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6日 星期五

買樓時的注意事項




根據統計暨普查局最近的資料顯示,今年第三季樓宇買賣數目較去年同期有所上升,顯示本澳近期樓宇買賣市場的活躍。事實上衣食住行是每個人的基本需要,尤其是“住”方面,傳統中國觀念認為“有錢傍身不如有瓦遮頭”,甚至早前鄰埠有大學生在一次活動中發表了“女朋友說買不到樓不和我結婚”的言論,引起當地坊間議論紛紛,反映出社會大眾對置業安居的重視程度。



既然明白當中的重要性,那麼我們在買樓時自然也應更加細心和謹慎。首先要注意的是,當買家與業主接洽前,應向物業登記局申請有關樓宇的“書面報告”(即查屋紙)。查屋紙的主要內容包括單位面積與用途、業權人姓名、銀行貸款及是否有涉及任何訴訟或扣押等資料。了解查屋紙的資料對確保交易安全非常重要,因為買家可核實資料上的業主是否跟將要接洽的賣方相符,並確定樓宇有否銀行按揭或涉及法院訴訟等情況。



對於現代人來說,房地產交易可說是社會經濟以至個人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大家又有否想過,在古代社會中,房地產交易是怎樣的呢?其實根據考古實物和歷史文獻證明,原來早於周朝時就有土地交易和房屋買賣。其中在西周時期的一件青銅器上刻有一段銘文,記載了目前發現的最早一宗房地產交易:在公元前九一九年,一個叫矩伯的人把一千三百畝土地抵押給一個叫裘衛的人,換來了幾件奢侈品,包括兩塊玉、一件鹿皮披肩以及一條帶花的圍裙。



當然,在現代社會中,房地產買賣不會再用物品而會用金錢進行交易,不過在“做契”(在公證署或律師樓以公證書訂立買賣合同)前,不少人亦會先訂立一份買賣樓宇的預約合同(又稱臨時合同)。值得注意的是,預約合同的目的是買賣雙方承諾將來做契,但訂立預約合同並非交易過程的必然步驟,因此預約合同是否訂立完全可由雙方自由協議,若雙方選擇不訂立時,亦可直接到公證署或律師樓排期做契。



最後要注意的是,即使訂立了預約合同後,在簽契前業主仍有權對房屋作處置,包括取消交易或賣給第三者,無須取得買家的許可。不過,一旦業主違約,買家即可按法律或合同內的相關條款,要求獲得應有的賠償(例如收取雙倍定金)。相對來說,如因可歸咎於買方的原因而未履行合同時,買方所支付的定金則會被沒收。所以清楚了解包括查屋紙、預約合同等有關樓宇買賣的規定後,在買樓時自然會有更好的保障。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第820和866條、《公證法典》第94條及《物業登記法典》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0年11月26日新華澳報"法律廣角鏡"專欄

2010年11月22日 星期一

"婦女法制宣傳推廣系列活動"11月18日至21日前往武漢參觀交流


‎"婦女法制宣傳推廣系列活動"( 由法務局、婦聯總會合辦),於11月18日至21日組織學員前往武漢, 到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辛亥革命博物館等地方參觀交流。

同行還有婦聯總會秘書長兼武漢市政協委員胡婉萍女士及法務局法律推廣廳人員,行程中大家也得到了豐富的收獲。


代表團與"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副院長及法官進行座談交流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秦慕萍副院長向學員們講解法院運作

工作人員向大家講解法院大樓的設備和佈置



代表團在法庭內旁聽了一宗刑事案件的審判,加深對內地司法運作的認識

辛亥革命中的"武昌起義"發生於武漢, 而今年亦是紀念辛亥革命九十九周年,
因此代表團前往了辛亥革命紀念館參觀

所謂"一方水土養一方人", 要了解每一地方的文化 ,亦需要由當地的飲食開始,
武漢當地的食物較廣東菜香辣, 學員們淺嘗了湖北當地菜式, 味道亦相當可口

代表團也到了黃鶴樓, 江漢關等當地歷史名勝地點參觀

於11月21日踏上回澳的旅途, 學員們對今次活動都感到收獲豐富和難能可貴 : )






