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30日 星期四

利是錢的法律規定



過年時長輩給小朋友派利是的習俗由來已久,不過最初的利是,並非裝有金錢,而是用紅紙包着寫滿祝福的字條贈送親朋。到了大約三百年前,人們改用正方形的紅紙,包裹着銅錢成紅封包,才演變成今時今日的利是。所以,小朋友過年收利是,寓意是要接受長輩的心意和祝福。


所謂積少成多,如果把利是錢累積起來,更可成為一筆可觀的財富。至於如何運用這筆財富,這可能是很多家長都關心的事情。不過,大家在考量如何運用小朋友這筆財富時,有一點須要清晰的是:小朋友的利是錢應該屬於小朋友自己所有。根據法律規定,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可以擁有自己的財產,例如利是錢、滿月時獲長輩贈送的金器、禮物等。不過,由於小朋友未必有足夠能力管理好自己的財產,所以在使用和管理財產方面會受到一定限制,例如須將財產交由父母保管,或由父母安排使用等。

父母雖然有權管理未成年子女的財產,但並不等於可以將子女的財產視為己有,因為父母的責任只是替子女管理財產,子女成年之後,父母就要將保管的財產交還給子女。例如父母將子女的利是錢存入銀行,留待子女成年後使用。不過,在日常生活中,也有不少父母將子女的錢用在生活開支上,例如購置電腦、報讀課餘興趣班等。只要符合未成年人本身的利益,父母可以動用子女的財產,尤其用在子女的健康或教育上的開支。

為人父母的都講求身教,所以在協助未成年子女管理財產時,一般也會逐步向小朋友灌輸理財的觀念。事實上,隨着年齡增長,小朋友對“用錢”亦慢慢有所要求,例如當他們看到心儀的電子產品時,或許會想到用自己的錢來購買。事實上,生活中即使未成年,不同年齡階段的小朋友總會花點錢,例如買早餐、汽水、文具等十分普遍,如果不論輕重,凡事用錢之前都要經父母同意或陪同,似乎不大合理,所以法律規定,只要是在日常生活中未成年人能力所及、而且只涉及小額支出的買賣,是無須經得父母同意或陪同。相反,如果不是未成年人力所能及,又或涉及大額支出的買賣,例如購買最新款名牌手機,就應該獲得父母同意才可以購買。

現今社會,物質享受越來越豐富,正因為這樣,人們更應該懂得珍惜。其實,從收利是開始,就是一個很好的機會,讓小朋友明白到儲蓄和惜福的重要。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116及1733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4年2月9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農曆新年放爆竹及打麻將的規定

一元復始,萬象更新。適逢今天是大年初一,在此恭祝各位馬年行好運!馬到功成!農曆新年是華人最重視和最熱鬧的傳統節日,家家戶戶都會按照傳統習俗慶祝新年,這些習俗大都帶有祈求神靈保佑家人平安、身體健康的色彩。例如:中國民間有“開門爆竹”的說法,意思是在新一年到來之際,家家戶戶開門的第一件事就是燃放爆竹,以噼噼啪啪的爆竹聲除舊迎新。


爸爸:“吉時到啦!準備好爆仗未呀媽咪?今年係馬年,燒爆仗都要一馬當先 架!”

仔仔:“你哋應承咗拜完神之後會帶我去燒煙花,行得未呀?”

過年放爆竹的習俗由來已久,最先原意是驅邪,至今演變為喜慶的象徵。過年放爆竹煙花是很多朋友最為樂道的活動,既刺激又可以增添新年氣氛,但終究存在一定的危險。基於安全為由,很多地方都有禁止或限制放爆竹的規定。在澳門,為確保爆竹煙花的質量,法律規定所有在售賣及燃放的爆竹、煙花及火箭的品種必須經由治安警察局、海關及民政總署核准。根據民政總署的公佈,二零一四年農曆新年允許燃放爆竹的地點是澳門孫逸仙大馬路(旅遊塔附近)及氹仔史伯泰海軍將軍馬路近海傍處。燃放的日期及時間分別為:

