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0日 星期三

勿碰老鼠貨



說起“老鼠”,大家總會立即想起它的外形 ─ 毛茸茸,污捽捽,尾巴長長的;如果說起“老鼠”性格,大家又會覺得它喜歡偷偷摸摸、鬼鬼祟祟,所以,人們對於一些經常不見得光的人,尤其是賊人比喻為老鼠,並會對賊人偷回來的貨物(即賊贓)俗稱為“老鼠貨”。


“老鼠貨”一詞近日在本澳似有興起之勢,原因是上星期有報導指,近期有人於內地兩個網站討論區圖文並茂兜售一批疑似來歷不明的二手電單車,其中大部分以“珠海”字眼為標題的帖內電單車圖片,均類似本澳常見的車款,且部分更掛有澳門車牌及本年度行車證。這邊廂,早前又有人報稱在氹仔對開石灘發現有人搬運電單車,而不久,警方亦接報指上址附近有電單車遺失。從種種跡象來看,不禁令人懷疑有人從澳門走私俗稱“老鼠貨”的失車往內地並於網上銷售。

偷竊電單車屬違法,相信這點無人會否認,至於被人偷回來的失車,即賊贓,也具有不法性質。所以,按照法律規定,如果有人為了自己或者他人得利,明知某些物件是賊贓,而又故意買入、持有、保存、收藏或者出售,均屬違法並構成“贓物罪”,最高可被判監禁五年。不過,即使不知物件是賊贓,但是按照物件的品質(如物件數量不少、質素不俗)、提供物件的人的條件(如提供物件的人一直以來不務正業,但忽然擁有大量該等物件的存貨),或者所提出的價錢(如提出的價錢比市價低),有理由令人懷疑該等物件是賊贓,但又不去探究而收受或者取得該等物件,收受或者取得的人同樣會觸犯“贓物罪”,最高可被判監禁六個月。

由此可見,無論持有賊贓的時間長或短,又或者在明知或懷疑是賊贓的情況下買入、出售或收藏,均屬違法。此外,即使有人成功將一些賊贓出售,但他憑此取得的金錢同樣具有不法性質,或者簡單來說,即無論將賊贓轉化為甚麼,轉化多少次,最後轉化而取得的金錢或物件,均具有贓物性質(例如甲偷了一隻金錶並成功出售,憑出售金錶而取得的金錢便具有贓物性質;如果甲再用這些金錢購買了一部手提電話,那麼該部手提電話同樣具有贓物性質,如此類推)。凡持有該等具贓物性質的金錢或物件時,一樣會構成“贓物罪”。

作為消費者,購物時應保持警覺,勿貪小便宜,對貨物來源有懷疑時,更應即時報警;如果有朋友忽然要求協助暫時寄存來歷不明的貨物,亦應拒絕及適時報警,否則,分分鐘犯了法仍懵然不知!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澳門《刑法典》第227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0115日新華澳報法律廣角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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