第四十一屆明愛慈善園遊會

每年澳門明愛都會邀請各政府部門及學校共同舉辦明愛慈善園遊會,然而今年也不例外,於11月5日至7日(星期五、六、日),在南灣湖水上活動中心舉行第四十一屆明愛慈善園遊會。為響應是次慈善活動,本局於園遊會期間設立了攤位遊戲,讓市民從遊戲中學習法律知識,並共同為慈善出一分力,以下是活動期間的一些照片和大家一起分享。
大雨在攤位遊戲開始前半小時才停,工作人員正加快步伐佈置攤位。

雖然11月5日當晚雨下不停,但遊戲對市民的吸引力卻有增無減。

次日,11月6日,主辦單位頒發紀念座給各協助機構。

現在向大家介紹,今年本局的攤位遊戲,首先要介紹的"刺激開鎖遊戲",玩者有10支不同的鑰匙,需在指定時間內打開10個鎖,然而每個鎖打開後會有不同驚喜。

鎖打開後,玩者都會露出喜出望外的表情。

難怪有這麼多市民在排隊等玩開鎖遊戲。

接下來要介紹的是記憶遊戲,玩者需在指定時間內記下所有物品以其次序,最後需將它們依次排出。

其實所有遊戲的題目及答案都在這個展板上,鼓勵市民玩戲前先熟讀這些法律訊息

玩贏遊戲後即可抽獎…這位小朋友想要的史迪仔到底是那一張呢?

看!!! 禮物…是不是很豐富又可愛呢?

工作人員於攤位前合照留念。

2010年11月17日 星期三

結社自由

最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公佈了二零一一年度世界傑出女科學家獎獲獎者名單,香港大學教授和另外四位女科學家共同獲得這一獎項。據報導,這位教授對於得獎表示很榮幸,並坦言在香港做科研是一條孤獨的路,但幸好能與一班博士後研究生並肩作戰、為興趣奮鬥。
事實上,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與趣或目標,如果在生活中能夠找到一些志同道合的人一同分享當中的喜悅和解決問題,的確是朝向目標邁進的一個動力和支援。為了尋找同道中人,有部分人會選擇加入社團,例如熱愛游泳的人士可能會選擇參加以推動游泳運動為宗旨的社團。現時澳門存在着眾多不同宗旨的社團,例如有的社團的宗旨是推動社會慈善活動,有的是聯絡和團結鄉親等等。各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決定是否加入社團,按照《基本法》規定,澳門居民享有結社的自由,而《民法典》及《設立結社權之一般制度》亦保障了這項自由結社權,明確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加入社團,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社員留在社團內。
正所謂“留得住個人,留唔住個心”,如果社團真正了解社員的需要,積極舉辦與其宗旨有關的活動和聚會等,以及加強社員的歸屬感,建立社員之間的融洽氣氛,才能更好地維繫與社員的關係,這對社團的發展及延續起着重要作用,因為按照《民法典》規定,社團是以人為基礎的,社員是組成社團的重要元素。
然而,有些社員退出社團的原因是與社團無關的,例如社員因為結婚生子或工作關係而分身不下,最終決定退出社團。但無論如何,雖然法律規定社團不得強迫社員留在社團內,但社團可以在章程中規定社員退出社團前須遵守不超過三個月的預先通知,而且按照法律規定,退出社團的社員無權要求返還已繳付的會費。
因此,為了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權益,在加入社團之前,可以先了解該社團的章程,以及有關社團的法律規定。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基本法》、《民法典》及《設立結社權之一般制度》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01114"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2010年11月15日 星期一

電腦犯罪不容忽視



在這個資訊科技發展迅速的年代,電腦已成為我們生活中的一部分,學生們要用電腦,上班族要用電腦,就連一些好學的長者亦說要學用電腦。根據亞太地區互聯網研究聯盟出版的《亞太區互聯網使用比較報告二○○九》中指出,與其他聯盟成員(中國內地、香港、台灣、韓國、馬來西亞、印度、日本、新加坡、泰國等)比較,澳門的家用電腦滲透率為亞太區之首,達百分之八十七點五,稍高於香港、韓國及台灣。另外,科技發達,互聯網已成為不少澳門人的生活“必需品”,報告指出,澳門網民平均每周上網約十六小時,即每天約兩小時,網絡由下午四時開始繁忙,約晚上十時為高峰期。

