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9日 星期五

路上壞車後果















早前在香港發生了一宗嚴重的交通事故,有私家車在行駛途中突然壞車停下,但尾隨的貨車又收掣不及,與私家車的尾部相撞,導致兩車如“連體嬰”般衝前六十米後撞上路肩石壆才停下,最終釀成一死四傷的慘劇。事件的調查結果如何?是否有人要負上責任?我們在此不作評論,但無可否認,汽車與人一樣,如果不好好打理(或注意身體),也會有壞車(或生病)的時候,不過,人生病了會主動求醫,但汽車有“毛病”時,車主就未必能夠即時察覺,有時候在行車途中,才出現諸如壞車、沒水,甚至燃料用盡等的“抛錨”情況,從而影響其他車輛通行,對此,法律規定了相應的處理方法。
阿棠:“老婆!架車突然唔郁得,打電話又搵唔到個整車師傅,點算呀?”
阿晴:“老公,唔駛急!對面有間茶餐廳,不如入去飲杯嘢先啦!”
阿棠:“吓!留底架車喺度,犯唔犯法架?”
我們開車,都希望快點能夠到達目的地,不過,如果遇上壞車的情況,加上又未能即時找到師傅修理,有時候也不禁會感到無可奈何。雖然如此,法律規定司機仍要採取適當措施,以免影響其他道路使用者的通行。
像題述的情況,阿棠應先把車輛移往所沿車行道的左側,如果未能馬上把車輛停泊或移走時,亦應採取必要措施,尤其是發出危險警示閃光信號(俗稱“壞車燈”),以便其他道路使用者能即時察覺而提高警惕。另外,阿棠此時亦應聯絡拖車公司盡快把無法移動的車輛移離道路,如果慢條斯理,又愛理不理,一於喝杯咖啡歇歇腳,稍後才處理壞車,這樣,亦屬違法,阿棠最高更可被罰款六百元。
阿晴:“上橋都壞車,真係唔好彩呀!”
阿棠:“唔使驚!等我落車整整佢,無事嘅!”
阿晴:“乜喺橋度,都可以整車嘅咩?”
澳門有三條跨海大橋:嘉樂庇大橋(也稱舊大橋)、友誼大橋與西灣大橋,除了舊大橋是專供公共巴士及的士行車外,其餘車輛都只准使用其他兩條大橋來往澳門與氹仔。與一般的道路一樣,如果車輛在大橋上壞車而無法移動,車內的人亦應發出危險警示燈號,但不同的是,他們在等待援助期間一般應留在車內,否則亦應在車輛的前方佇候。
此外,在一般的道路上壞車,司機或修車師傅可對車輛進行容易及迅速的簡單維修,但是,如果在大橋上,法律是絕對禁止對車輛進行任何維修,有人違反規定,更可被科處罰金一千至五千元。
阿棠:“架車就嚟無油,但嚟到橋頭,無理由唔過埋橋先架!”
阿晴:“老公!喺橋度無油,好似都係犯法個喎?”
車輛的機件損壞,我們有時候未必察覺,但車輛的燃料快將用盡,我們則可以輕易地從指針中知曉,如果因為自己過於自信,以為車輛有足夠燃油能夠通過大橋,但到了橋上之後,才發現自己的估計錯誤,車輛拋錨瞬間變成事實,這不僅誤了自己時間,也阻礙着橋上的交通,對不少人造成不便。
按照規定,任何車輛在大橋上因缺乏燃料而不能移動,駕駛者亦可被科處罰金一千至五千元。

機件優,距離夠,路面安全盡顯透
由此可知,駕車人士必需要定期留意車輛的狀況,包括機件有否損壞,又或缺乏原料等,以避免車輛在途中“死火”。相反,我們駕駛時亦須留意路面的各種情況,尤其注意駕駛時要與前車保持適當距離,且切記不要超速,這樣,若遇到前車突然停下時,最起碼我們都能有足夠的時間準備,及時?車,又或繞過前車離開,避免意外發生,否則若距離過近而收掣不及,引致兩車相撞時,後果便不堪設想!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道路交通法》第59條,第70/95/M號法令第12與13條與第21/2005號行政法規第10與11條)
原文刋登於華僑報2011年9月9日澳門法律絮論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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