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7日 星期二

《基本法》關於政治體制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第四章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共有五十八條條文,分七節,其中包括行政長官、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有關規定。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行政長官由年滿四十周歲,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的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任期為五年,可連任一次。行政長官在任期內不可以具有外國居留權,且不得從事私人贏利活動。行政長官就任時應向終審法院院長申報財產,記錄在案。

《基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由《基本法》附件一規定。根據附件一的安排,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依照《基本法》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基本法》第五十條規定了行政長官具有廣泛職權,包括領導澳門特區政府;負責執行《基本法》和依照《基本法》適用於澳門特區的其他法律;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佈法律;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將財政預算、決算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決定政府政策,發佈行政命令;制訂行政法規並頒佈執行,以及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員,包括各司司長、廉政專員、審計長、警察部門主要負責人和海關主要負責人;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員職務等等,共十八項。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行政會的委員由行政長官從政府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長官決定。行政會委員人數為七至十一人,由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行政會的會議每月至少舉行一次,由行政長官主持會議。行政長官在作出重要決策、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制定行政法規和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的意見,但人事任免、紀律制裁和緊急情況下採取的措施除外。行政長官如不採納行政會多數委員的意見,應將具體理由記錄在案。澳門特區還設立廉政公署和審計署,兩個部門都獨立工作,對行政長官負責。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

《基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特區政府的首長是行政長官,政府設司、局、廳、處。各司司長與廉政專員、審計長、警察總局局長和海關關長均為特區政府的主要官員,並由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十五年的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特區政府行使下列職權:制訂並執行政策;管理各項行政事務;辦理基本法規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對外事務;編制並提出財政預算、決算;提出法案、議案,草擬行政法規;委派官員列席立法會會議聽取意見或代表政府發言。特區政府必須遵守法律,對澳門特區立法會負責: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

《基本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立法會議員由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擔任;立法會主席、副主席由立法會議員互選產生,由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十五年的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立法會除第一屆外,每屆任期四年。第一屆立法會由廿三名議員組成,第二屆立法會由廿七名議員組成,第三屆及第四屆立法會由廿九名議員組成,其中十二名由直接選舉產生,十名由間接選舉產生,七名由行政長官委任。

《基本法》規定立法會職權包括:依照基本法規定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暫停實施和廢除法律;審核、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審議政府提出的預算執行情況報告;根據政府提案決定稅收,批准由政府承擔的債務;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就公共利益問題辯論;接受澳門居民申訴並處理等等。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司法機關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司法機關包括法院和檢察院。《基本法》規定法院獨立審判,祇服從法律,不受任何干涉。澳門特區法院設立初級法院、中級法院和終審法院。終審權屬於終審法院。各級法院的法官,根據當地法官、律師和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的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各級法院院長由行政長官從法官中選任。終審法院院長則必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檢察院獨立行使法律賦予的檢察職能,不受任何干涉。檢察長由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由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檢察官經檢察長提名,由行政長官任命。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可以概括為一種行政主導、行政與立法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約、司法獨立的地方政治體制。這既不同於內地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又不同於原來殖民時代實行的總督制。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基本法》第四章及附件一、附件二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2年3月26日澳門日報認識澳門法律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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