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9日 星期五

販賣人口的代價



       早前傳媒報導了一宗十四歲少女慘遭威逼來澳賣淫案件:警方在新口岸某大廈內,查獲多名涉嫌從事賣淫活動的內地女子及兩名“馬伕”。其中警方發現一名年僅十四歲少女疑遭販賣人口集團威逼來澳,同時亦發現多名十八至二十歲來自遼寧和四川等地的涉案女子,其中一女子聲稱因欲“搵快錢”而被誘騙來澳後,在威嚇下被逼賣淫。


    事實上,類似事件以往亦曾在本澳發生,當中均會涉及販賣人口的犯罪。根據第6/2008號法律《打擊販賣人口犯罪》法律規定,販賣人口犯罪涉及多種目的,包括強迫賣淫(性剝削)、強迫受害人做苦工(對他人進行勞動或服務剝削)、切除人體器官及非法收養兒童等。


   不過每當提起販賣人口時,可能有部分市民會認為事不關己,感覺與自己日常生活無關所以沒有給予足夠關注。事實上,販賣人口除了會涉及各種犯罪影響社會治安外,有關販賣人口的受害人亦不單止是外地人士,本地居民亦有可能成為受害者。年前澳門司警與日本警方便聯手破獲了一宗跨國販賣人口案,案中一名被捕本澳男子曾在澳門報章刊登一則“賺快錢”的招聘啟事,以外國K場高薪招聘年輕女伴唱作利誘,在澳門本地物色適當人選,最終警方在日本千葉縣郊區救出兩名被誘騙賣淫的十八歲澳門女子。


       從以上例子可見,並非只有外地人才會被販賣,本地居民亦應以此為鑑,時刻提高警覺,避免誤墮圈套。其實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往往大同小異,例如聲稱介紹高薪工作誘騙及對兒童進行拐賣等。而法律亦規定,為進行性剝削、強迫勞動或切除人體器官而販賣人口,且透過如暴力、綁架或欺騙等手段提供、送交、引誘、招募、運送或收容受害人,最高可被判監禁十二年。此外,若販賣人口的受害人是十八歲以下時,有關刑罰將會因應受害人的年齡相應加重,最高可被判監禁二十年,後果相當嚴重。


       由於販賣人口往往具有跨境性質,所以政府亦積極加強與國際及地區間的合作,例如早前特區政府與蒙古國政府簽訂了關於打擊販賣人口的合作協定,共同展開預防及打擊販賣人口的雙邊合作。不過要有效打擊犯罪活動,始終亦有賴市民大眾的共同參與。所以如市民發現有懷疑販賣人口的情況,均可致電打擊販賣人口24小時舉報熱線 2888-9911提供資料,齊心協力杜絕犯罪行為,將不法分子繩之於法。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6/2008號法律第2條的規定。


原本刊登於2010年10月29日<<新華澳報>>法律廣角鏡專欄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