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2日 星期一

中秋佳節



近日,看到街上催燦奪目的燈飾,彷彿提醒我們中秋節快將來臨,而轉眼間,這一天亦於明天到來。對於中秋節的由來,現代人想必已是甚覺模糊,而更大程度上卻將印象及集中力放在月餅用料、做節菜餚,以及慶祝燈飾的設計上。說起燈飾,如果市民細心留意,定必發現今年的燈飾造型較為特別,有不同的人物造型出現,因為今年的燈飾是以“中國神話及民間故事”為主題,如嫦娥奔月、哪吒鬧海、西遊記等,讓市民在歡度節日的同時,亦能認識一下中國傳統的民族文化。


中秋節除了賞燈之外,當然少不了傳統的賞月習俗。一般來說,不少市民喜歡一家大細齊齊整整吃過做節晚飯後,便會扶老攜幼,或約齊三五知己到公園、岸邊休閒區等戶外賞月,邊吃月餅邊玩燈籠,談天說地,好不開心。不過,玩時玩,市民在佳節期間亦要注意安全,尤其是小朋友和青少年,切忌貪玩煲蠟,若果高溫熱蠟沾到皮膚,輕則燒傷皮膚,重則導致毀容,而且在公共地方煲蠟屬於違法行為,違法者一律可被定額罰款六百元。


玩燈籠方面,市民亦要小心為上,特別是玩傳統的紙燈籠,由於紙燈籠須要燃點蠟燭,雖然在燭光襯托下,燈籠的五彩紙料才能突出造型,更能配合節日的氣氛;但是,蠟燭燈籠亦存在有危險性,所以如果是小朋友玩時,便應該有家長陪同。還有,在燃點燈籠時亦不應太過接近其他容易點燃的物件,如窗簾、花草、紙張等,因為若果稍有不慎,火種點燃了其他物品,後果不堪設想。


事實上,很多時人們都輕視玩燈籠、煲蠟、甚或是玩火等行為,歸根究底,是因為認為自己有能力控制火勢。根據過往經驗,因為玩火而引起的火災,玩火者初時同樣都是抱著沒有甚麼大不了的心態,再加上,未有意識到玩火的後果及它的嚴重性,結果卻闖下彌天大禍。法律亦規定,不單止故意造成火警(例如刻意縱火)須受刑責,同樣地,過失造成火警(例如將燈籠隨便棄掉在草地上,結果引致大火,須立即疏散公園內的人群)亦會受法律制裁,最高可被判監五年。


可能有人會問:“只要不釀成大火,不燒傷他人,應該沒犯法吧!”實際上,會否觸犯法律,關鍵不在於火勢的大小,有沒有人因此燒傷,而是只要是故意或過失地造成火警,而有關情況又對他人或他人的財產造成“危險”時,即使沒有實際損害,都足以構成犯罪,會受監禁處罰。


明天是人月兩團圓的中秋節,市民盡興之餘,亦要緊記守法和顧及安全。在此預祝大家:“中秋節快樂!”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違法行為清單》第2條及《刑法典》第264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1年9月11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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