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29日 星期日

小小大富翁

新年派“利是”(又稱壓歲錢)是中國的傳統習俗。據說壓歲錢可以壓住邪祟,晚輩收到壓歲錢就可以平平安安度過一歲。壓歲錢有兩種,最常見的一種就是由家長用紅紙包裹着派給孩子的錢(即現代的利是),而另一種就是以彩繩穿線編成龍形,放在床腳的掛飾。今天是大年初七,經過一星期的累積,相信收利是的朋友已有大豐收。事實上,利是錢的確可以是一筆相當可觀的財富,尤其對於小朋友來說,這簡直就是筆大財富!既然這樣,那就應該好好管理這筆財富,好讓他們成為小小的大富翁。


如何運用小朋友的利是錢?這可能是很多家長都關心的事情。不過,在考慮這個問題之前,首先就要認清楚財富的主人是誰。小朋友的利是錢到底屬於誰?無庸置疑,應該屬於小朋友所有。別看他們年紀輕輕,但他們也可以和大人一様,擁有屬於自己的財產,例如利是錢、滿月時獲長輩贈送的首飾以及平時獲贈的禮物等等。話雖如此,父母又怎會放心讓小朋友自己保管呢,而且事實上也是不可行的。所以,未成年人在使用和管理財產方面也必須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須將財產交由父母保管或統籌。

平時所見,很多父母都會將子女的利是錢存入銀行,一方面是要履行自己的責任,另一方面也可以從小向子女灌輸儲蓄的觀念。尤其對於那些年紀較小、還未懂得“用錢”的小朋友,不管父母如何管理,他們只會“照單全收”,根本不會有任何意見。不過,隨着年齡增長,小朋友慢慢學會對“用錢”有所要求,例如當他們看上自己心儀的玩具或者電子產品時,他們也許會想到要用自己的錢來買。這樣也說明了他們開始在乎自己的錢如何運用是好。事實上,在適當的時候,父母也應該讓小朋友學會管理自己的財富。

法律之所以規定父母可以為子女管理財產,原因是要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不受損害。為此,小朋友用錢之前,原則上都應該得到父母同意,又或者在父母的陪同下使用。不過,這並不代表任何情況下用錢都要經父母同意或者陪同,例如小學生買杯汽水、中學生買對波鞋等,是很普通的事情,小朋友完全有能力判斷。所以,法律規定,只要是在日常生活中未成年人能力所及,而且只涉及小額支出的買賣,就無須經得父母同意或陪同。相反,如果不是未成年人力所能及,又或涉及大額支出的買賣,例如購買最新款平板電腦,還是應該事先經得父母同意。

現今社會,物質享受越來越豐富,正因為這樣,人們應該更懂得珍惜。其實,從收利是開始,就是一個很好的機會,教導小朋友要珍惜和善用所有的一切。例如很簡單,小朋友收利原意是接受長輩心意和祝福,這是最重要,也是最值得我們珍惜的!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116及1733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1月29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2012年1月25日 星期三

盜版運程書




新年新開始,人人當然希望在新的一年,事事能夠順順利利,心想事成。尤其今年是農曆“龍”年,對中國人而言,更具有特別意義,期望在寓意吉祥和尊貴的一年下,龍精虎猛,實行“行運一條龍”。


說起新年到來,為了增強運氣,不少人喜歡到廟宇參拜或求神問卜,而隨著近年風水命理等中式術數“大熱”,有些人更會選擇聘請風水師傅上門看風水,又或簡單些,自行買本運程書回家“參詳參詳”。不過正可能是這個原因,有不法商人便看準市場,購入一些“老翻”運程書後再出售,以圖謀利。如早前,經消費者委員會轉介市民投訴後,海關在十二家紙紮店及書報攤搜出近三百本盜版運程書,當中有的連正版也沒有推出封面雖是二零一二年龍年運程書,內容卻為去年兔年運程,甚至是十二年前的龍年運程。案情亦透露,盜版運程書從內地購入,其中一紙紮店負責人除做零售,更為批發商,是次行動共有十二名涉案者被帶走調查。


