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6日 星期三

違令罪



上月初,一名本澳男子被警方截查車輛時,因未能出示駕駛執照,警方翻查記錄,發現該名男子當時正處於被判禁止駕駛期間,從而被控兩項罪行:禁止駕駛期間駕駛及違令罪,判罰一萬二千元及吊銷駕駛執照。案中男子在停牌期間仍然駕駛,除被控“禁止駕駛期間駕駛”之外,還被控“違令罪”。前者相對較易理解,但後者所指的“違令罪”到底是怎樣一回事?甚麼情況下會被控“違令罪”?


單從字面上看,“違令”的“令”字帶有“命令”的意思,“命令”從詞義上看就是使人做某事的意思,多指上對下發出的指示。“命”帶有“嚴肅”的含義,而“令”則帶有“告誡”的含義。另外,從古至今“命令”又是一種公文格式,命令是中國最古老的公文之一,例如三國時候曹操為了完成統一中國的大業,千方百計廣招人才,先後頒佈了《求賢令》、《舉士令》等,而現代則有公佈令、任免令及嘉獎令等,是一種相當嚴謹的公文格式。

“違令罪”是指違反法律規定或當局(如法院)及公務員(如警察)的告誡,不服從由有權限當局或公務員發出的命令或命令狀。這裏所指的命令或命令狀,是指依據法律規定發出,強制作出某一行為(例如根據《道路交通法》,發生交通意外之後,警方可以要求司機進行呼氣酒精測試),或禁止作出某一行為(例如禁止駕駛)的指令。簡單而言,“違令罪”就是不遵守或不執行有關當局命令的犯罪。以下再舉兩個事例:

根據《道路交通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醉酒駕駛會被禁止駕駛(停牌)一年至三年。在判決後,司機須在指定期限內,將駕駛執照送交治安警察局,否則構成違令罪。換言之,司機被罰停牌後,如果沒有依時將駕駛執照交回交通廳,就會構成違令罪。又例如:根據《禁止非法提供住宿》第九條規定,當局進入樓宇調查後,如果有強烈跡象顯示有關樓宇用作非法提供住宿,旅遊局局長可以因應情況命令採取中斷有關樓宇的水、電供應。任何人在未獲得旅遊局局長的許可下,私自恢復被中斷的水、電供應,就會觸犯加重違令罪。

總括上述例子, 違令罪就是有法定或當局的明示告誡,應當服從的人拒絕執行。違令罪最高判一年徒刑或科一百二十日罰金。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澳門刑法典》第312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1年2月16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

2011年2月15日 星期二

買賣樓宇的注意事項



不少人早出晚歸辛勤工作,目的也是為置業安居組織幸福家庭。當然亦有人買入樓宇用作盈利,視之為長期或短期的投資。不過無論買賣樓宇目的是為了甚麼,買賣雙方也應清楚了解有關的法律規定,從而獲得更好的保障。


查屋紙
買家在買樓前,應向物業登記局申請有關樓宇的“物業登記書面報告”(即查屋紙)。了解查屋紙的資料對確保交易安全非常重要,因為買家可核實資料上的業主跟將要接洽的賣方是否相符,並確定樓宇有否銀行按揭或涉及法院訴訟等情況。

查屋紙上主要由房地產的識別資料、單位的識別資料及業權登錄資料三部份組成。

在“房地產的識別資料”內,包括有大廈所處的街道及門牌、相關的樓宇屬批租地(包括租賃期限)或私家地、樓層的數目及單位總數、房地產紀錄編號,以及使用准照(入伙紙)發出年份等內容。如大廈已作分層登記,則在“單位的識別資料”中會顯示單位的面積與用途(如居住、商業、工業、社會設施或停車場等)。至於在“業權登錄資料”的各項登錄上,會有業權人的姓名、銀行貸款資料,以及有否涉及訴訟、查封或扣押等情況。

買賣樓宇預約合同
到公證署或律師樓(具私人公證員資格的律師)以公證書(即“做契”)訂立一份買賣合同,才是有效的業權移轉法律文件。不過在做契之前,有不少人亦會先訂立另一份買賣樓宇預約合同(又稱臨時合同)。

訂立這份預約合同,目的是希望透過此協議,承諾雙方日後有義務簽署正式買賣合同(即做契),藉此獲得相關保障;而在簽署這份預約合同時,賣方會先收取買方部分款項,亦會約定何時繳付餘款,交接物業及簽契時間,以及一旦違約的賠償等。