日期 開始時間 結束時間

1月30日(大年三十) 中午12時 翌日凌晨2時

1月31日至2月1日(年初一至年初二) 上午10時 翌日凌晨2時

2月2日至2月4日(年初三至年初五) 上午10時 翌日凌晨0時

市民或遊客如要放爆竹煙花,必須在上述指定的日期及區域內進行,否則,違者可被罰款七百至二千五百元。

放爆竹煙花時的心情,恰如煙花盛放那樣璀璨、興奮,所以,為免得意忘形,即使在指定範圍內燃放亦須注意安全,例如燃放前應示意他人知道,燃放後亦須確保現場及其周圍無火星或任何燃燒的跡象。如果在燃放爆竹煙花時不慎對他人的身體或財物造成損害,須向有關人士負上民事賠償責任。

姨媽:“喂喂喂,你哋幾時上來拜年呀?等緊你地開枱 架。”

姑姐:“好快到,喺樓下啦!”

在眾多新年習俗中,少不了的是到親朋好友家拜年。拜過年後順道“打幾圈”麻將那就更加錦上添花。事實上,每逢周末或節假日都會有特別多的朋友相約在家中打麻將,而過年打麻將更加是不少朋友的必備節目。

在家中以打麻將作為娛樂消閒,原則上是合法的。不過,大家要留心的是,避免在打麻將的過程中發出噪音而騷擾他人。因為在打麻將的過程中,諸如“洗牌”、“砌牌”或“出牌”等麻將發出的碰撞聲,以及“四方城”內、外人士的歡呼聲,不經意就會對左鄰右舍造成噪音滋擾,尤其是午夜之後,更會影響他人休息。所以,法律規定,午夜後打麻將,如果發出的噪音滋擾鄰居的安寧及休息,可被罰一千元。

舅母:“今年表姐一家喺加拿大返咗 黎,最少都要開兩枱麻將先夠,真係認真熱鬧!”

舅父:“得唔得 架?會唔會被人以為我哋開麻將館 架?”

過年人多熱鬧,家中同一時間打麻將的人數可能不只一枱,除了注意噪音問題之外,法律對於在家中打麻將的枱數並沒有限制。但是,根據法律規定,如果以牟利為目的來經營麻將賭博,例如以俗稱“抽水”的形式來牟取利潤,那麼,不論枱數,也不論是在店舖還是住宅經營,都會構成犯罪,負責人最高可被判一年監禁。至於參與麻將賭博的人,同樣會構成犯罪,最高可被罰款一萬元。

雀友一:“講明先,按照老規矩,邊個自摸就抽水廿蚊用來宵夜。”

雀友們:“好!一於咁話。”

在打麻將之前,很多朋友可能都會預先約定,每贏一局就抽起部分金額,留為吃晚飯或宵夜的費用,這樣做其實是可以的。打麻將“抽水”的目的只是為了吃飯宵夜等,情況就像大家共同湊錢吃飯,而且最重要的是,當中沒有任何牟利的意圖,所以,這樣是法律所容許的。

循規蹈矩事事優,新春佳節樂悠悠

新春佳節豐富節目,且凡事“講意頭”,如果在進行任何活動的時候,凡事守規則,那就肯定快樂加倍,事事如意!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違法行為清單》第3條;第8/96/M號法律第12、20及21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4年1月31日華僑報法律絮論專欄)

2014年1月29日 星期三

有關消費保障的規定


據統計暨普查局最新資料顯示,二零一三年全年本澳旅客總數達二千九百多萬人次。旅客消費為本地經濟帶來可觀收益,按照聯合國世界旅遊組織的排名,在旅遊收益方面,本澳位居全球第五位。


