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5日 星期一

意料之外


有人曾經說過“酒是人類最好的朋友”,細心思考,這句話確實有一定的道理:每當遇到歡欣喜慶的場合,例如結婚擺酒,又或者替嬰兒擺“滿月酒”等,都是和“酒”有關;另外正所謂“一醉解千愁”,在傷心悲痛時很多人也會選擇喝酒,希望得到片刻的自我麻醉和逃避。甚至回顧人類歷史,有研究曾指出原來遠在九千年前的新石器時代,人類已經用糧食和水果釀酒,人類與酒的關係可說是源遠流長。



然而,無論酒和人類的關係如何“親密”也好,有些事情也絕對不應在醉酒後做的,其中當然包括醉酒駕駛。相信各位也清楚醉酒駕駛是引起交通意外的“原兇”之一,而且醉駕本身亦屬違法行為。根據法律規定,醉酒駕駛視乎情況,最高處罰可被判監禁一年及停牌三年。有關本澳醉酒駕駛的新聞報導大家亦不會陌生,例如早前據傳媒報導,警方曾試過在某天內連續拘捕兩名駕駛者涉嫌醉酒駕駛:首先是在清晨五時十分,在宋玉生廣場截查了一輛電單車時,發現女駕駛者滿身酒氣;其後在上午八時於林茂海邊大馬路處理兩車相撞意外時,亦發現其中一方的男駕駛者滿身酒氣,同樣懷疑有人醉酒駕駛。


事實上,在澳門路窄車多的交通環境下,因醉酒駕駛而發生交通意外的機率亦相對較高,而一旦發生交通意外引致他人傷亡,根據法律肇事者還有可能會構成“過失傷人罪” 或“過失殺人罪”,此外亦要對受害人作出包括醫療費等的民事賠償。


不過提到賠償問題,可能有人會問:“駕駛者都有購買汽車保險,不是會由保險公司支付嗎? ”雖然說機動車輛在公共道路上行駛,都必須購買第三人民事責任保險,如果屬於汽車保險的承保範圍,無論意外責任誰屬,保險公司都應按照有關條款,在保險限額內對受害者作出賠償。但是,如果屬於一些法定情況,例如未具有法定資格(如無牌駕駛),又或在酒精、麻醉品及其他毒品等影響下駕駛時,保險公司對第三人作出賠償之後,仍有權向駕駛者索取已支付的賠償金額。所以無論在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方面,因醉酒駕駛引起交通意外均要付出沉重代價。


所謂意外其實就是“意料之外”,交通意外發生前,雖然無人有能力可以預知,但作為駕駛者卻絕對有能力阻止悲劇發生。碰巧今個月(十一月)正好是由多個政府部門和團體合辦的”交通安全推廣月”,藉舉辦一系列活動提醒市民遵守交通規則,所以希望各位駕駛者也可以做到這一點,時刻緊記無論為了他人或自己,自覺守法、有禮行車也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事情。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刑法典》及第57/94/M號法令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市民日報2010年11月14日漫談澳門法律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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