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0日 星期一

攜帶肉類入境須知

年近歲晚,按照中國傳統習俗,一家人會在年三十晚一起吃團年飯,寓意闔家團圓。在年初二,還會吃開年飯,菜式中,一般會有魚、雞、肉等豐富食材,寓意年年有餘,豐衣足食。為了準備當天的菜式,不少人可能會趁早到街市選購食材,但是如果想往內地(例如珠海拱北)購買,便須要特別注意,皆因肉類或海鮮等食材,是須要具備准照才可攜帶進入澳門。 


近年,國際社會對食品安全的問題越來越重視,尤其是肉類食品,因為它的來源、貯存、處理及切割等過程必須合乎衛生,否則若受到感染,人們進食後便會影響健康。所以,衛生問題是首要考量,各國為此對肉類等食品進口便有著嚴格監管。

在澳門,根據法律的規定,要攜帶活動物(如活雞)、肉類(如豬肉或牛肉),甚至海鮮(如魚、蝦、蟹)等食品進入澳門,不論是新鮮、冰鮮,又或煮熟,均須具備“進口准照”。換句話說,不論所攜帶的數量多少,即使活魚一條,又或雞半隻,都須要預先向民政總署辦理有關手續,以及申請一份關於肉類的進口准照。肉類入境時還須接受海關的監管,以及通過民政總署的檢疫後,才可攜帶進入澳門。此外,可能有人會認為,在內地進餐後將剩餘的肉類,例如燒味、乳鴿等,帶回澳門自用就沒有問題;須知道,所有肉類,不論是否已烹調,入境均會受到法定監管,即是說,將這些剩餘的肉類帶入境,同樣須具備“進口准照”,以及辦理以上的相關手續。違反以上規定的人,即在未具備准照的情況下,將肉類或海鮮帶入澳門,貨物會被充公之餘,還可能被罰款最高十萬元。

其實,法律有如此規定,最重要的目的都是為了大家的健康著想,因為帶未經檢疫既肉類及海鮮入口,可能會影響到自己及其他人的健康。如對申請准照及檢疫程序有任何疑問,可向民政總署(電話:2833-7676)查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7/2003號《對外貿易法》 第9條及第36條的規定

(本文刊登於2014年1月19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