一般而言,買賣樓宇的預約合同以私文書形式訂立便可,不過有不少人亦會約定到律師樓辦理,並由律師在合同上為當事人認定筆跡又或擔當見證人,以加強合同的嚴謹性。

值得注意的是,訂立預約合同並非交易過程的必然步驟,因此預約合同是否訂立完全可由雙方自由協議,若雙方選擇不訂立時,亦可直接到公證署或律師樓排期做契。

要強調的是,即使訂立了預約合同,但在做契前有關物業的業權仍屬賣方所有。當然,一旦業主違反這份合同時,買家即可按法律或合同內的相關條款,要求獲得應有的賠償(例如收取雙倍定金)。相對來說,如因可歸咎於買方的原因而未履行合同時,買方所支付的定金則會被沒收。


簽契
法律規定,不動產買賣必須以公證書(簽契)的形式作出,在公證員面前簽契後,業權才會由賣方正式轉到買方。市民可以在任何一間公證署,包括第一公證署(議事亭前地仁慈堂地下)、第二公證署(水坑尾公共行政大樓一樓)和海島公證署(氹仔金利達花園地下),或於有私人公證員資格的律師面前辦理簽契手續。


若果買賣雙方以抵押方式向銀行借款買樓時,在簽契時亦須與銀行簽訂抵押樓宇公證書(按揭契)。


物業登記
物業登記即對不動產的取得、抵押、轉讓等行為進行登記,公開不動產的業權狀況,保障交易安全。登記一經確定,便會推定所登記的權利完全屬於資料上所記載的人。

雖然《民法典》規定,轉讓樓宇的業權,僅須透過“買賣公證書”(做契)便可,換句話說即買賣樓宇的登記並不是強制性,做契後業權便已轉手,即使不做登記亦不影響業權轉移。不過由於在法律上,只會承認物業登記中所登記的業權人法律地位,如果買家在買樓後不立刻登記,樓宇業權就無法準確公開,若買家日後將樓宇轉售或出租時,他人便無從知悉該名買家才是真正業主(因為查屋紙仍是上手業主的資料),可能會因而取消交易以至衍生其他問題。

所以為保障自己,應在做契之後辦理登記,公開讓第三者知道自己就是該物業的業主。


公證署的一站式服務
為方便市民進行物業買賣,政府亦有提供一站式服務,可到任何一間公證署,遞交有關樓宇及買賣雙方資料,以便預約時間,於短期內完成做契、納稅及登記的手續。

此外,法務局為方便市民對物業買賣的登記公證費用作出預算,已於法務局網站(http://www.dsaj.gov.mo/)設有“房地產買賣登記公證費用計算機”服務,當中提供三項計費功能,包括適用於買家沒向銀行貸款的“樓宇買賣費用”、買家向銀行貸款的“買賣及按揭費用”,以及買家繳清銀行貸款後的“註銷按揭費用”。市民只須輸入房地產售價或財政局登記價值、借款金額、利率及是否申請首次置業等,便能即時計算出相關的公證費用、物業登記費和不動產轉移印花稅。當然有關計算結果只供一般參考和說明用途,實際支付時應以公證署和物業登記局跟進具體申請時的計算結果為準。

相信清楚了解樓宇買賣的相關法律內容如查屋紙、預約合同和做契等,大家在買賣的時候自然會有更好的保障。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第404條、820條、866條和933條,《公證法典》第94條及《物業登記法典》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澳門日報認識澳門法律專欄2011年2月14日)

2011年2月11日 星期五

物輕情意重


二月,是一個“愛”的月份,繼農曆新年親友相互祝福、展示關愛後,很快便來到許多情侶珍而重之的一天── 二月十四日情人節。為了在這一天能跟心儀對象或另一半表達愛意,不少人都會花盡心思,“搞盡腦汁”,務求令愛侶感受到濃濃愛意,渡過一個溫馨又浪漫的晚上。


說到溫馨又浪漫,送贈禮物當然是不可或缺的一個環節。不要少看互送禮物所帶來的效果,這除了使愛侶之間的甜蜜度大增之外,在法律上,這個送贈行為更是一個法律行為,只要送贈的一方當時提出送禮的“要約”(即向對方表示送禮),而另一方表示“接受”的話,原則上“贈與合同”即告成立。


按照上述情況,要訂立“贈與合同”似乎是一件很簡單的事,不過,事實上,贈與是否成立,還要視乎贈與的方式是否正確。例如,在情人節當天,張先生送了一隻限量版手錶給他的女友,更細心地為她帶上,此時,儘管張生只是口頭上表示贈予,但由於他在表示贈予的同時亦交出實物,而一旦女方接受,贈與合同即告成立;相反,如果張生因工繁忙,事前未能抽空訂購限量版手錶,到情人節當天只能口頭答應女方日後補回有關禮物,在此情況下,儘管張生同樣是口頭上表示贈予,但由於禮物不是即場交付,所以贈與合同便不會視為成立,而如果男方日後送贈的只是一隻普通版手錶,女方亦只好接受而無權要求那隻是限量版的手錶了 (除非他們之間曾以書面方式訂明有關送贈)。