在澳門,電腦和互聯網被廣泛使用已是不爭的事實,既然使用率如此高,故此,因使用電腦或互聯網而引伸的犯罪風險亦相對增加;一些與電腦有關的犯罪如入侵他人電腦系統、不當獲取、使用或提供他人電腦數據資料,又或者透過網上教唆他人犯罪等亦隨之而生。

不當進入電腦系統

俗語有話“入屋叫人,入廟拜神”,這是基本的禮貌表現,不過,如果未經他人同意而擅自進入他人的電腦系統,那麼,這就不單是禮貌問題,還會涉及嚴重的電腦犯罪。去年八月生效的《打擊電腦犯罪法》中規定:任何人存有不正當意圖,未經他人許可進入他人的整個或部分電腦系統,便會觸犯“不當進入電腦系統罪”,最高可被判監禁一年;如藉違反保安措施(例如破解密碼或破壞保安裝置)而進入他人的電腦系統,考慮到入侵者主觀犯案的意圖較大,且裝有保安系統的電腦的機主,原本就是期望透過將自己的電腦加密從而避免他人進入,所以,針對刻意違反保安措施而進入他人電腦系統的狀況,入侵者最高更可被判監禁兩年。

正如上述提到,未經他人同意是構成“不當進入電腦系統罪”一個相當重要的因素,所以,對於事前已獲同意而進入他人的電腦系統,例如幫人維修或保養電腦等則不構成犯罪。

不當獲取、使用或提供電腦數據資料

電腦內的資料包羅萬有,有文字和圖片等等,而電腦之所以普及,正正是基於用電腦處理資料既方便又快捷。例如我們可以將拍攝後的照片存入電腦,既可隨時在電腦內欣賞,亦可把照片永久保存,永不脫色。不過,將資料存入電腦有一個弊端,就是資料被複製及外洩的機會亦相當高。

早前,司警局公佈,由去年底至今年十月,共有三宗涉及不當進入電腦系統和不當獲取、使用或提供電腦數據資料的案件。案中的疑犯均為在賭廳或博企內工作,藉工作之便在公司電腦內盜取客戶資料,繼而轉售給其他賭廳、博企或“沓碼”圖利。對於這類存在不正當意圖,未經同意而獲取、使用或向他人提供儲存於電腦系統內(又或儲存於如移動硬盤、外置記憶體等電腦資料儲存載體內)的電腦數據資料的情況,無論是未經同意進入,抑或是正當地進入他人的電腦系統,均構成“不當獲取、使用或提供電腦數據資料罪”,最高可被判處監禁一年;如不當獲取的電腦數據資料涉及個人的私生活,尤其是家庭生活或性生活的隱私,又或與政治信仰及宗教信仰等有關時,最高更可被判監禁兩年。

公然教唆犯罪

言論自由是我們的基本權利,亦是《基本法》所明確保障。近年,隨著互聯網普及,網上發表言論已是司空見慣,不過在言論自由受保護的情況下,我們亦要確保言論必須在合法的範圍內表達。

二零零八年起至今年初,本澳一名男子便在互聯網討論區散播各種煽動犯罪的言論,包括號召他人於北京奧運聖火在澳傳遞期間搶聖火,以及在雷曼事件期間號召他人放火燒銀行等。雖然剛才提到我們享有言論自由,但上述個案中在網上所發表的言論似乎已超出法律容許的界限,且有關言論更嚴重妨害公共秩序,引起犯罪的潛在危險,所以,按照《刑法典》規定,透過互聯網教唆或煽動他人犯罪(如搶劫、縱火等),即構成“公然教唆犯罪”,最高可被判處監禁三年。

現時,電腦網絡的負面威力彷彿是跟隨炸藥的步伐,想當年化學家諾貝爾發明炸藥的原意只是為開山劈石,但世人卻偏偏利用他的發明將戰爭的破壞力升級,以圖利益。同樣地,發明電腦網絡的原意是希望資訊流通、促進人類溝通、互相拉近距離,所謂前車可鑑,我們這一代人便應將發明電腦網絡的原意發揚光大,積極造福人類,而非利用它的便捷去損害別人,破壞社會秩序,致令自己墜入法網。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澳門《打擊電腦犯罪法》第4、5條及《刑法典》第286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澳門日報2010年11月15日認識澳門法律專欄)