春節前後是澳門的旅遊旺季,吸引大批旅客來澳購買年貨及觀光旅遊。要讓旅客消費得稱心如意,除了貨品和服務的質量保證外,法律保障也很重要。

面對琳瑯滿目的貨品,消費者一般會以貨真價實作為購物的重要考慮因素。事實上,很多商戶都能秉持這一宗旨經營生意,不過,偶然亦會有小部分商人使用不法手段經營。例如一般情況下,貨品的售價應該清楚地標示在貨品上,以便顧客可以一目了然,不過,有的商戶可能會將價格故意標示在不顯眼之處,或將重量單位標示得非常不顯眼等,企圖混淆顧客的視線;又或故意在一些貨品(例如參茸海味)上標示一個優惠價格,顧客打算購買,甚至包裝完成之後,才被商戶告知優惠期已過,結果向顧客收取另一較昂貴的價錢。類似上述的經營手法實屬違法。按照法律規定,如果有人以高於標籤、商標紙或價目表內所列明的價格等出售貨物或提供服務,即會構成“不法價格罪”,最高可判三年監禁或科處不少於一百二十日罰金。

由於外地遊客可能對本地品牌未必熟悉,部分不法商人正好利用這一點來誤導或欺騙旅客購物,加上店員假裝的熱情推銷或其他層出不窮的推銷手法,往往容易令旅客墮入消費陷阱。根據法律規定,假如有人為了欺騙消費者而將假造、偽造或價值已降低的貨物充當作為真實、未經變更或完好的貨物出售予消費者,便會觸犯“貨物欺詐罪”。例如將冒牌貨充當正牌貨出售等。

另外,如果店舖故意欺騙消費者,在銷售商品時存在欺詐手法,例如將性質不同、質量較次或數量較少的貨物出售給消費者(包括為出售而展示的貨品),又例如當購買電子產品時,店員誇大它的功能等,亦會觸犯“貨物欺詐罪”,該罪最高可判五年監禁或科最高六百日罰金。

經營之道,貴在誠信。倘若經營手法不實,令顧客感到上當受騙,店舖的信譽就會毀於一旦,實在得不償失。只有守法經營才會贏取口碑,生意自然蒸蒸日上。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第6/96/M號法律第23, 28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4年1月29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

2014年1月24日 星期五

乘自行車應守規則

現代潮流提倡低碳環保生活,例如在出行方面鼓勵人們多乘自行車。事實上,世界各地很多城市例如巴黎、倫敦、臺灣以及內地多個城市等都有向市民及遊客推廣自行車作為短程接駁交通工具,模式大致上是在市區內定點設置一些停放公共自行車的站點(例如地鐵出口),市民可以低廉的價格租用自行車,藉此形成公共自行車網絡。


澳門雖然未有引入這套系統,但日常所見亦有市民以自行車代步。值得注意的是,或許有人以為自行車並不是車輛,所以能在馬路上“自由穿梭”,但事實上,按照法律規定,自行車已被定義為車輛,因此,在馬路上乘自行車同樣須遵守交通規則。例如,偶然看到有市民在行人道上乘自行車,又或衝紅燈、逆駛等,這都是違反交通規則的。

行人道顧名思義就是專供行人使用的通道,所以,一般情況下任何車輛(包括自行車)都不能在行人道上行駛,否則可被罰款六百元。但如果在行人道上推自行車,那是可以的。至於自行車衝紅燈或逆駛的情況,按照法律規定,可被科罰金一千至五千元。雖然自行車用的是人力而不是機動力,“殺傷力”不及其他機動車輛,但一旦發生意外,可真是“人包鐵”,非常危險!此外,法律亦規定自行車禁止載人,違者可被罰款三百元。

世界各地,幾乎每個地方都有人乘自行車,但每個地方的規定都不同,所以,作為遊客如要在外地乘自行車那就應該特別留心,例如早前在香港就有遊客乘自行車闖入獅子山遂道,而根據香港的法例,遂道是禁止自行車通行的。那麼,澳門的情況又如何?自行車可否進入松山遂道?根據澳門法律亦是不可能的。因為在松山遂道的兩邊入口均設有禁止腳踏車(即自行車)通行的標誌,所以,自行車是禁止進入松山遂道的。此外,有的路段例如行車天橋,只要設有禁止腳踏車通行的標誌,那就不應在該路段乘自行車,違者可被罰款三百至一千五百元。更最重要的是,不遵守交通標誌既危及自己又危及他人的駕駛安全,所以,乘自行車也必須遵守交通標誌。

