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30日 星期五

商標和專利


最近某美國著名電腦公司的官方專賣店,不約而同地在香港及上海兩地正式開幕。由於在香港的分店是當地首間專賣店,而位於上海南京東路的分店更被稱為全國最大的分店,再加上該公司的產品如iPhone、iPad等受歡迎程度近年風靡全球,所以吸引了很多人的注目。甚至不論在香港和上海的專賣店門口外,均有近百名的“忠實擁躉”通宵輪候,目的除了為購買限量發行的產品,亦想搶先入內一睹專門店的情況。

在競爭日益劇烈的商業社會中,要成功建立一個品牌絕不容易,而要使品牌成為全球矚目的產品,更加是難上加難。當然在每間公司建立自己品牌的時候,社會上亦需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對他們的努力作出保障。我們經常聽到有人提及“知識產權”這個名詞,其實它是一種無形財產權,與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一樣,都受到法律保護。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智慧成果,讓創作人獲得相應的回報,鼓勵其繼續創作貢獻社會。知識產權主要包括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版權)等。而在澳門,《工業產權法律制度》中就規定了對商標和專利的保護。

先說商標,就以這間著名電腦公司來說,大家都對它銀灰色的蘋果商標相當熟悉。商標又被俗稱為“牌子”,是一種標記,使消費者能適當區分不同企業的產品或服務,通常是由文字、圖形、符號或其組合構成。要設計出一個成功的商標出來並不容易,往往要歷經多次的變更:這個電腦公司的商標起初是牛頓坐在蘋果樹下看書的鋼筆繪畫,後來改為彩虹色、具有一個缺口的蘋果圖像;到一九九八年變更為單色系列,而近年再次變更為金屬帶有陰影的銀灰色,經歷了多次的變更後才變成今天的模樣。

當然,任何一種產品,只有一個好的商標也是不夠的,最重要還是看產品本身的功能如何,才能成功吸引消費者購買和使用。而在法律層面上,這亦會涉及專利權方面的內容。專利權是指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專利權人對其發明創造享有製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等權利。專利權是需要申請人按照法律規定的手續進行申請,並經審查批准才能獲得的。任何人必須事先徵得專利權人許可並支付一定的報酬,才能使用該項發明,否則會構成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無論身為商人抑或市民大眾,認識有關商標和專利的法律規定後,自然可獲得更好的保障以及避免觸犯有關法律。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97/99/M號法令《工業產權法律制度》
 
(原文刊登於2011年9月30日新華澳報"法律廣角鏡"專欄)
 

2011年9月12日 星期一

中秋佳節



近日,看到街上催燦奪目的燈飾,彷彿提醒我們中秋節快將來臨,而轉眼間,這一天亦於明天到來。對於中秋節的由來,現代人想必已是甚覺模糊,而更大程度上卻將印象及集中力放在月餅用料、做節菜餚,以及慶祝燈飾的設計上。說起燈飾,如果市民細心留意,定必發現今年的燈飾造型較為特別,有不同的人物造型出現,因為今年的燈飾是以“中國神話及民間故事”為主題,如嫦娥奔月、哪吒鬧海、西遊記等,讓市民在歡度節日的同時,亦能認識一下中國傳統的民族文化。


中秋節除了賞燈之外,當然少不了傳統的賞月習俗。一般來說,不少市民喜歡一家大細齊齊整整吃過做節晚飯後,便會扶老攜幼,或約齊三五知己到公園、岸邊休閒區等戶外賞月,邊吃月餅邊玩燈籠,談天說地,好不開心。不過,玩時玩,市民在佳節期間亦要注意安全,尤其是小朋友和青少年,切忌貪玩煲蠟,若果高溫熱蠟沾到皮膚,輕則燒傷皮膚,重則導致毀容,而且在公共地方煲蠟屬於違法行為,違法者一律可被定額罰款六百元。


玩燈籠方面,市民亦要小心為上,特別是玩傳統的紙燈籠,由於紙燈籠須要燃點蠟燭,雖然在燭光襯托下,燈籠的五彩紙料才能突出造型,更能配合節日的氣氛;但是,蠟燭燈籠亦存在有危險性,所以如果是小朋友玩時,便應該有家長陪同。還有,在燃點燈籠時亦不應太過接近其他容易點燃的物件,如窗簾、花草、紙張等,因為若果稍有不慎,火種點燃了其他物品,後果不堪設想。


