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9日 星期五

販賣人口的代價



       早前傳媒報導了一宗十四歲少女慘遭威逼來澳賣淫案件:警方在新口岸某大廈內,查獲多名涉嫌從事賣淫活動的內地女子及兩名“馬伕”。其中警方發現一名年僅十四歲少女疑遭販賣人口集團威逼來澳,同時亦發現多名十八至二十歲來自遼寧和四川等地的涉案女子,其中一女子聲稱因欲“搵快錢”而被誘騙來澳後,在威嚇下被逼賣淫。


    事實上,類似事件以往亦曾在本澳發生,當中均會涉及販賣人口的犯罪。根據第6/2008號法律《打擊販賣人口犯罪》法律規定,販賣人口犯罪涉及多種目的,包括強迫賣淫(性剝削)、強迫受害人做苦工(對他人進行勞動或服務剝削)、切除人體器官及非法收養兒童等。


   不過每當提起販賣人口時,可能有部分市民會認為事不關己,感覺與自己日常生活無關所以沒有給予足夠關注。事實上,販賣人口除了會涉及各種犯罪影響社會治安外,有關販賣人口的受害人亦不單止是外地人士,本地居民亦有可能成為受害者。年前澳門司警與日本警方便聯手破獲了一宗跨國販賣人口案,案中一名被捕本澳男子曾在澳門報章刊登一則“賺快錢”的招聘啟事,以外國K場高薪招聘年輕女伴唱作利誘,在澳門本地物色適當人選,最終警方在日本千葉縣郊區救出兩名被誘騙賣淫的十八歲澳門女子。


       從以上例子可見,並非只有外地人才會被販賣,本地居民亦應以此為鑑,時刻提高警覺,避免誤墮圈套。其實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往往大同小異,例如聲稱介紹高薪工作誘騙及對兒童進行拐賣等。而法律亦規定,為進行性剝削、強迫勞動或切除人體器官而販賣人口,且透過如暴力、綁架或欺騙等手段提供、送交、引誘、招募、運送或收容受害人,最高可被判監禁十二年。此外,若販賣人口的受害人是十八歲以下時,有關刑罰將會因應受害人的年齡相應加重,最高可被判監禁二十年,後果相當嚴重。


       由於販賣人口往往具有跨境性質,所以政府亦積極加強與國際及地區間的合作,例如早前特區政府與蒙古國政府簽訂了關於打擊販賣人口的合作協定,共同展開預防及打擊販賣人口的雙邊合作。不過要有效打擊犯罪活動,始終亦有賴市民大眾的共同參與。所以如市民發現有懷疑販賣人口的情況,均可致電打擊販賣人口24小時舉報熱線 2888-9911提供資料,齊心協力杜絕犯罪行為,將不法分子繩之於法。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6/2008號法律第2條的規定。


原本刊登於2010年10月29日<<新華澳報>>法律廣角鏡專欄

2010年10月28日 星期四

普法動力赴港參觀

由法務局組織青少年普法義工團隊"普法動力",於八月三十一日前往香港參觀懲教博物館及高等法院。是次參觀活動特別選出十三名表現優良的"普法動力"團員參加,以鼓勵其熱心參與普及法律的社會服務。透過學習不同地區的法律制度,團員可比較港澳兩地的不同法律制度,以培養團員對法律的思考能力,開闊視野。
於香港懲教博物館前合照留念
團員細心聆聽刑具的歷史,館內更展示了多種昔日使用的體罰刑具,如笞刑架、曲軸、九尾鞭。
館內有不少有越南船民的圖片、文物及影音資料,團員均感興趣。

當天,"普法動力"在原訟法庭旁聽了兩場審訊,一宗為毒品犯罪,由一位法官和七人組成的陪審團共同審理;另一宗則為民事訴訟。
高等法院是一嚴肅與公正的地方,聽審時均不得發出聲音和攝影,但能親身體驗香港法庭進行的審訊,學習進出法庭的禮儀,團員均感到非常興奮。

普法動力凝心營

凝聚力就是動力!普法動力除了學習和普法。團員間深厚的友誼更是難能可貴的,所以每年普法動力都會組織凝心聚會,如燒烤、生活營等。7月29、30日普法動力經驗了兩日一夜的凝心營,今年是首次以行山和露營的方式,讓大家凝聚起來。
出發前團員用大紙和顏色,寫上這兩日一夜的期望與目標,他們寫著的就是挑戰自己、同舟共濟以及克服困難等。
這次營會有很多很多的第一次,第一次背裝滿裝備的背包行山,第一次野外煮食,第一次紮營等,當中有著不少學問,而行山最重要就是能對應地圖知道自己所在的位置,過程中,圖員學會了用指南針為自己辨別方位和看地圖,雖然當中亦曾走錯路,但不要緊,失敗乃成功之母。
除了學會看地圖和使用指南針,食物和水更是必不可少的,如何保存凍肉、蔬菜也是一大學問,大家的背包都放得滿滿的,除食物、水、帳蓬、急救等用具外,還有廚具套和gas等煮食器材。

普法動力一行二十多人一起背著大大的背包由九澳村出發。

點點、畫畫這次行山的路線,終點是媽祖像。

"對嗎?對嗎?這是我們的位置嗎?"遇上分岔口,團員仔細分析地圖後便繼續前進前進。

用這簡單的器材,就可以煮出美味的食物,經過全組人的努力,烹調出三餸一湯,白飯三鍋,味道當然也是一級棒。

食要動手做,睡也要動手做,營是自己扎的,每個營可睡二至三人。

第二天早上,團員一起前往大澳水庫堤壩前,進行另一個任務-游繩下降,雖然有點害怕高,但在團隊間互相支持及鼓勵,團員沒有什麼可怕吧!Just do it!