其實,不管是甚麼文學作品,那怕是一篇文章,又或是一定數量的書籍,只要有關作品是原創的,它們一概會受著作權所保護。“著作權”這詞,可能有些人不太理解,然而如果說成“版權”,相信大家心中亦有一定概念。著作權,即版權,是指作者對他所創作的作品所享有的權利,例如作者有權決定是否公開他的作品、有權使用及經營他的作品,以及因他人使用他的作品而有權獲得報酬等。


正如上述個案,儘管盜版運程書非由紙紮店及書報攤出版,但有關人士出售該等書籍已涉嫌侵犯版權,損害作者的利益,按照法律規定,意圖為獲取不正當利益,而將被假造作品的複製品銷售、進口或出口等,即構成“非法複製品之交易罪”,法官會考慮已流入市面的非法複製品的數量及違法者從中的得益等情節,判處違法者最高監禁兩年,或繳納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每日的罰金可由五十元至一萬元不等,由法院按違法者的經濟能力而定)


總言之,任何人不得隨意將他人的作品 (包括文學、藝術等作品) 非法複製、出售或發表,無論該等作品是本地抑或外地的,它們一律受澳門法律保護。正如今次個案,有商人可能因賺取幾元至幾十元的利潤而犯法,試問這樣值得嗎?要切記,侵犯版權同樣屬於嚴重違法,所以我們在處理他人的作品時亦應該謹慎、自律。倘若發現有侵犯知識產權的活動,市民可致電海關二十四小時舉報熱線:2896-5001或透過電子郵件info@customs.gov.mo 舉報。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第17201212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2年1月25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

2012年1月23日 星期一

兩個人的協定





今天是大除夕,明天就是新的一年。在這個兔年將去龍年即將來臨的時候,有不少人都會計劃好未來一年的大計。除了事業、學業和愛情外,當然少不了對人生大計“結婚產子”作出計劃。說起產子,由於新的一年是龍年,“龍”寓意飛黃騰達,所以很多“望子成龍”的夫婦都希望有個“龍年BB”。特別在中國內地,預計今年將迎來龍年嬰兒潮,以北京為例,據傳媒報導市以多間醫院今年9月以前的產科床位均已告急。


除了產子外,人生大事當然還包括結婚。提起結婚,婚禮是需要時間作準備,例如酒席、拍婚紗照等也差不多要提早一年的時間安排,所以打算在龍年結婚的準新人相信現時已在準備中。不過提起結婚,要“用心”準備的事情固然多,此外有些地方亦需要結婚的兩個人特別“留心”的。


在澳門,根據法律規定打算結婚的人可以簽訂一份“婚前協定”。婚前協定是甚麼呢?男女雙方在辦理結婚登記前,可以簽訂一份婚前協定來確定夫妻所選用的婚姻財產制。《民法典》內規定的財產制度有四種,即一般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取得共同財產制、取得財產分享制 (如果結婚雙方沒有從中選擇其中一種制度,那麼法律便會推定他選擇了取得財產分享制)。若果日後出現離婚等要清算財產的情況,就按婚前協定中所選的財產制度分配財產。法律規定,婚前協定須以公證書訂立(由公證員繕立),又或可於民事登記局內訂立。



日常生活中,大家可能會遇到一種情況:當女士們購買服飾,又或男士們購買攝影或音響器材時,買回家後才發覺另一款式更適合自己,這時候總會心思思想換另一款式或型號。同樣道理,婚姻財產制度可能亦有類似情況,選定了一種財產制度後,日後可能發覺另一種更適合,這時候又能否更改呢?答案是可以的。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在結婚後,可以透過“婚後協定”更改婚前協定中選擇的婚姻財產制度。換句話說,即使在婚前已確定了財產制度,仍可透過婚後協定更改成其他制度。



