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7日 星期三

結社自由

最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公佈了二零一一年度世界傑出女科學家獎獲獎者名單,香港大學教授和另外四位女科學家共同獲得這一獎項。據報導,這位教授對於得獎表示很榮幸,並坦言在香港做科研是一條孤獨的路,但幸好能與一班博士後研究生並肩作戰、為興趣奮鬥。
事實上,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與趣或目標,如果在生活中能夠找到一些志同道合的人一同分享當中的喜悅和解決問題,的確是朝向目標邁進的一個動力和支援。為了尋找同道中人,有部分人會選擇加入社團,例如熱愛游泳的人士可能會選擇參加以推動游泳運動為宗旨的社團。現時澳門存在着眾多不同宗旨的社團,例如有的社團的宗旨是推動社會慈善活動,有的是聯絡和團結鄉親等等。各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決定是否加入社團,按照《基本法》規定,澳門居民享有結社的自由,而《民法典》及《設立結社權之一般制度》亦保障了這項自由結社權,明確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加入社團,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社員留在社團內。
正所謂“留得住個人,留唔住個心”,如果社團真正了解社員的需要,積極舉辦與其宗旨有關的活動和聚會等,以及加強社員的歸屬感,建立社員之間的融洽氣氛,才能更好地維繫與社員的關係,這對社團的發展及延續起着重要作用,因為按照《民法典》規定,社團是以人為基礎的,社員是組成社團的重要元素。
然而,有些社員退出社團的原因是與社團無關的,例如社員因為結婚生子或工作關係而分身不下,最終決定退出社團。但無論如何,雖然法律規定社團不得強迫社員留在社團內,但社團可以在章程中規定社員退出社團前須遵守不超過三個月的預先通知,而且按照法律規定,退出社團的社員無權要求返還已繳付的會費。
因此,為了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權益,在加入社團之前,可以先了解該社團的章程,以及有關社團的法律規定。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基本法》、《民法典》及《設立結社權之一般制度》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01114"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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