乘自車行既是綠色出行的交通工具,又是有益身心的活動,很多人都樂在其中,不過都要緊記遵守規則、安全至上。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道路交通法》第3、20、66、71、99及100條;《道路交通規章》第5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4年1月22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

2014年1月20日 星期一

攜帶肉類入境須知

年近歲晚,按照中國傳統習俗,一家人會在年三十晚一起吃團年飯,寓意闔家團圓。在年初二,還會吃開年飯,菜式中,一般會有魚、雞、肉等豐富食材,寓意年年有餘,豐衣足食。為了準備當天的菜式,不少人可能會趁早到街市選購食材,但是如果想往內地(例如珠海拱北)購買,便須要特別注意,皆因肉類或海鮮等食材,是須要具備准照才可攜帶進入澳門。 


近年,國際社會對食品安全的問題越來越重視,尤其是肉類食品,因為它的來源、貯存、處理及切割等過程必須合乎衛生,否則若受到感染,人們進食後便會影響健康。所以,衛生問題是首要考量,各國為此對肉類等食品進口便有著嚴格監管。

在澳門,根據法律的規定,要攜帶活動物(如活雞)、肉類(如豬肉或牛肉),甚至海鮮(如魚、蝦、蟹)等食品進入澳門,不論是新鮮、冰鮮,又或煮熟,均須具備“進口准照”。換句話說,不論所攜帶的數量多少,即使活魚一條,又或雞半隻,都須要預先向民政總署辦理有關手續,以及申請一份關於肉類的進口准照。肉類入境時還須接受海關的監管,以及通過民政總署的檢疫後,才可攜帶進入澳門。此外,可能有人會認為,在內地進餐後將剩餘的肉類,例如燒味、乳鴿等,帶回澳門自用就沒有問題;須知道,所有肉類,不論是否已烹調,入境均會受到法定監管,即是說,將這些剩餘的肉類帶入境,同樣須具備“進口准照”,以及辦理以上的相關手續。違反以上規定的人,即在未具備准照的情況下,將肉類或海鮮帶入澳門,貨物會被充公之餘,還可能被罰款最高十萬元。

其實,法律有如此規定,最重要的目的都是為了大家的健康著想,因為帶未經檢疫既肉類及海鮮入口,可能會影響到自己及其他人的健康。如對申請准照及檢疫程序有任何疑問,可向民政總署(電話:2833-7676)查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7/2003號《對外貿易法》 第9條及第36條的規定

(本文刊登於2014年1月19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

2014年1月15日 星期三

防治“H7N9”有法律規定





繼內地接連出現H7N9禽流感確診病例和死亡個案,日前在廣州市一家酒樓的廚房內,有兩個雞樣本和一個砧板樣本亦被驗出有H7N9病毒。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衛生局的資料,甲型H7N9 禽流感主要通過接觸帶病毒的禽鳥或其產品、分泌物、排泄物而感染,該病毒可能存在人和人之間有限度的傳播,唯尚無證據表明可以在人和人之間持續傳播。但無論如何,當面對傳染病,居民要提高警惕,尤其注意個人衛生和環境清潔。為了防治傳染病,澳門特區已有《傳染病防治法》。


監測疫情是《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一種措施。按照規定,衛生局應對傳染病作持續性監測,以掌握傳染病在澳門特區的最新情況,並評估疫情在澳門特區發生的可能性。為了達到上述目的,衛生局應了解周邊國家和地區的傳染病疫情的最新狀況,評估它對澳門特區可能產生的影響,以便能適時做出必要的安排。此外,在監測疫情時,衛生局亦可對傳染病的危險群或特定傳染源實施必要的醫學檢查或衛生檢疫。