事實上,很多時人們都輕視玩燈籠、煲蠟、甚或是玩火等行為,歸根究底,是因為認為自己有能力控制火勢。根據過往經驗,因為玩火而引起的火災,玩火者初時同樣都是抱著沒有甚麼大不了的心態,再加上,未有意識到玩火的後果及它的嚴重性,結果卻闖下彌天大禍。法律亦規定,不單止故意造成火警(例如刻意縱火)須受刑責,同樣地,過失造成火警(例如將燈籠隨便棄掉在草地上,結果引致大火,須立即疏散公園內的人群)亦會受法律制裁,最高可被判監五年。


可能有人會問:“只要不釀成大火,不燒傷他人,應該沒犯法吧!”實際上,會否觸犯法律,關鍵不在於火勢的大小,有沒有人因此燒傷,而是只要是故意或過失地造成火警,而有關情況又對他人或他人的財產造成“危險”時,即使沒有實際損害,都足以構成犯罪,會受監禁處罰。


明天是人月兩團圓的中秋節,市民盡興之餘,亦要緊記守法和顧及安全。在此預祝大家:“中秋節快樂!”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違法行為清單》第2條及《刑法典》第264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1年9月11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2011年9月9日 星期五

路上壞車後果















早前在香港發生了一宗嚴重的交通事故,有私家車在行駛途中突然壞車停下,但尾隨的貨車又收掣不及,與私家車的尾部相撞,導致兩車如“連體嬰”般衝前六十米後撞上路肩石壆才停下,最終釀成一死四傷的慘劇。事件的調查結果如何?是否有人要負上責任?我們在此不作評論,但無可否認,汽車與人一樣,如果不好好打理(或注意身體),也會有壞車(或生病)的時候,不過,人生病了會主動求醫,但汽車有“毛病”時,車主就未必能夠即時察覺,有時候在行車途中,才出現諸如壞車、沒水,甚至燃料用盡等的“抛錨”情況,從而影響其他車輛通行,對此,法律規定了相應的處理方法。
阿棠:“老婆!架車突然唔郁得,打電話又搵唔到個整車師傅,點算呀?”
阿晴:“老公,唔駛急!對面有間茶餐廳,不如入去飲杯嘢先啦!”
阿棠:“吓!留底架車喺度,犯唔犯法架?”
我們開車,都希望快點能夠到達目的地,不過,如果遇上壞車的情況,加上又未能即時找到師傅修理,有時候也不禁會感到無可奈何。雖然如此,法律規定司機仍要採取適當措施,以免影響其他道路使用者的通行。
像題述的情況,阿棠應先把車輛移往所沿車行道的左側,如果未能馬上把車輛停泊或移走時,亦應採取必要措施,尤其是發出危險警示閃光信號(俗稱“壞車燈”),以便其他道路使用者能即時察覺而提高警惕。另外,阿棠此時亦應聯絡拖車公司盡快把無法移動的車輛移離道路,如果慢條斯理,又愛理不理,一於喝杯咖啡歇歇腳,稍後才處理壞車,這樣,亦屬違法,阿棠最高更可被罰款六百元。
阿晴:“上橋都壞車,真係唔好彩呀!”
阿棠:“唔使驚!等我落車整整佢,無事嘅!”
阿晴:“乜喺橋度,都可以整車嘅咩?”
澳門有三條跨海大橋:嘉樂庇大橋(也稱舊大橋)、友誼大橋與西灣大橋,除了舊大橋是專供公共巴士及的士行車外,其餘車輛都只准使用其他兩條大橋來往澳門與氹仔。與一般的道路一樣,如果車輛在大橋上壞車而無法移動,車內的人亦應發出危險警示燈號,但不同的是,他們在等待援助期間一般應留在車內,否則亦應在車輛的前方佇候。
此外,在一般的道路上壞車,司機或修車師傅可對車輛進行容易及迅速的簡單維修,但是,如果在大橋上,法律是絕對禁止對車輛進行任何維修,有人違反規定,更可被科處罰金一千至五千元。
阿棠:“架車就嚟無油,但嚟到橋頭,無理由唔過埋橋先架!”
阿晴:“老公!喺橋度無油,好似都係犯法個喎?”
車輛的機件損壞,我們有時候未必察覺,但車輛的燃料快將用盡,我們則可以輕易地從指針中知曉,如果因為自己過於自信,以為車輛有足夠燃油能夠通過大橋,但到了橋上之後,才發現自己的估計錯誤,車輛拋錨瞬間變成事實,這不僅誤了自己時間,也阻礙着橋上的交通,對不少人造成不便。
按照規定,任何車輛在大橋上因缺乏燃料而不能移動,駕駛者亦可被科處罰金一千至五千元。

