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8日 星期一

飼養狗隻准照每年續期




二零一三年剛剛來到,在年初的時候,大家也總會有不少費用要繳納:例如車主要繳納行車稅(車輛使用牌照稅);零售家禽、漁獲、蔬菜場所的店主,要繳納年度准照續期費用;此外,若果家中有飼養狗隻,也要留意為愛犬辦理准照續期。

按照規定,年滿六個月或以上的犬隻,應到巿政狗房申領伴犬或寵物犬准照,而且有關准照是須要續期的,狗主人須於每年的一月至二月期間辦理續期申請。有關續期手續,除可於澳門市政狗房和路環市政狗房辦理外,亦可於民政總署綜合服務中心,以及北區、中區、離島區的市民服務中心辦理,續期費用為二百二十元。

雖然法律明確規定准照必須續期,不過以往總有主人因忘記甚至覺麻煩而沒有前往續期。但作為狗主要注意的是,假若逾期辦理續期手續,法律規定是必須繳交附加費,且愈遲辦理,附加費用亦會不斷增加。例如過了二月份後,於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日期間辦理,會附加准照續期費用的百分之三十;假若於四月三十日至五月二十九日才辦理,則會附加准照續期費用的百分之一百;又假若逾期九十天仍未辦理續期,原來的寵物犬准照就會失效。而為防止感染對狗隻而至人類來說均有機會致命的“狂犬病”(即俗稱瘋狗症),領有准照的狗隻,可獲免費注射狂犬病預防疫苗。

說起飼養狗隻,不知大家有否留意,在銀幕上的電影作品如《一零一斑點狗》、《無敵當家》、《導盲犬小 Q》,以至大家耳熟恣詳的卡通角色如史努比、高飛狗等,這些虛構的狗隻角色也總有一個共通點,就是他們都是善解人意,忠誠友好地陪伴在人類身邊。影視作品源於現實生活,現實中的狗主人往往也視愛犬為好朋友甚至家人般照顧,因此辦理准照續期,注射防病疫苗等都是愛護自家狗隻的表現。不過相對來說,社會上有少數人卻選擇用殘忍方式剝奪牠們生命。就如近日據傳媒報導,有居民在路環發現一群流浪狗,被人放置金屬捕獸器殘忍捕獵,從而懷疑有人以此圖利出售給他人食用。事實上此等行為是屬於違法的。因為按照《妨害公共衛生及經濟之違法行為之法律制度》規定,任何人在未接受法律或規章規定的衛生檢查等情況下,屠宰動物供公眾食用即屬犯罪行為,最高刑罰甚至可判監禁三年。

狗是人類最忠心的朋友,愛護牠們是最自然不過的事。即使有一天,自家狗隻因病離世時,也應把遺體帶到市政狗房作處理。因為隨意棄置寵物遺體亦屬違法,可被罰款二千五百元,作為狗主人亦理應注意。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公共地方總規章》、第6/96/M號法律以及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新華澳報2013年1月25日"法律廣角鏡"專欄)




2013年1月15日 星期二

煙草製品包裝新規定


踏入二零一三年,相信大家也會留意到由今年一月一日起,本澳所有娛樂場均會實行控煙。按照《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俗稱“新控煙法”)規定,在娛樂場內,除法律允許設立的吸煙區內,一律實施禁煙。不過值得留意的是,除了此一規定會於今年正式生效外,其實“新控煙法”內亦有另一規定,同樣會於今年正式生效,就是有關煙草製品包裝方面的規定。

大家最近光顧便利店或超市時,可能也有發現各種牌子的煙盒包裝,相比以往均有所不同。這是因為按照法律規定,由今年一月一日起,所有煙草製品,包括捲煙、雪茄、小雪茄、煙斗煙草及捲煙煙草,其獨立包裝上均須印有按第16/2012號行政法規核准的標籤式樣。

有關標籤式樣由圖案、健康警語、衛生局戒煙專科門診的電話號碼組成(捲煙的式樣上還包括焦油和尼古丁含量)。在包裝的兩個最大表面上,應分別印上式樣的中文本和葡文本,而大小至少佔該表面一半的面積。如有違反規定,相關煙草商最高可被罰款十萬元。