那麼,若更改了一次財產制度後,日後又再想修改的話,是否又可以呢?答案同樣是肯定的。法律規定對於已訂立的婚後協定,夫妻間亦可透過另一婚後協定把它更改,即透過新的婚後協定再次更改婚姻財產制度。當然婚姻財產制度是涉及雙方的意願,是“兩個人的協定”,男女雙方亦必須商量清楚後達成一個共識。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1566條、1567條、1574條,1578條及1579條)

(原文刊登於澳門日報2012年1月22日法律小錦囊專欄)

2012年1月16日 星期一

不如戒煙



《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以下簡稱“新控煙法”) 已於今年一月一日正式生效,在這兩星期,措施初見成效,大部分吸煙人士自覺守法,不在禁煙地點吸煙,商舖、食肆等場所亦已基本張貼禁煙標誌及移除所有煙灰缸,控煙工作大致順利,亦得到廣大市民的支持。


新控煙法的實行,其主要目的,是要減少市民暴露在二手煙環境中的機會,故此,它擴大了禁煙範圍,包括醫院、診所、幼兒院、小學、中學、高等教育場所 (明確劃為允許吸煙的室外範圍除外)、油站、體育設施等室內室外全面禁煙;立法行政司法機關、工作地點、飯堂、社區中心、飲食場所、卡拉OK、商店、街市、銀行 (包括放置自動櫃員機的室內場所)、電影院、理髮店、美容院、遊戲機中心、桌球室、網吧、有上蓋的停車場等室內範圍禁煙;公共部門管理的公園 (明確劃為允許吸煙的區域除外)、公共泳池、升降機、扶手電梯、行人天橋、行人隧道、有上蓋的集體客運車輛總站及集體客運車輛候車亭等地點同樣禁煙。另外,在巴士、的士、噴射船或救護車等交通工具上亦禁止吸煙。


可能有吸煙人士會問,現時如此多公眾場所禁止吸煙,究竟可以吸煙的地方又剩下多少?首先,在這裡要重申,擴大禁煙範圍並不是剝奪吸煙人士吸煙的權利,只不過對於非吸煙者來說,他們同樣有權免受二手煙之苦,再加上統計數字亦顯示,二零一一年本澳總體吸煙率只有百分之十六點九,換言之,非吸煙率則佔本澳人口約百分之八十之多,所以為了全澳市民及他們下一代的健康著想,擴大禁煙範圍實屬必要。


回到問題,在新控煙法下,現時例外可以吸煙的地方有:室內場所禁止吸煙的室外範圍 (如食店外)、法律指明某些地方內可明確劃為允許吸煙的室外範圍、區域或吸煙室 (如在高等教育場所內所劃為允許吸煙的室外範圍、公園內劃為允許吸煙的區域或機場設施的吸煙室等)、酒店場所的房間 (要留意酒店本身亦可能設有吸煙房和非吸煙房)、娛樂場 (但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亦會實行禁煙,吸煙區除外)和酒吧、舞廳、蒸汽浴室及按摩院 (但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亦會實行全面禁煙)。另外,由於自住單位不屬禁煙場所,且為私人空間,所以亦屬允許吸煙的地方 (但要注意大廈大堂、走廊、升降機等位置同樣是禁煙的) 。


雖然法律規定了例外允許吸煙的地點,但是整體來說,市民經常進出的地方亦已大部分禁煙;再加上吸煙始終有害健康,這不但影響自己,還會累及家人。所以在此奉勸所有吸煙人士,與其不斷研究還有哪些地方可以吸煙,倒不如乘是次機會,下定決心,戒除煙癮,為無煙新澳門出一分力!衛生局戒煙諮詢熱線2848 1238。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第4、5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2年1月14日新華澳報法律廣角鏡專欄)

2012年1月13日 星期五

至醒辦年貨

        農曆新年將至,傳統中國人家庭都會預備很多年貨過年,寓意年年有餘。所以,每逢歲晚,市面上售賣賀年貨品的店舖通常都會擠滿客人。為了多做生意,並為客人提供快捷的服務,店舖老闆和伙計都會特別爽快地為客人秤好所需貨品。不過,身為精明的消費者,當然不能因為“快快手買完”,而忽略了貨品的質量和重量。無論是預先包裝還是散裝貨品,在人多購物時尤應特別留意,以免出現斤兩不足或質量欠佳的情況。


李太:“前面街口間海味舖大減價,d野好抵買喎!”