機件優,距離夠,路面安全盡顯透
由此可知,駕車人士必需要定期留意車輛的狀況,包括機件有否損壞,又或缺乏原料等,以避免車輛在途中“死火”。相反,我們駕駛時亦須留意路面的各種情況,尤其注意駕駛時要與前車保持適當距離,且切記不要超速,這樣,若遇到前車突然停下時,最起碼我們都能有足夠的時間準備,及時?車,又或繞過前車離開,避免意外發生,否則若距離過近而收掣不及,引致兩車相撞時,後果便不堪設想!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道路交通法》第59條,第70/95/M號法令第12與13條與第21/2005號行政法規第10與11條)
原文刋登於華僑報2011年9月9日澳門法律絮論專欄

2011年9月2日 星期五

愛很美


植物界如要選美,被子植物(即有花植物)應該可以進入三甲。櫻花、桃花、梨花,數之不盡、綻放不停,有誰不被她們的美麗所吸引?然而,花兒是怎樣將她們的花姿一代傳一代的呢?


植物開花時,成熟的花粉被風或昆蟲傳送到同一種植物雌蕊的柱頭上,花粉粒萌發形成花粉管。花粉管穿過花柱和子房壁直達胚珠,進入胚囊,將花粉管内的兩個精子釋放到胚囊裏,一個精子與卵細胞結合形成受精卵,由受精卵發育成胚;另一個精子與兩個極核結合形成受精極核,由受精極核發育成胚乳。這樣,受精後的胚珠就整個變成了種子。種子在子房內發育最後形成果實。

其實,不管是植物或動物,他們的成長都會有一個周期,順着這個周期,萬物就能自然成長,自然繁衍。同樣,人類的成長也一樣,身體機能會隨着不同時期會有所變化。例如,女性的骨骼要到二十四歲才會發育完成,如果過早生育,容易出現過早骨質疏鬆、脊柱彎曲或骨盆畸形等,而且醫學已證明過早的性生活,在生理和心理上都會有所傷害,尤其對女性而言。所以,法律亦禁止與未滿一定年齡的兒童發生性行為。

根據《澳門刑法典》規定,與未滿十四歲的人發生性行為,即使是在自願的情況下,亦會觸犯“對兒童之性侵犯罪”,最高可判監禁十年。檢察院最近完成了一宗性侵犯兒童的偵訊工作,雖然兩人是朋友關係,而且是在願意的情況下發生關係,但由於當事人只得十二歲,所以亦會觸犯上述犯罪。另外,即使雙方沒有發生性行為,但是,只要向未滿十四歲的人作出重要性慾行為(例如手淫、撫摸或觸碰性器官等),同樣會觸犯“對兒童之性侵犯罪”,最高可判監禁八年。

提到性侵犯,很多時候會想到被害人必定是女性,其實法律對於女童和男童同樣都是有所保護的。在澳門,與未滿十四歲的男童發生性行為,同樣亦會觸犯“對兒童之性侵犯罪”,須負上刑事責任。

有的情況(尤其在雙方願意的情況下),雙方均未滿十四歲,例如兩人都只得十三歲,那麼,是不是雙方都無事呢?當然不是。在這種情況下,一方對另一方而言,既是受害者亦是加害人。也就是說,雙方互為被告,兩人都要承擔法律責任。雖然,兩人都未到十六歲的刑事歸責年齡,但對年滿十二而未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可以適用《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最嚴重可判入少年感化院。

愛很美麗,但成熟的愛更加美麗,因為成熟的愛不會傷害對方,也不會傷害自己。美麗的花兒尚且等到自然成熟時才撒播花粉,我們呢?當然也要愛得美麗,愛得成熟!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刑法典》第166條的規定。

(原文刊載於9月2日新澳報法律廣角鏡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