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1日 星期五

物輕情意重


二月,是一個“愛”的月份,繼農曆新年親友相互祝福、展示關愛後,很快便來到許多情侶珍而重之的一天── 二月十四日情人節。為了在這一天能跟心儀對象或另一半表達愛意,不少人都會花盡心思,“搞盡腦汁”,務求令愛侶感受到濃濃愛意,渡過一個溫馨又浪漫的晚上。


說到溫馨又浪漫,送贈禮物當然是不可或缺的一個環節。不要少看互送禮物所帶來的效果,這除了使愛侶之間的甜蜜度大增之外,在法律上,這個送贈行為更是一個法律行為,只要送贈的一方當時提出送禮的“要約”(即向對方表示送禮),而另一方表示“接受”的話,原則上“贈與合同”即告成立。


按照上述情況,要訂立“贈與合同”似乎是一件很簡單的事,不過,事實上,贈與是否成立,還要視乎贈與的方式是否正確。例如,在情人節當天,張先生送了一隻限量版手錶給他的女友,更細心地為她帶上,此時,儘管張生只是口頭上表示贈予,但由於他在表示贈予的同時亦交出實物,而一旦女方接受,贈與合同即告成立;相反,如果張生因工繁忙,事前未能抽空訂購限量版手錶,到情人節當天只能口頭答應女方日後補回有關禮物,在此情況下,儘管張生同樣是口頭上表示贈予,但由於禮物不是即場交付,所以贈與合同便不會視為成立,而如果男方日後送贈的只是一隻普通版手錶,女方亦只好接受而無權要求那隻是限量版的手錶了 (除非他們之間曾以書面方式訂明有關送贈)。


對於口頭上的動產贈予,例如上述的手錶,或是一盒朱古力、一條手鏈等,這類贈與要即時有效,關鍵便在於須“同時交付”,否則,口頭上的贈與亦可能會被視為無效。另外,有一種禮物無論是口頭抑或書面上表示贈予,法律上亦不會視為有效,這類禮物便是不動產。例如,今次張先生選擇送贈的是一個背山面海的單位,即使他已將門匙交予對方,而女方亦已搬進單位居住,對於這種情況,法律上亦不會視女方為單位的所有人(即業主)。事關按照法律規定,不動產的贈與跟買賣樓宇一樣,男方必須以訂立公證書(即“做契”)的方式將單位轉給女方後,女方才真正成為單位的主人,而此時有關的不動產贈與才會被視為有效。


當然,兩個人由原來不相識變為相識,再由相識變為相愛,中間所建立的感情,是不能用物質所能替代。不過,一段感情的經營,除了需要互相支持外,維繫感情所要花上的心思更是不可缺少。所謂“物輕情意重”,只要願意花小小心思,即使禮物並不貴重,對方一樣會甜在心頭。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934和941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1年2月11日新華澳報廣角鏡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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