訂立有關標籤式樣的規定,目的是透過包裝上具警嚇性的圖案和語句,藉此令吸煙人士減少或放棄買煙,促進“食少包煙”的想法甚至引起主動戒煙的動機,減少對身體健康危害之餘,長遠來說亦有助澳門建立一個無煙健康環境。

上述提及若煙草商違反規定時會被罰款,其實不單止煙草商,零售商亦同樣有責任。因為法律規定,任何零售商販賣不符合法定標籤式樣的煙草製品,包括繼續販賣舊款式的煙包時,均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款澳門幣二千元。

除了標籤式樣的規定要注意外,作為零售商在賣煙給他人時亦須注意對方的年齡。因為根據《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規定,禁止向十八歲以下人士售賣煙草製品,否則最高可被罰款三千元。當然有人可能會問,有時候很難從外表判斷顧客是否已經十八歲,這時應如何處理呢?其實當零售商對購買者年齡有懷疑時,在銷售前應要求對方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假如購買者拒絕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則會推定為未成年人。此外法律亦明確規定,不可透過無法辨認購買者年齡的遠距離途徑,例如互聯網或郵遞方式售賣煙草製品,違者同樣最高可被罰款二千元。

自去年“新控煙法”實施後,在市民大眾普遍守法,以及有關當局持續執法下,控煙工作已取得一定成效。再加上今年有關規定的生效下,更進一步推動澳門向健康無煙城市邁進。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5/2011號法律第11條、第14條、第23條、第39條,以及第16/2012號行政法規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3年1月13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2013年1月7日 星期一

公司結業商舖租約怎辦?


在商業社會中,營商致富可能是很多人的理想,而對於做生意的人來說,商舖的選址肯定是至關重要的一環。相對租屋而言,人們租舖時或會有更多的考量,尤其關於租期長短,續租或中途退租等問題,因為經營生意畢竟是一項投資,難免有起有落。另外,租舖時,有的會以個人名義(包括一人或多人名義)簽訂租約,也有的會以公司名義簽訂租約,兩者有甚麼區別嗎?


一般來說,以個人名義或者公司名義簽訂的租約並沒有太大的區別,例如有關租金、年期、續租等的規定都是相同的,不過,如果以公司名義簽訂租約,可能會遇到以下問題,那就是萬一公司結業而租約又未到期,那應該怎麼辦?

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先讓我們了解有關終止租約的規定。租約,顧名思義是一份規範租賃關係的合同,與其他合同一樣都很講求穩定性,所以,租約訂立之後,任何一方都不能隨意終止租約,只有在法定的情況下方能終止租約。法律規定商舖租約的終止方式有四種,包括:當事人協議廢止、解除租約、單方廢止及租約失效。

(一)當事人協議廢止:是指在雙方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不論租期是否屆滿,都可以透過協議把租約廢止。但如果一方當事人反對,則另一方只能透過其他方式(例如租約期滿後不再續租的方式)來終止租約。(二)解除租約:要使用這種方式終止租約,先決條件是有其中一方不履行義務。例如業主可以租客拖欠租金為由提出解除租約;又例如租客可以單位存在危險為由提出解除租約。(三)單方終止:無論租客或業主,任一方想在租約期滿後不再續租,須在租約期滿前至少提前一段法定的時間(例如兩年期的租約須提前九十日),以書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四)租約失效:當出現租約屆滿、租客死亡、法人消滅(例如公司結業)等情況時,會導致租約失效。

回到租約是以公司名義簽訂,當公司結業而租約又未到期的問題。這時就應該適用上述第四種租約失效中的法人消滅的規定。由於作為承租人的公司已經不存在,所以租約亦會因此而失效。在這種情況下,法律並沒有規定業主可以獲得補償。至於該結業的公司,亦應在結業日起計九十日內將有關的商舖返還給業主(意即遷出商舖)。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現實中可能會出現生意不景氣,商舖無法繼續經營,而租客想在租約到期前退租的情況。這種情況則未必屬於上述租約失效的情況。須知道,上指因公司結業而導致租約失效的情況,必須是指公司已依法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辦理公司註銷的登記,並已向財政局辦理結業手續。所以,當商舖租約是以個人名義簽訂,又或以公司名義簽訂,但公司並非處於法律意義上的結業狀態,都不能適用失效的情況來終止租約。這時,雙方須以其他方式來終止租約,例如協議廢止等。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1013、1022及1036條的規定。

(原文上刊於2013年1月6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