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2日 星期三

中秋佳節注意防火



秋高氣爽又適逢佳節,許多人會選擇到公園、海旁等公眾休憩場所與家人朋友一同賞月,慶祝中秋。無論外出賞月,或在家中渡節,我們少不免會吃一些應節食物、張燈結綵,而玩賞燈籠也是中秋節的傳統習俗,根據早前一些報導,傳統的紙紮燈籠近年捲土重來,銷量有趕上已流行多年的電子塑膠燈籠之勢。傳統紙紮燈籠以手工製作,無疑較具藝術價值,玩賞時也需要更多的技巧及專注力,家長在兒童把玩時宜作出適當指引或從旁協助,以免發生危險。

如果說玩賞燈籠是中秋節美好的傳統習俗,那麼“煲蠟”便稱得上是中秋節的另類“惡習”。每逢中秋節,因為玩煲蠟而導致的大大小小火警或傷人意外屢見不鮮,煲蠟除了危險更屬違法行為,一經被發現在公共地方煲蠟,行為人更會被科處六百元的罰款。除易生火警及傷亡意外,煲蠟往往會在公共地方遺下極難清除的殘跡,就正如賞月後沒有將月餅盒、食物殘屑、燈籠等收拾妥當一樣,以上行為皆等同於在公共地方亂拋垃圾,行為人會被罰款六百元。

歐洲國家在暑假易生大型火災,因為當地夏季嚴熱乾燥,一旦發生大型山火或森林大火,救援工作便十分困難,大家印象較深刻的可算是今年發生於希臘的特大山火,除了令無數人家園盡毀並讓成死傷之外,更險些波及到當地的世界遺產,奧林匹亞遺址。至於亞洲地區如本澳,風高物燥的秋季卻較易生火警,因此即使在中秋過後,家居防火安全亦不能掉以輕心。本澳雖然沒有遼闊的森林,發生如上述的特大山火機會不高,但我們地少人多,街道狹窄,人煙稠密的居住環境,萬一大廈起火,灌救工作也絕不容易。小心防火固然重要,而保持樓宇的疏散通道暢通無阻,也不能疏忽。法律規定在樓宇的疏散通道上,禁止一切在失火時可阻礙疏散的任何阻塞情況出現(例如在逃生通道上棄置雜物垃圾),違反此項規定的人士,按照《防火安全規章》會被罰款四千至四萬元。此外,樓宇的所有出口及有關通道,均須有日夜可見的標準安全訊號的照明及清晰且正確的標誌,以免對使用者造成誤導。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24/95/M號法令第10條、《公共地方總規章》第1條及《違法行為清單》。

(原文刊登於2007年9月19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


 *  海報乃香港房屋署製作  提醒居民勿煲蠟

2010年9月16日 星期四

非法竹戰




“碰!”、“自摸!”、“清一色!”,對很多人來說並不陌生,因為這些都屬於“打麻將”的術語。在澳門,“打麻將”是一種很受大眾歡迎的娛樂,它不分時間和季節,只要有四個人加上一副麻將,就能落場“打番兩手”。

縱然“打麻將”是一種娛樂活動,但亦有人透過這種活動來謀取利益。日前,本澳警方搗破兩宗非法經營麻將檔攤,共帶走十六名居民及兩名負責人。事緣治安警察局收到舉報,懷疑有人非法經營麻將檔,經上門調查後,發現某大廈一單位有十二人在“打麻將”,而有關檔攤由一名女子負責經營。同日晚上,警方再到同一大廈的另一單位調查,發現該單位內有四人“打麻將”,且有人供稱在場的負責人每小時抽水四十元。

“麻將”賭博,原則上是合法的。但是,如果有人利用“麻將”作為一盆生意來經營,那麼,“麻將”賭博一事則變成違法。根據法律規定,凡在商業場所、住所或其他場所以牟利為目的來經營“麻將”賭博,即構成犯罪。以上述個案為例,有人將住宅單位供給他人(包括朋友)“打麻將”,且在竹戰期間收取一些費用(如每小時或每局抽水等),這種以營利為目的的“麻將”經營,負責人最高可被判監禁一年。另外,在經營過程當中使用的工具如麻將、枱櫈或枱燈等,均會被扣押並由法院宣告銷毀或撥歸特區所有。

除了負責人需要負上刑責外,助長有關經營的參與者,即有份落場“打麻將”的人,亦受法律制裁。根據法律規定,一旦被發現在非法經營麻將檔內進行“麻將”賭博,即構成行政違法,參與者可被罰款五百元至一萬元不等。