陳太:“我睇過,雖然價錢平咗,但斤兩相對都係輕咗,你無留意啫!”

        為了吸引顧客,有的店舖實行“薄利多銷”,希望以較低的價錢吸引顧客,表面上將貨品價目降低,但實際上會趁客人不為意時“呃秤”。尤其是在人多擠迫、生意忙個不停的時候,通常亦是“呃秤”的好時機,消費者有時一買就是各式各樣一大堆,往往不易發現被人“呃秤”。

        消費者一旦發現被人“呃秤”,除可以向消費者委員會投訴之外,亦可以向負責秤量監管及計量設備調準工作的民政總署反映。法律規定,故意或疏忽“呃秤”,最高可被罰款一萬元。舉報“呃秤”,一方面是為自己討回公道,另一方面是為防止其他消費者受騙,意義重大。

張太:“平時買餸,無論買魚定買肉,老闆話幾重就幾重,反正個磅對住佢,我都睇唔到嘅。”

        商販有時為求方便,會隨意地將磅秤放在便於自己觀看的位置,顧客根本看不清甚至看不到磅秤的重量指示。這種情況有時可能是無心之失,商販本來並無意藉此來“呃秤”,一心只顧方便自己工作,然而,卻沒有想到這是違規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在對交易貨品進行秤重時,應該讓顧客清楚看到磅秤及秤量結果,否則以“隱蔽”方式秤重,最高可被罰款六千元。

        每個人都有機會以顧客身份接受服務,所以,只要商販換個角度想想,自然很容易明白到顧客的心理:身為顧客的都樂意見到公開、透明的服務。讓顧客清楚看到貨品秤量只是舉手之勞,但卻可以讓顧客買得放心又開心,何樂而不為呢?

黃老太:“我明明睇住佢秤,十足斤兩先比錢,但點知駁秤時又發現差二兩,真奇怪,唔通我眼花睇錯?”


黃伯:“你對眼咁醒,又點會睇錯呀,肯定喺佢個磅有問題啦!”

        類似情況,假如商販預先在秤量工具上“做手腳”,例如私自更改彈簧或者槓桿,使用不合標準的砝碼或者量具等,使顯示出來的重量比實際重量重,情況就更加嚴重,因為這是刑事犯罪,違反者會觸犯假度量衡罪,最高可判監禁兩年。

豬肉榮:“我係就係搞過把秤,不過我仲未用過把秤,就已經比稽查捉到,既然都無呃過人,應該無事掛?”

        只要商販存心透過在秤量工具上“做手腳”來“呃秤”,而且已經有所“行動”(即作出有關行為),例如已經私自更改過彈簧,那麼,即使並未成功“呃”到人,甚至從未使用過該把秤,但亦足以構成假度量衡罪。換言之,即使犯罪未遂,亦會受到處罰。所以,商販別以為可以藉詞沒有使用有問題的秤來辯解,事實上這是行不通的。



眉精眼企權益保,金漆招牌信譽隆

        為方便市民確實所購貨品是否足夠斤兩,民政總署在澳門各個市政街市(例如紅街市、祐漢街市、營地街市等),均設有公秤供市民使用。公秤的設立,不單為方便市民,同時亦希望對商販起監管及鞭策作用,市民應多加擅用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經營之道,最重要是講求信譽。“呃秤”不單是違法,而且更會令店舖商譽全毁,完全是得不償失的。所以,一間有信譽的店舖,豈會因為“呃”少少而自毁金漆招牌呢?只要店舖有信譽,顧客自然買得安心,口碑傳出去,生意自然越做越好。精明的消費者自有精明的選擇。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刑法典》第260條及第15/92/M號法律的規定。

