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5日 星期一

澳門有“辱警罪”嗎?

透過報章或者電視的報導,我們或會看到一些關於警方與市民發生爭執或者衝突的場面,這在世界各地、鄰近地區以及本澳均曾發生過類似事件。近日,香港警務處處長在接受電視節目訪問時表示,市民以粗言穢語辱罵警員的事件每年有近五百宗,部分人更加挑釁警員。例如去年七月曾經有司機在行車中,因為沒有扣安全帶而被警員截查時,不但以粗言辱罵警員,且更拿出剪刀威脅警員,有關司機最終被控以“襲警罪”;又例如去年十月有警員因為要票控沒有扣安全帶的司機,結果被司機以“粗口”辱罵五分鐘,並將片段上載到互聯網。香港警務處表示如果同類情况惡化,或者會考慮是否需要引入“辱警罪”。


類似的辱警情況可能亦會發生在本澳,例如有時在街上會見到有人因為違例泊車被警察“抄牌”,因為不服氣,按捺不住氣憤而破口大罵警察。市民這樣做當然不正確,那麼,澳門又有沒有“辱警罪”呢?

在澳門的刑法中,確實並沒有一條條文寫明“辱警罪”三個字,但是,侮辱警察的行為亦會構成刑事犯罪,亦即是如果有人出言侮辱警察,後果也會和傷人、搶劫等犯罪一樣,須按照法律規定判處監禁及留案底。在法律上有所謂罪刑法定原則,即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就不能推定為犯罪,那麼,侮辱警察的行為是根據哪一法律條文來定罪?

相信大家都知道,在澳門的刑事法律中是有一條“侮辱罪”的。根據《刑法典》的規定,侮辱罪是指以任何一種方法(例如說話、動作、網上留言等)公然凌辱、誣蔑、貶低他人的人格,因而令到他人的名譽和尊嚴受損。比較典型的情況有:當面以粗言穢語辱罵,或者以侮辱性質的言詞去貶損他人等等。一經定罪,侮辱罪最高可判三個月監禁。不過,如果侮辱的對象是正在執行職務的公務員(例如警察、控煙督察等),或者因為職務的原因而對該等公務員作出侮辱的行為,以致他們蒙受恥辱、當衆出醜或者受人輕蔑等,可麼就會構成“加重侮辱罪”,刑罰比普通“侮辱罪”加重。根據法律規定,“加重侮辱罪”最高可判四個半月監禁。所以,辱警的行為實際上是按照“加重侮辱罪”來定罪處罰的。所以,實質上澳門也有辱警的犯罪,只是罪名不是“辱警罪”,而是“加重侮辱罪”。

另外,日常所見有些市民在面對警察執法時,不但會出言侮辱,有的甚至會違抗警察的命令,例如發生交通意外之後,警察要求肇事司機進行呼氣酒精測試,司機肆意違抗,且無理地拒絕進行呼氣酒精測試。這樣,根據《道路交通法》規定,司機更會被控以“違令罪”,最高可判一年監禁。

試問警察為甚麼要“抄牌”?為甚麼要求司機“吹波仔”?如果沒有違例泊車,如果有扣安全帶,警察會“抄牌”嗎?所以,市民應該明白警察執行職務,無非是為了維護社會治安,保障市民生命及財產安全,我們應該理解和尊重,積極與警方合作。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澳門刑法典》第175、178及312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2年3月3日新華澳報法律廣角鏡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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