事實上,參與者只要不是在非法麻將檔中“打麻將”,他們便不會觸犯法律。不過,在私人場所如家中玩樂時亦須注意,如果這類活動發出的噪音滋擾到鄰近居民的生活作息,那麼,有關活動同樣會被禁止在午夜後進行,且違法者可被罰款三百元至一千元;如屬再犯的情況,更會被雙倍罰款。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8/96/M號法律"不法賭博"第12 17 18 20 21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0年9月8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

2010港澳與內地青年法律交流周

法務局組織澳門大學和澳門科技大學的30名法學院學生,於2010年8月15日至21日赴上海、南京、杭州參加"港澳與內地青年法律交流周"活動。該活動是中國法學會、共青團中央共同主辦的"愛祖國、學法律、創和諧"青少年大型普法系列活動的其中一項重要內容,並得到司法部和教育部支持。

交流活動讓同學們瞭解到祖國的政治制度及法律發展,深化了對"一國兩制"的認識,增進了愛國情懷,同時亦加強了三地青年的交流,可謂成果豐碩,滿載而歸。

大家穿著制服,整裝待發,準備登機。


澳門法律學生走進上海市人大議事廳,深入了解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澳門法律學生與上海及香港著名學府的精英同台交流──法律論壇。


澳門大學的鐘志偉在華東政法大學的論壇上發言。


澳門與香港的同學一同參觀舉世矚目的上海世博中國館。


同學們都為能參觀世博的澳門館而興奮。


參觀南京雨花台烈士陵園,了解中國歷史,緬懷革命先列。


隨後交流團轉往杭州,並乘船遊覽西湖感受中華文化──無數騷人墨客在西湖寫下優美的詩篇。


港澳與內地青年同為今天的相聚而歡笑。


通過交流促進港澳與內地法律青年的友誼。


為友誼一同高歌。

2010年9月7日 星期二

打擊非法提供住宿

隨着本澳經濟及來澳旅客持續增長,有部分人士為圖取私人利益,將住宅單位改建成非法旅館,並以低廉價錢招攬遊客入住,此舉除了嚴重影響其他住客的日常生活外,亦帶來了治安、防火和衛生方面的隱患。因此,政府制定《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並於八月十三日正式生效。法律規定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服務的行為,當中非法提供住宿是指在無經營酒店場所執照下,於住宅、商舖、工業大廈等不屬酒店用途的樓宇或單位內向遊客提供住宿服務。對於非法提供住宿者,又或以任何方式控制有關樓宇或單位者,可被罰款二十萬至八十萬元。


按照法律規定,下列情況並不屬於非法提供住宿的範圍:



租賃的情況



即提供住宿者與住宿者之間有穩定的租賃關係,且在被調查之前已向財政局遞交《房屋稅申報書》(M/4M/4A格式),並不屬於非法提供住宿的情況。當中前提是必須具備穩定的租賃關係,例如連續租給不同的住宿者幾天或一個月等,便不屬於穩定的租賃關係。



招待外地親戚在家中免費留宿



法律規定,若提供住宿者與住宿者之間,在入住前已因親屬、工作、學習或其他私人關係相互熟識,住宿者因而獲免費住宿(例如招待外地親戚在家中免費留宿),亦不屬於非法提供住宿的情況。



住宿者是外地僱員



《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內規定,住宿者是指未獲給予外地僱員逗留許可逗留的特別許可的非本澳居民。所以,若果住宿者是外地僱員時,只要有關外地僱員已獲發給外地僱員逗留許可,便不屬於非法提供住宿的情況。



住宿者是高等院校就讀的學生



若住宿者是持有逗留的特別許可的非本澳居民,例如在本澳高等院校就讀的內地學生已持有逗留的特別許可(俗稱學生簽證)的情況下,也不屬於非法提供住宿的情況。



住宿者是外地僱員的家團成員



同樣地,若住宿者是持有逗留的特別許可的外地僱員家團成員,亦不屬於非法提供住宿的情況。



大家如想了解更多《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的內容,可參考由法務局印製的宣傳單張。除可到法務局的法律訊息站(公共行政大樓、政府綜合大樓、財政局、身份證明局、各衛生中心和醫院等)免費索取外,亦可在法務局網頁(http://www.dsaj.gov.mo)和澳門法律網(http://www.macaolaw.gov.mo)下載。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3/2010號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和第4/2003號法律第8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0818"華僑報""法律訊息站"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