(原文刊載於1月13日華僑報澳門法律絮論專欄)

2012年1月6日 星期五

食品安全


剛迎來了二零一二年的新年,但對於中國人來說,還有不到二十天,大家便要迎來另一個新年──農曆新年。按照傳統習俗,一家人在農曆新年前後,都會聚在一起吃頓團年飯或開年飯,其中,一隻“拜神鷄”更是必備菜式。然而,隨著香港最近在活鷄巿場發現死鷄帶有禽流感病毒,須銷毁逾一萬七千隻活鷄;上星期,在深圳更有人因感染禽流感病毒而死亡。面對種種消息,中央政府高度重視對港澳食品供應的穩定與質量,廣東等口岸已備足輸入港澳的鮮活農產品,保障新春期間澳門食品供應充裕,質優與價穩。本澳民政總署亦表示將持續監察輸澳食品的安全衛生,因應禽流感疫情變化,做好相應的檢疫工作。當然,為了預防禽流感,巿民和商戶的守法與配合,都是相當重要呢!


路人甲:“埋嚟睇!埋嚟揀啦!d鷄保證平過街巿㗎!”

王師奶:“好似係喎!今晚一於加餸先!”

李師奶:“王師奶!幫襯無牌攤販,一來唔衛生,二來好似犯法㗎?”

如果大家在街上看見有無牌小販擺賣各種蔬菜與肉類,且標的價錢又比巿場便宜時,大家會為了多省點錢而光顧他們嗎?相信大部分人都會理智地分析,尤其為家人的健康著想,決不會冒險光顧無牌小販,而這也正正是巿民配合當局預防禽流感的方法之一。

事實上,法律對於販賣食品,尤其是鮮活食品的人或企業,都有著嚴格監管,其中,經營上述場所須要申領牌照,違反規定的人最高可罰款五十萬元。至於光顧無牌小販的人會否觸犯法律?法律對此則沒有特別限制,不過,既然是無牌經營,大家對無牌小販所售賣的食物的衛生與安全性,可存有多少信心?對於自己與家人的健康,反而只會構成相當威脅吧!

王師奶:“唔幫襯佢哋都好嘅!咁不如我喺大陸買d鷄肉返嚟澳門,自己煮,自己食,應該得呱?”

李師奶:“好似生同熟嘅肉,都唔帶得過嚟㗎?”

預防禽流感的方法之二,是避免從外地私下把鮮活食品帶入澳門。現時,不少人喜歡前往中國內地消費,例如購買衣物、家居用品等,但要注意的是,如果涉及到帶入鮮活的肉類食品時,就要遵守澳門法律有關進口准照制度的規定。按照規定,任何人欲從外地把肉類食品帶入澳門,不管是新鮮、冰鮮或煮熟的食物,事前都必須獲得由民政總署發出的進口准照,並要接受衛生檢疫,以確保食用者的健康。

如果有人違反上述規定,例如該等食物沒有接受衛生檢疫,最少可罰款一千元;至於在沒有准照的情況下把食物帶入澳門,最高更可罰款十萬元。此外,即使如本例般王師奶只是把新鮮鷄肉帶入澳門,而目的亦只是供個人食用,但她還是要遵守申請進口准照與接受衛生檢疫的規定,沒有例外。

路人乙:“老闆!有d平貨鷄肉喎!有無興趣入D呀?”

老闆:“d鷄肉點平先,有無做檢疫㗎?”