意料之外


有人曾經說過“酒是人類最好的朋友”,細心思考,這句話確實有一定的道理:每當遇到歡欣喜慶的場合,例如結婚擺酒,又或者替嬰兒擺“滿月酒”等,都是和“酒”有關;另外正所謂“一醉解千愁”,在傷心悲痛時很多人也會選擇喝酒,希望得到片刻的自我麻醉和逃避。甚至回顧人類歷史,有研究曾指出原來遠在九千年前的新石器時代,人類已經用糧食和水果釀酒,人類與酒的關係可說是源遠流長。



然而,無論酒和人類的關係如何“親密”也好,有些事情也絕對不應在醉酒後做的,其中當然包括醉酒駕駛。相信各位也清楚醉酒駕駛是引起交通意外的“原兇”之一,而且醉駕本身亦屬違法行為。根據法律規定,醉酒駕駛視乎情況,最高處罰可被判監禁一年及停牌三年。有關本澳醉酒駕駛的新聞報導大家亦不會陌生,例如早前據傳媒報導,警方曾試過在某天內連續拘捕兩名駕駛者涉嫌醉酒駕駛:首先是在清晨五時十分,在宋玉生廣場截查了一輛電單車時,發現女駕駛者滿身酒氣;其後在上午八時於林茂海邊大馬路處理兩車相撞意外時,亦發現其中一方的男駕駛者滿身酒氣,同樣懷疑有人醉酒駕駛。


事實上,在澳門路窄車多的交通環境下,因醉酒駕駛而發生交通意外的機率亦相對較高,而一旦發生交通意外引致他人傷亡,根據法律肇事者還有可能會構成“過失傷人罪” 或“過失殺人罪”,此外亦要對受害人作出包括醫療費等的民事賠償。


不過提到賠償問題,可能有人會問:“駕駛者都有購買汽車保險,不是會由保險公司支付嗎? ”雖然說機動車輛在公共道路上行駛,都必須購買第三人民事責任保險,如果屬於汽車保險的承保範圍,無論意外責任誰屬,保險公司都應按照有關條款,在保險限額內對受害者作出賠償。但是,如果屬於一些法定情況,例如未具有法定資格(如無牌駕駛),又或在酒精、麻醉品及其他毒品等影響下駕駛時,保險公司對第三人作出賠償之後,仍有權向駕駛者索取已支付的賠償金額。所以無論在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方面,因醉酒駕駛引起交通意外均要付出沉重代價。


所謂意外其實就是“意料之外”,交通意外發生前,雖然無人有能力可以預知,但作為駕駛者卻絕對有能力阻止悲劇發生。碰巧今個月(十一月)正好是由多個政府部門和團體合辦的”交通安全推廣月”,藉舉辦一系列活動提醒市民遵守交通規則,所以希望各位駕駛者也可以做到這一點,時刻緊記無論為了他人或自己,自覺守法、有禮行車也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事情。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刑法典》及第57/94/M號法令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市民日報2010年11月14日漫談澳門法律專欄)

2010年11月11日 星期四

2010.10.31. 交通安全嘉年華

一年一度由交通事務局、法務局、治安警察局及民政總署共同合辦的 "交通安全嘉年華" 於10月31日下午2點30分至5點在塔石廣場舉行,目的是希望透過活動,向市民宣導遵守交通規則的重要性,現在我們一起來回顧一下當日活動的精采片段。
活動即將開始,由各主辦單位及協辦單位的代表共同主持開幕儀式。

開幕儀式後,首先進行"安全駕駛獎勵計劃"的頒獎,所有的得獎者均是自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止沒有任何違反交通規則的安全駕駛者。

在開幕及頒獎儀式後,攤位遊戲正式開始了!

想玩遊戲,先要答對有關"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問題才可以!

汽車太陽檔

電單車坐墊
以上兩款紀念品是本局所設立的攤位遊戲中之大獎,大受市民歡迎呢~
攤位遊戲一開始,排隊的人龍就不曾減少過,站在後面已經看不到法務局的攤位名稱,由此可知,遊戲和紀念品有多受市民歡迎了。

2010年11月10日 星期三

勿碰老鼠貨



說起“老鼠”,大家總會立即想起它的外形 ─ 毛茸茸,污捽捽,尾巴長長的;如果說起“老鼠”性格,大家又會覺得它喜歡偷偷摸摸、鬼鬼祟祟,所以,人們對於一些經常不見得光的人,尤其是賊人比喻為老鼠,並會對賊人偷回來的貨物(即賊贓)俗稱為“老鼠貨”。


