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7日 星期四

背叛信任的代價



在這個世界上,你最信任誰?可能大家會答:丈夫、妻子、朋友或同事等。縱使答案各有不同,但總離不開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信任”,是一種無體物,是人與人相處的一種基礎,如果要與人相處融洽,就絕不能缺少“信任”。一間公司是否成功,其中一個因素來源於僱主與員工之間的信任,同樣地,一個家庭是否和睦,亦有賴家人之間的彼此信任。


然而,儘管“信任”如此重要,但往往卻有人利用此等“信任”,滿足一己私慾。早前的一單案例,事主是一名香港賭客,在本澳一所賭場的貴賓廳簽帳三十萬元作賭本,賭罷即時向賭廳還款十萬元。稍後,事主更委託一名經常陪同事主到賭場耍樂的疊馬仔,要求他替事主將二十萬元的款項交還給賭廳。但不久,事主卻收到賭廳催促他還款的通知,於是,事主便嘗試聯絡疊馬仔,可惜卻屢尋不獲,自此疊馬仔亦再未有露面。最終,事主懷疑被人私吞二十萬元,並要求賭廳協助報警。

假如有人將自己的一本書送給他人,又或者賣給他人,那麼這本書,便理所當然的屬於那人了。不過,正如上述情況,事主將金錢交給對方,目的並非送給對方,而是希望對方協助將有關金錢轉交給另一人,但當對方利用事主對自己的這種信任,將不屬於自己的財物據為己有時,便會觸犯“信任之濫用罪”,最高可被判處監禁三年。另外,根據取去的財物的價值不同,承擔的刑事責任亦有輕重之分。如果取去的金額超過澳門幣三萬元,最高可被判處監禁五年;如果取去金額超過十五萬元,最高更可被判處監禁八年。

過往,本澳亦曾經發生一些利用工作、受僱或者職業的便利,將不屬於自己的財物據為己有的案件。早幾個月前,就有一名報稱在賭場賬房任職的女子,在氹仔某賭場賬房工作期間,藉其他職員外出之際,偷取賬房抽屜內十二萬九千一百元港幣。儘管她的行為已可被視為盜竊,但考慮到她的行為不僅損害公司的利益,還違背了她的職業守則,即濫用了公司對員工的信任,所以,她的行為在刑法上除會構成“信任之濫用罪”外,更會加重處罰,最高可被判處監禁八年。

“信任”是建立穩固和可靠關係的基石,有了“信任”,矛盾、誤會、衝突自然會減少,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就會更加密切,世界亦會變得更加美好。所以,我們應好好珍惜現在與家人、朋友、同事之間的“信任”,繼續鞏固這種“信任”建立的一切,而非利用這種“信任”來催毀自己的一生。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澳門《刑法典》第199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0929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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