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6日 星期五

買樓時的注意事項




根據統計暨普查局最近的資料顯示,今年第三季樓宇買賣數目較去年同期有所上升,顯示本澳近期樓宇買賣市場的活躍。事實上衣食住行是每個人的基本需要,尤其是“住”方面,傳統中國觀念認為“有錢傍身不如有瓦遮頭”,甚至早前鄰埠有大學生在一次活動中發表了“女朋友說買不到樓不和我結婚”的言論,引起當地坊間議論紛紛,反映出社會大眾對置業安居的重視程度。



既然明白當中的重要性,那麼我們在買樓時自然也應更加細心和謹慎。首先要注意的是,當買家與業主接洽前,應向物業登記局申請有關樓宇的“書面報告”(即查屋紙)。查屋紙的主要內容包括單位面積與用途、業權人姓名、銀行貸款及是否有涉及任何訴訟或扣押等資料。了解查屋紙的資料對確保交易安全非常重要,因為買家可核實資料上的業主是否跟將要接洽的賣方相符,並確定樓宇有否銀行按揭或涉及法院訴訟等情況。



對於現代人來說,房地產交易可說是社會經濟以至個人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大家又有否想過,在古代社會中,房地產交易是怎樣的呢?其實根據考古實物和歷史文獻證明,原來早於周朝時就有土地交易和房屋買賣。其中在西周時期的一件青銅器上刻有一段銘文,記載了目前發現的最早一宗房地產交易:在公元前九一九年,一個叫矩伯的人把一千三百畝土地抵押給一個叫裘衛的人,換來了幾件奢侈品,包括兩塊玉、一件鹿皮披肩以及一條帶花的圍裙。



當然,在現代社會中,房地產買賣不會再用物品而會用金錢進行交易,不過在“做契”(在公證署或律師樓以公證書訂立買賣合同)前,不少人亦會先訂立一份買賣樓宇的預約合同(又稱臨時合同)。值得注意的是,預約合同的目的是買賣雙方承諾將來做契,但訂立預約合同並非交易過程的必然步驟,因此預約合同是否訂立完全可由雙方自由協議,若雙方選擇不訂立時,亦可直接到公證署或律師樓排期做契。



最後要注意的是,即使訂立了預約合同後,在簽契前業主仍有權對房屋作處置,包括取消交易或賣給第三者,無須取得買家的許可。不過,一旦業主違約,買家即可按法律或合同內的相關條款,要求獲得應有的賠償(例如收取雙倍定金)。相對來說,如因可歸咎於買方的原因而未履行合同時,買方所支付的定金則會被沒收。所以清楚了解包括查屋紙、預約合同等有關樓宇買賣的規定後,在買樓時自然會有更好的保障。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第820和866條、《公證法典》第94條及《物業登記法典》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0年11月26日新華澳報"法律廣角鏡"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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