為了防止傳染病的傳播,衛生局必要時有權要求進入澳門特區的人申報健康狀況。當出現對公共衛生構成危險的情況時,主管機關尚有權按衛生局的指引要求進入澳門特區的人填寫涉及傳染病的性質及病徵的特定申報書、出具有效的有關傳染病的醫生聲明書或接種疫苗證明書,以及接受有關傳染病的醫學檢查。

法律亦規定,對於感染、懷疑感染傳染病或有受傳染病感染危險的人,衛生局可以要求他們在指定的時間及地點接受醫學觀察或醫學檢查;限制他們進行某種活動或從事某種職業,又或為進行某種活動或從事某種職業設定條件限制,以及依法進行強制隔離。

市民如想了解更多關於傳染病的訊息,包括各類傳染病的資訊、當局對防治傳染病所製定的各類指引等,可瀏覽傳染病資訊網頁:http://www.ssm.gov.mo/portal/csr/ch/main.aspx。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5、7、10和14條
( 原文刋載於2014年1月15日華僑報 )

2014年1月13日 星期一

父母對子女的扶養


      “生兒育女”是不少人都會經歷的人生階段。從嬰兒到小孩再到成年,子女的成長都要經歷一段漫長時間,在過程中父母的關愛和照顧都是非常重要,父母養育子女亦可說是天經地義的事。除了受傳統倫理道德所影響,在本澳法律層面上亦有明確規定。


老婆:“老公,遲d個仔出世你諗到叫咩名未啊?”
老公:“不如叫天生啦,天生天養,我地唔駛咁操勞湊佢就好啦…哈哈講下笑啫,我仲未諗到叫咩名嘅。”

       《民法典》中有關於“親權”的規定,父母雙方由生下子女那一刻開始,便須按照法律規定,承擔起養育子女的責任。親權的內容主要可分為“人身”和“財產”兩方面:人身方面,父母應促進子女在身體、智力及道德上的發展,供給子女生活所需以至供書教學等。財產方面,由於未成年子女原則上不能管理自己的財產,所以須由父母代為管理。

         親權“有始亦有終”,在子女年滿十八歲成年後親權便會終止。另外有關結婚方面,在澳門年滿十八歲後便可自行決定婚姻大事,無需家長同意,但年滿十六歲的子女,在父母同意下亦可結婚,這時親權亦會解除。

張太太:“前排妳又話同老公攪離婚嘅,依家攪成點啊?”
黃太太:“我同佢都仲諗緊啊。講真,咁多年其實大家都心淡啦,不過就係諗緊個女仲細過,大家分開之後唔知點算好囉。”

        結婚之後所誕下的子女,當然要由父母兩人一起照顧。不過當夫妻雙方因感情破裂而需要離婚,這時子女又應由那一方去扶養呢?假如父母雙方在離婚時,能夠和平地協商,可在子女的歸屬(即誰能行使親權,可以是其中一方行使或共同行使)、子女應受的扶養(例如每月應支付子女多少生活費)等方面用協議的方式確定,並經法院認可。有關協議必須是以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為依歸,所以若法院認為協議不符合子女的利益,亦可拒絕認可。

        以上是離婚時雙方都有所共識的情況,但假如父母雙方都基於與孩子之間的感情,離婚時各不相讓,無法對子女的歸屬達成協議時,又應如何處理呢?這情況下便須交由法院作出裁判。

大哥:“點樣都好,婚可以離,但d仔女一定要跟我!”
細佬:“唔係喎,咁多年都係大嫂係屋企睇住d細路,你又成日上大陸攪生意唔係屋企,我驚法官唔判比你喎。”

        基於“男主外,女主內”的傳統觀念,有人可能認為此情況下,法院一定會把子女判給母親照顧。不過按照法律規定,法院在判決時,會以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為考量,決定父母誰較適合照顧他們,因此不論父親或母親,均有可能獲交託照顧。

        對於未獲交託照顧的一方,一般情況下法院會為他訂立探訪制度,獲交託照顧子女的一方不能拒絕對方的探訪,除非在有傷害孩子或對孩子不利等情況下,法官才不批准設立探訪制度。

前夫:“你有無睇實個仔,上個禮拜又話發燒要睇醫生,今個禮拜又話跌親整損晒隻腳,你無心理佢就比番我睇啦!”
前妻:“法官判左比我就係我既,佢點都唔關你事啦!”

