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5日 星期四

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上)

關於政治體制的法律規定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是澳門特區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六十八條及附件一、附件二規定。

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七條和附件一的規定,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選舉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選委會各個界別的劃分,以及每個界別中何種組織可以產生選委會委員的名額,由澳門特區根據民主、開放的原則制定選舉法加以規定。為了落實上述規定,特區立法會於二零零四年四月制定了《行政長官選舉法》。在《基本法》的保障下,特區民主政制穩步向前發展。第一屆行政長官選舉時推選委員會人數二百人,第二、三屆行政長官選舉時,選委會人數擴大到三百人。

根據《基本法》第六十八條和附件二的規定, 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立法會由直選、間選和委任三部分議員組成。而議員的具體選舉辦法,由澳門特區政府提出並經立法會通過的選舉法加以規定。為了落實上述規定,特區立法會於二零零一年二月制定了《立法會選舉法》。立法會不僅全部議員由澳門永久性居民組成,而且議員人數亦由第一屆的二十三人逐步增加到第二屆的二十七人、第三屆和第四屆的二十九人。

政制發展的程序

隨着二零一三年第五屆立法會選舉和二零一四年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日漸接近,並考慮到社會各方面意見,政府在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中指出,把處理《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規定的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修改問題,作為今年施政的重要內容。 為了進一步明確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具體程序,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致函全國人大常委會,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酌定是否需要對《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規定作出解釋。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作出解釋,明確了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改的程序步驟,即“五步曲":第一步,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第二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是否需要修改作出決定;第三步,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法案,並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第四步,行政長官同意經立法會通過的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法案;第五步,行政長官將有關法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

政制發展原則

澳門社會廣泛認同,基於《基本法》的憲制性規定、澳門特區的法律地位和回歸以來的實踐經驗, 政制發展必須始終遵從以下四項原則:

第一,政制發展決定權在中央的原則。澳門特區是直轄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特區的高度自治權來源於中央的授權。政制發展必須在《基本法》的框架內進行,遵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及《決定》。第二,維持基本制度的原則。在維持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委會選舉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立法會由直接選舉、間接選舉和委任議員組成的基本制度的前提下,對相關機制進行充實和完善。第三,符合澳門實際情況的原則。修改方案應符合澳門的實際情況,有利於澳門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第四,有利社會各界均衡參與的原則。修改方案應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有利於社會各階層均有代表通過不同方式參與社會政治生活。

為廣泛聽取社會各界對兩個“產生辦法”,以及本地選舉法相關規定的修改意見,特區政府由三月十日至四月二十三日進行公開諮詢,歡迎市民為澳門的政制發展積極發表意見。有關《政制發展諮詢文件》已上載www.cdm.gov.mo專題網頁,大家亦可以前往政府資訊中心、民政總署大樓,民署各服務站及各區市民服務中心、印務局、中央圖書館和郵政局索取,同時亦歡迎巿民透過以下途徑發表意見:

網站 www.cdm.gov.mo


傳真 8987-0898,8987-0899

郵寄或親身遞交 行政公職局──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

電話 8866 8866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基本法》第附件一條及附件二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以及《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

(原文刊登於2012年3月12日澳門日報認識澳門法律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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