一些法定情況,例如未具有法定資格(如無牌駕駛),又或在酒精、麻醉品及其他毒品等影響下駕駛時,保險公司對第三人作出賠償之後,仍有權向駕駛者索取已支付的賠償金額。所以無論在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方面,因醉酒駕駛引起交通意外均要付出沉重代價。


所謂意外其實就是“意料之外”,交通意外發生前,雖然無人有能力可以預知,但作為駕駛者卻絕對有能力阻止悲劇發生。碰巧今個月(十一月)正好是由多個政府部門和團體合辦的”交通安全推廣月”,藉舉辦一系列活動提醒市民遵守交通規則,所以希望各位駕駛者也可以做到這一點,時刻緊記無論為了他人或自己,自覺守法、有禮行車也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事情。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刑法典》及第57/94/M號法令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市民日報2010年11月14日漫談澳門法律專欄)

2010年11月11日 星期四

2010.10.31. 交通安全嘉年華

一年一度由交通事務局、法務局、治安警察局及民政總署共同合辦的 "交通安全嘉年華" 於10月31日下午2點30分至5點在塔石廣場舉行,目的是希望透過活動,向市民宣導遵守交通規則的重要性,現在我們一起來回顧一下當日活動的精采片段。
活動即將開始,由各主辦單位及協辦單位的代表共同主持開幕儀式。

開幕儀式後,首先進行"安全駕駛獎勵計劃"的頒獎,所有的得獎者均是自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止沒有任何違反交通規則的安全駕駛者。

在開幕及頒獎儀式後,攤位遊戲正式開始了!

想玩遊戲,先要答對有關"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問題才可以!

汽車太陽檔

電單車坐墊
以上兩款紀念品是本局所設立的攤位遊戲中之大獎,大受市民歡迎呢~
攤位遊戲一開始,排隊的人龍就不曾減少過,站在後面已經看不到法務局的攤位名稱,由此可知,遊戲和紀念品有多受市民歡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