如上所述,為了食得安心,巿民不應光顧無牌小販,且不應從外地私自把鮮活食品帶入澳門。其實作為商戶,他們也要確保食品的來源,並接受衛生檢疫,以配合當局預防禽流感的工作。既然個人把未經檢疫的鮮活食品運入澳門作食用,有可能會影響自己與家人健康;如果商戶把未經檢疫的鮮活食品運入澳門,例如像題述般,老闆接收一些不明來歷的鷄肉食品,繼而再把食品放在店內出售圖利,則對於公眾的生命安全,亦會構成嚴重威脅。

按照規定,如果有人或商戶把未經衛生檢疫的肉類食品向公眾出售,即使只是把食品從外地運入澳門,但目的同樣是向公眾出售時,該人或商戶均會觸犯“秘密屠宰動物及交易”罪,最高可判監禁三年,或科不少於一百二十日罰金(如屬個人,每日罰金由五十至一萬元不等;如屬法人,例如公司的每日罰金由二百五十至一萬五千元不等,由法官視乎被判刑者的總體經濟狀況而定)。

食品安全莫輕視,違規食品誓制止

其實,為人為己,我們選購食品時,都應提高警惕,勿因“慳”那麼一點點,而讓自己與家人的健康遭受無妄之災。此外,在新年前後,不少巿民都會光顧店舖購買肉類食品,但店主亦應貨正價實,童叟無欺,不要為了保證自己店舖的貨源供應,購入一些不明來歷的食品,又或放些違規的食品(例如部分未經衛生檢疫的食品)以“魚目混珠”來出售,始終,做壞事終歸係事實,一經發現出售違規食品,店主除了自己會受處罰外,對他人的健康所造成的影響,又豈止坐坐監,或罰重款就可以彌補呢!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6/96/M號法律第9、19與31條,《對外貿易法》第9條)
原文刋登於華僑報2012年1月6日澳門法律絮論專欄

2012年1月1日 星期日

元旦巧遇週假

今天是元旦,世界各地人們都會興高采烈地歡慶一番。不過,大家慶祝元旦的日期實際上是不同的,原因是世界各國所處的經緯度位置不同,各國的時間也不同。所以,各地迎接元旦的日期也有所不同,例如大洋洲的東加群島,位於日界線西側,它是世界上最先慶祝元旦的國家,而位於日界線東側的西薩摩亞,則是世界上最遲慶賀元旦的地方。按照公曆計算,我國是世界上第十二個迎接元旦的國家。


為了慶祝元旦,普遍國家及地區都會將今日訂為公眾假期,澳門也不例外。根據法律規定,元旦是強制性假日,原則上僱主都應該讓員工放假,而且員工放的是有薪假。換句話說,月薪員工不會喪失今日的工資,而日薪或時薪的員工,既可以在今天放假,又可以獲發一天的基本報酬。不過,碰巧今天是星期日,而星期日又是很多員工放週假的日子,這樣,在兩種假期重疊的情況下有沒有補假呢?

其實,《勞動關係法》並沒有規定在假期重疊的情況下需要補假,所以,僱主可以因應情況決定是否補假。另外,由於放週假的日子比較有彈性,僱主可以安排員工在固定的日子放週假(例如逢星期日放週假),亦可以安排員工在不固定的日子放週假(例如有時逢星期二放,有時則逢星期四放等等),出現假期重疊畢竟只是偶然的情況,最重要還是員工與僱主之間的互相體諒。如果確實出現假期重疊的情況,月薪的員工在強制性假日享受週假當然可以收到基本報酬,至於那些按實際工作時間或實際生產結果來計算報酬的僱員,根據法律規定,其基本報酬已包括週假的基本報酬,但卻不包括強制性假日的基本報酬,所以在週假與強制性假日重疊的日子,他們就有權收取強制性假日的基本報酬。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對於每星期有固定週假的員工,僱主當然不可以隨意更改他們放週假的日子,至於沒有固定週假的員工,如果僱主並不是因應企業的營運需要來更改員工放週假的日子,而是惡意將週假安排在強制假期當日,企圖省了一天週假。僱主這樣做等於剝削了員工的休息權利,實屬違法,違法的僱主最高可科處罰金二萬五千元,而且該罰金是以每位受影響的員工計算。

放假就像機器充電,是為了讓明天更有動力地工作,僱主員工將心比心,工作自然更加開心!新年伊此,謹祝各位步步高昇!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勞動關係法》第44條、45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2年1月1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