對於口頭上的動產贈予,例如上述的手錶,或是一盒朱古力、一條手鏈等,這類贈與要即時有效,關鍵便在於須“同時交付”,否則,口頭上的贈與亦可能會被視為無效。另外,有一種禮物無論是口頭抑或書面上表示贈予,法律上亦不會視為有效,這類禮物便是不動產。例如,今次張先生選擇送贈的是一個背山面海的單位,即使他已將門匙交予對方,而女方亦已搬進單位居住,對於這種情況,法律上亦不會視女方為單位的所有人(即業主)。事關按照法律規定,不動產的贈與跟買賣樓宇一樣,男方必須以訂立公證書(即“做契”)的方式將單位轉給女方後,女方才真正成為單位的主人,而此時有關的不動產贈與才會被視為有效。


當然,兩個人由原來不相識變為相識,再由相識變為相愛,中間所建立的感情,是不能用物質所能替代。不過,一段感情的經營,除了需要互相支持外,維繫感情所要花上的心思更是不可缺少。所謂“物輕情意重”,只要願意花小小心思,即使禮物並不貴重,對方一樣會甜在心頭。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934和941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1年2月11日新華澳報廣角鏡專欄)

2011年2月2日 星期三

過新年 打麻將



今天是大除夕,按照傳統習慣,一家人會聚首一堂吃團年飯,寓意一家人團團圓圓。團年飯又稱年夜飯,南北各地各有名堂。北方人過年習慣吃餃子,一方面取其“更歲交子”(新舊交替)的意思,另一方面由於餃子的形狀像元寶,一盆盆端上桌面,象徵“新年大發財,元寶滾進來”。南方人吃團年飯,一般都有火鍋和魚,寓意紅紅火火、年年有餘。


春節是一年當中最隆重、最熱鬧的傳統節日,不論男女老少,大家都會有不同的活動來慶祝,吃團年飯可以說是“打響頭炮”,接着行年宵花市、放煙花以及拜年等,各色其色。說到這裏,很多朋友可能馬上想到,春節期間當然少不了要和親戚朋友“打幾圈”。的確如此,每逢周末或節假日一定有特別多的朋友相約在家中打麻將,這是無須統計的事實。

美國的國技是籃球,印度是板球,日本是相撲,而中國的國技有說就是打麻將,可見它的受歡迎程度。在家中以打麻將作為娛樂消閒,原則上是合法的。不過,大家要留心的是,避免在打麻將的過程中發出噪音而騷擾他人。大家都知道,打麻將期間不論“洗牌”、“砌牌”還是“出牌”,麻將在互相撞擊時已經能夠發出清脆響亮的聲音,再加上“城內人”發出“碰”、“降”、“自摸”、“清一色”等興奮的呼聲,以及城內城外的歡聲笑語等,不經意就會對左鄰右舍構成噪音滋擾。所以法律規定,在午夜(晚上十二點)之後打麻將,如果發出的噪音滋擾鄰居的安寧及休息,會被罰款一千元。如有累犯(例如年三十晚被人投訴噪音滋擾,大年初一又被人投訴),罰款將會加倍計算。過時過節,誰都不願意被人怨言兩句,而且相信大部人都很有同理心,自己不想被噪音滋擾之餘,也懂得控制聲浪以免發出噪音。

當一班人打完麻將,可能會一齊外出吃宵夜,所以在開始打麻將之前,大家已經商量好要“抽水”吃宵夜,這樣做可以嗎?根據法律規定,如果以牟利為目的來經營“麻將”賭博,例如以俗稱“抽水”的形式來牟取利潤,不論在店舖還是住宅經營,都會構成犯罪,負責人最高可被判一年監禁。至於參與麻將賭博的人,同樣會構成犯罪,最高可被罰款一萬元。所以,如果打麻將“抽水”的目的只是為了吃宵夜,即是變相大家共同出錢,當中沒有任何牟利的意圖,這樣做是法律所允許的。

過新年打麻將,目的是一班人開開心心、熱熱鬧鬧地慶祝,如果能夠做到不騷擾鄰居休息,同時又不是為牟取利潤的情況下“搓幾圈”,可以盡情減壓,那真是皆大歡喜!在此謹祝大家“兔”氣揚眉、步步高升!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8/96/M號法律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1年2月2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