       獲交託行使親權的一方須對子女作出照顧,但假如其本身無履行關於行使親權的協議或裁判,又或其後出現某些情況,導致有需要變更就行使親權所作的規定,那麼,法院可以應檢察院,又或未成年人的父母任何一方的聲請,變更行使親權的人,例如原本由母親對子女行使親權,變更為由父親行使。

       此外,未獲交託照顧的一方在離婚後,有權監督子女的教育和生活狀況,同時亦負有扶養子女的義務。為此,法律規定男女雙方應就子女的扶養達成協議,又或透過法院裁判,由未獲交託子女的一方,按月對子女給付扶養費。如果應給付扶養費的一方不履行協議或裁判,對方亦有權向法院提出追討。

法庭增設解積困,扶養訴訟利執行

有關到法院辦理離婚以及扶養方面的訴訟情況,需向初級法院提出聲請。早前初級法院增設了“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其管轄權包括準備及審判經法院裁定的分產訴訟及離婚訴訟,向配偶、前配偶、子女提供扶養的訴訟及執行程序等,有關法庭已於去年十月十六日起開始投入運作。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1732條至第1760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4年1月10日華僑報"澳門法律絮論")

2014年1月1日 星期三

經營非法旅館最高罰款八十萬



       澳門作為旅遊城市,每年也吸引不少遊客到來,根據統計暨普查局的數字顯示,今 年第三季的入境旅客達到七百七十多萬人次,相比去年同期有所上升。隨著遊客數量增多,自然對住宿方面有更大的需求,而早前據傳媒報道,有不法分子透過互聯網站向內 地旅客出租“非法旅館”,把住宅單位分隔成多個房間出租,價錢由一百至數百元不等,由於房價較一般酒店便宜,因此引來旅客入住。

      非法提供住宿除了會帶來衛生及消防問題,部分甚至成為了犯罪分子的藏身地點, 影響社會治安。根據第3/2010 號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規定,任何人如無經營酒店 場所的執照,在非酒店用途的樓宇或單位內向遊客提供住宿,即視為非法提供住宿,最 高可被罰款八十萬元。(有關處罰是按每個單位獨立計算,例如有兩個單位用作非法提 供住宿,可被罰款最高一百六十萬,如此類推)。

      除了針對非法提供住宿外,假如有人在街上派發傳單、張貼街招,甚至直接在街上 “拉客”,招攬他人入住非法提供住宿的樓宇或單位,由於這些行為助長了非法提供住 宿的情況,所以亦屬違法。法律規定,無論以甚麼方式作出招攬他人入住非法提供住宿 的樓宇或單位,同樣需要負上法律責任,最高可被罰款十萬元。

      市民與政府之間的配合,對打擊非法旅館起着重要作用,當中包括有關樓宇或單位 的住宿者、租客、房地產中介及管理實體(如管理員),按照法規定均負有合作義務, 須協助旅遊局調查,並向旅遊局提供相關文件、資訊、資料或證據(如非法旅館的宣傳卡片),以及作出聲明(如說明入住時間、是否為住宿付費、有關人士的身份資料及聯 絡方式)和提供相關大廈的錄影紀錄。

     假如樓宇或單位的住宿者不遵守法律的特別合作義務,最高可科處罰款三千元;如違反特別合作義務的是租客、房地產中介或管理實體, 則最高可科處罰款兩萬元。

     每逢長假期期間,帶動了更多遊客來澳旅遊,當中亦不排除有非法提供住宿的情況出現。如懷疑有非法提供住宿,市民可致電旅遊局廿四小時舉報熱線 2833-3000,齊心協力打擊違法行為。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3/2010號法律)
(原文刊登於2013年12月23日新華澳報"法律廣角鏡"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