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6日 星期三

違令罪



上月初,一名本澳男子被警方截查車輛時,因未能出示駕駛執照,警方翻查記錄,發現該名男子當時正處於被判禁止駕駛期間,從而被控兩項罪行:禁止駕駛期間駕駛及違令罪,判罰一萬二千元及吊銷駕駛執照。案中男子在停牌期間仍然駕駛,除被控“禁止駕駛期間駕駛”之外,還被控“違令罪”。前者相對較易理解,但後者所指的“違令罪”到底是怎樣一回事?甚麼情況下會被控“違令罪”?


單從字面上看,“違令”的“令”字帶有“命令”的意思,“命令”從詞義上看就是使人做某事的意思,多指上對下發出的指示。“命”帶有“嚴肅”的含義,而“令”則帶有“告誡”的含義。另外,從古至今“命令”又是一種公文格式,命令是中國最古老的公文之一,例如三國時候曹操為了完成統一中國的大業,千方百計廣招人才,先後頒佈了《求賢令》、《舉士令》等,而現代則有公佈令、任免令及嘉獎令等,是一種相當嚴謹的公文格式。

“違令罪”是指違反法律規定或當局(如法院)及公務員(如警察)的告誡,不服從由有權限當局或公務員發出的命令或命令狀。這裏所指的命令或命令狀,是指依據法律規定發出,強制作出某一行為(例如根據《道路交通法》,發生交通意外之後,警方可以要求司機進行呼氣酒精測試),或禁止作出某一行為(例如禁止駕駛)的指令。簡單而言,“違令罪”就是不遵守或不執行有關當局命令的犯罪。以下再舉兩個事例:

根據《道路交通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醉酒駕駛會被禁止駕駛(停牌)一年至三年。在判決後,司機須在指定期限內,將駕駛執照送交治安警察局,否則構成違令罪。換言之,司機被罰停牌後,如果沒有依時將駕駛執照交回交通廳,就會構成違令罪。又例如:根據《禁止非法提供住宿》第九條規定,當局進入樓宇調查後,如果有強烈跡象顯示有關樓宇用作非法提供住宿,旅遊局局長可以因應情況命令採取中斷有關樓宇的水、電供應。任何人在未獲得旅遊局局長的許可下,私自恢復被中斷的水、電供應,就會觸犯加重違令罪。

總括上述例子, 違令罪就是有法定或當局的明示告誡,應當服從的人拒絕執行。違令罪最高判一年徒刑或科一百二十日罰金。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澳門刑法典》第312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1年2月16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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