“老鼠貨”一詞近日在本澳似有興起之勢,原因是上星期有報導指,近期有人於內地兩個網站討論區圖文並茂兜售一批疑似來歷不明的二手電單車,其中大部分以“珠海”字眼為標題的帖內電單車圖片,均類似本澳常見的車款,且部分更掛有澳門車牌及本年度行車證。這邊廂,早前又有人報稱在氹仔對開石灘發現有人搬運電單車,而不久,警方亦接報指上址附近有電單車遺失。從種種跡象來看,不禁令人懷疑有人從澳門走私俗稱“老鼠貨”的失車往內地並於網上銷售。

偷竊電單車屬違法,相信這點無人會否認,至於被人偷回來的失車,即賊贓,也具有不法性質。所以,按照法律規定,如果有人為了自己或者他人得利,明知某些物件是賊贓,而又故意買入、持有、保存、收藏或者出售,均屬違法並構成“贓物罪”,最高可被判監禁五年。不過,即使不知物件是賊贓,但是按照物件的品質(如物件數量不少、質素不俗)、提供物件的人的條件(如提供物件的人一直以來不務正業,但忽然擁有大量該等物件的存貨),或者所提出的價錢(如提出的價錢比市價低),有理由令人懷疑該等物件是賊贓,但又不去探究而收受或者取得該等物件,收受或者取得的人同樣會觸犯“贓物罪”,最高可被判監禁六個月。

由此可見,無論持有賊贓的時間長或短,又或者在明知或懷疑是賊贓的情況下買入、出售或收藏,均屬違法。此外,即使有人成功將一些賊贓出售,但他憑此取得的金錢同樣具有不法性質,或者簡單來說,即無論將賊贓轉化為甚麼,轉化多少次,最後轉化而取得的金錢或物件,均具有贓物性質(例如甲偷了一隻金錶並成功出售,憑出售金錶而取得的金錢便具有贓物性質;如果甲再用這些金錢購買了一部手提電話,那麼該部手提電話同樣具有贓物性質,如此類推)。凡持有該等具贓物性質的金錢或物件時,一樣會構成“贓物罪”。

作為消費者,購物時應保持警覺,勿貪小便宜,對貨物來源有懷疑時,更應即時報警;如果有朋友忽然要求協助暫時寄存來歷不明的貨物,亦應拒絕及適時報警,否則,分分鐘犯了法仍懵然不知!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澳門《刑法典》第227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0115日新華澳報法律廣角鏡)

2010年11月3日 星期三

2010年普法動力招募新團員

普法動力招募的對象是本澳中三至中六學生,以及於本澳大專院校就讀法律系的學生。到今年為止,普法動力已經是第三次招募新團員,我們希望透過這團隊,培養能夠"端己助人"的年青人,好讓他們能做個好榜樣,發揮感染力,影響他們的同輩朋友,所以我們以擇優取良的方式選出合適的年青朋友當我們的團員。
9月26日,第一輪面試時的境況,大家一起討論一項兩難問題,看誰最會表達?看誰最會包容與自己不同意見的朋友?

面試後,也要填寫問卷及撰寫一篇短文,好讓我們多了解年青人參與義務普法工作的看法。

10月3日,第二輪面試,舊的團員-"元老"也來幫忙了,這些"元老"升級做學長學姐,要做新團員的榜樣,真的身負重任。

第二輪面試主要看看大家的團隊合作和待人接物的態度,大家正合作利用報紙製作坦克車,"一起開車到終點"。

找一些不認識的人,請他們簽名,以示支持你參加普法動力團隊。

10月10日,在迎新日當中,當然少不了我們的元老跟大家分享當普法義工的心路歷程囉!

大家埋頭苦幹地填,找一些跟你同星座、喜歡相同顏色、同嗜好的人,好讓我們彼此認識,盡快變成相悉的好朋友。

年青人一起玩的時候,一點都不覺得陌生。

最後我們也預備了小茶點,招待我們的新團員,同時也請團員馬上報名參與我們的普法活動,大家都踴躍報名,在稍後11月5-7日的明愛園遊會、11月27日的普法歡騰同樂日及10底至12月的圖書館法律加油站,各位就會見到他們的身影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