二日一夜營心凝,完美畫上句號,難得的是和大家建立深厚了友誼,而且能夠挑戰自己。

2010年10月7日 星期四

背叛信任的代價



在這個世界上,你最信任誰?可能大家會答:丈夫、妻子、朋友或同事等。縱使答案各有不同,但總離不開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信任”,是一種無體物,是人與人相處的一種基礎,如果要與人相處融洽,就絕不能缺少“信任”。一間公司是否成功,其中一個因素來源於僱主與員工之間的信任,同樣地,一個家庭是否和睦,亦有賴家人之間的彼此信任。


然而,儘管“信任”如此重要,但往往卻有人利用此等“信任”,滿足一己私慾。早前的一單案例,事主是一名香港賭客,在本澳一所賭場的貴賓廳簽帳三十萬元作賭本,賭罷即時向賭廳還款十萬元。稍後,事主更委託一名經常陪同事主到賭場耍樂的疊馬仔,要求他替事主將二十萬元的款項交還給賭廳。但不久,事主卻收到賭廳催促他還款的通知,於是,事主便嘗試聯絡疊馬仔,可惜卻屢尋不獲,自此疊馬仔亦再未有露面。最終,事主懷疑被人私吞二十萬元,並要求賭廳協助報警。

假如有人將自己的一本書送給他人,又或者賣給他人,那麼這本書,便理所當然的屬於那人了。不過,正如上述情況,事主將金錢交給對方,目的並非送給對方,而是希望對方協助將有關金錢轉交給另一人,但當對方利用事主對自己的這種信任,將不屬於自己的財物據為己有時,便會觸犯“信任之濫用罪”,最高可被判處監禁三年。另外,根據取去的財物的價值不同,承擔的刑事責任亦有輕重之分。如果取去的金額超過澳門幣三萬元,最高可被判處監禁五年;如果取去金額超過十五萬元,最高更可被判處監禁八年。

過往,本澳亦曾經發生一些利用工作、受僱或者職業的便利,將不屬於自己的財物據為己有的案件。早幾個月前,就有一名報稱在賭場賬房任職的女子,在氹仔某賭場賬房工作期間,藉其他職員外出之際,偷取賬房抽屜內十二萬九千一百元港幣。儘管她的行為已可被視為盜竊,但考慮到她的行為不僅損害公司的利益,還違背了她的職業守則,即濫用了公司對員工的信任,所以,她的行為在刑法上除會構成“信任之濫用罪”外,更會加重處罰,最高可被判處監禁八年。

“信任”是建立穩固和可靠關係的基石,有了“信任”,矛盾、誤會、衝突自然會減少,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就會更加密切,世界亦會變得更加美好。所以,我們應好好珍惜現在與家人、朋友、同事之間的“信任”,繼續鞏固這種“信任”建立的一切,而非利用這種“信任”來催毀自己的一生。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澳門《刑法典》第199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0929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

2010年10月4日 星期一

國歌與國徽


今天是十月一日國慶日的大日子,全國各地均舉辦大大小小的慶祝活動,海內外華人亦因此而歡喜雀躍。澳門當然也不例外,今天早上在金蓮花廣場亦會有盛大的國慶日升國旗儀式,看著五星紅旗徐徐升起,相信每一個中國人心中都會感到熱血沸騰。

國歌

在升旗儀式上,除了見到徐徐升起的國旗外,大家也一定會聽到國歌《義勇軍進行曲》的演奏。作為祖國國歌,《義勇軍進行曲》原來早於一九三五年已經誕生,由田漢先生作詞,聶耳先生作曲,以雄壯激昂的旋律,反映當時抗日救國的堅強意志和必勝信念。直至一九四九年新中國成立,《義勇軍進行曲》亦正式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歌。時至今日,在一些重大場合,例如升國旗儀式、外交接待儀式或舉行大型體育活動等,我們都一定會聽到國歌旋律在耳邊激情迴盪。
國歌和國旗一樣,兩者都是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象徵。當然,既然說是國家象徵,我們就必須加以尊重和愛護。而法律亦明確規定,國歌應依照正式總樂譜的準確規定進行演奏,若蓄意不依歌譜演奏或更改國家歌詞,可構成侮辱國家象徵罪,最高可判監禁三年。

國徽

國旗與國歌是屬於國家象徵,此外,國家象徵還包括國徽。除了在北京天安門城樓和人民大會堂,以及在中國的出入境口岸(例如拱北邊檢大樓)等地方會看見國徽懸掛外,法律亦明確規定,在澳門特區內的行政長官辦公室與政府總部大樓等地方亦必須懸掛國徽。

雖然大家可能也有見過國徽的圖案,但圖案背後到底是代表甚麼意思呢?其實國徽圖案包括有國旗、天安門、齒輪和麥稻穗。國旗和天安門象徵國家,齒輪象徵工人階級,穀穗則象徵農民階級麥稻穗、五星、天安門、齒輪為金色,圓環內的底子及垂綬為紅色,為甚麼要用金、紅兩種顏色呢?因為金色和紅色在中國是象徵吉祥喜慶的傳統色彩。

澳門特區作為中國領土的一部分,除了國旗與國歌外,對國徽也同樣必須尊重和愛護。法律規定,不得展示或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被毀壞的國徽,否則可科最高一萬元罰款;此外,國徽或其圖案不得展示或使用於商標或廣告、日常生活的陳設佈置和私人慶弔活動,否則亦可科最高五萬元的罰款。


國歌和國徽,與國旗一樣都是屬於國家象徵。清楚認識它們的由來和背後意義後,才會深深明白它們的崇高和莊嚴的地位,必須得到所有人的尊重和愛護。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3/1999號行政法規及5/1999號法律。

(原文刊登於2010年10月1日新華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