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7日 星期三

毒害



近期,鄰埠娛樂圈頻頻傳出有關吸毒消息:繼藝人孫興及莫少聰涉嫌於北京因吸毒和藏毒被公安拘捕後,日前又傳出北京警方已掌握一些藝人的吸毒名單,當中包括樂壇天后、影帝影后及知名大導演等,事件令不少人議論紛紛。


以藝人孫興被捕事件為例,早前北京電視台《法治進行時》節目將拘捕及審問他的過程曝光了,他承認自己已有五年的吸毒史,並謂自己甚麼毒品都嘗試過,吸毒只想給自己一些能量。他透露,兩次失敗的婚姻曾讓他身心疲憊,吸毒則成為他排解煩惱的方式,但卻讓他無法自拔;他又眼見女友沒有工作,無所事事,為怕女友感覺空虛,於是便帶她一起吸毒,消遣時光,而女友最終亦染上毒癮。


對於上述個案,儘管內容與很多其他吸毒故事一樣,不過,它們同樣值得我們反思,亦反映出不少吸毒者或欲嘗試吸毒的人的錯誤想法。他們總以為毒品可以令人忘卻煩惱、幫人解悶,但如果毒品真的能帶給人那麼多的好處,為何每每不願改過自身的吸毒者最終總會落得悲慘下場,走向萬劫不復之地?事實上,吸食毒品後不但不會令人開心,惡果更是一連串。除了嚴重危害身體之外,更令吸食者情緒變差,影響與家人和朋友之間的關係。再者,吸毒屬於刑事罪行,澳門法律規定,吸食者最高可被判監三個月或被科最高六十日罰金 (每日的罰金可由五十元至一萬元不等,由法院按違法者的經濟能力而定)。


可能有人認為,監禁三個月沒有甚麼大不了,時間很快就過,但不要忘記,毒品不如日常的一般食物,不是說不吃就能不吃,一旦嘗了第一口更可能難以回頭;即使毒品不是自己買入,而是毒販免費送贈,毒販們也不會永遠提供免費毒品。為了獲得金錢購買毒品,不少吸食者便鋌而走險,販賣毒品 (如出售、送贈、購買或運載毒品),最終淪為毒品奴隸,形成惡性循環。從販毒的角度來看,基於會促進毒品市場流轉性,令更多人有機會接觸毒品,所以在澳門視為非常嚴重的罪行,它的處罰亦相當嚴厲,販毒者最高可被判監十五年;如將毒品提供或賣給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更屬加重情節,最高可被判監二十年。


總的來說,毒品的害處數之不盡,一旦接觸更可能摧毀一生;如果想真正減壓,倒不如找一些既健康又合法的方法,例如運動、看書、購物、旅行或煮食等,相信這些方法能解悶之餘,更能令心靈變得實在,感覺滿足。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第8、10和14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1年4月27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

2011年4月25日 星期一

電單車載客須知



在澳門,電單車是很多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代步工具。而隨著科技發展一日千里,電單車也不停在發展和改變,最近有美國設計師發明了“環保電單車”,在座椅前的橫樑上設有折疊式太陽能電池板,可利用太陽能對車的電池板進行充電, 當不騎行或須要充電時,可以將太陽能電池板張開,利用太陽能進行充電,保證有充足的電力供作使用。


不過無論電單車的發展如何,有一件事始終是作為司機必須注意的,就是乘客的安全。例如每當放學時間,有些家長可能會用電單車接載年幼的小朋友,即使有家長用背帶將小朋友繫緊,以防從車上跌下。但年幼的小朋友搭電單車始終存有危險性,因此法律規定,禁止重型及輕型電單車乘載未滿六歲的乘客,違規者會被罰款六百元。事實上除了罰款,安全才是最重要,作為家長若果真的愛護子女,就絕對不應讓子女承受生命危險,否則發生意外時只會後悔莫及。


電單車的出現為我們的生活帶來莫大方便。不過大家又是否知道,原來電單車的出現已有接近一百三十年的歷史。世界上第一台電單車是由德國人在一八八三年發明,當時這台車還是木製的,最高時速亦只有十一點二公里,我們現在使用的電單車的速度比它快得多。


不過,正因為我們現時的電單車速度快,而且馬路上又路窄車多,所以更加應該注意自己以及乘客的安全。除了剛才所說禁止乘載六歲以下的乘客外,還有其他一些規定要遵守,例如基於安全理由,法律規定電單車是禁止乘載側坐的乘客;此外,對於剛考獲車牌的駕駛者來說,若取得電單車駕駛資格未滿一年(即新牌仔)絕對禁止載客,而且必須在電單車後端當眼處,安裝特別標誌來識別他未滿一年的駕駛資格。有關標誌為鋁質製牌或塑料貼紙,並以反光塗料寫上葡文字母“P”。違反上述兩項規定的駕駛者,同樣可被罰款六百元。


由於駕駛電單車時沒有太多的防護設備,所以各位駕駛者無論為人為己,也必須時刻恆持一種自覺守法、顧及安全的駕駛態度,這樣自然可避免意外和悲劇的發生。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第66條,以及第27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1年4月3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

2011年4月22日 星期五

槍械



說起警匪片,很自然會令人聯想起警察與匪徒之間互相追逐的場面,匪徒一路奔跑一路探視後方,而警察則一邊追趕一邊喝止。通常,在這樣的一場戲份中,除了警匪這兩大主角之外,還有一樣物件是不可或缺的,那就是“槍”。


“槍”,有指古時的一種尖頭有柄的刺擊兵器,如紅纓槍。現代我們一般認識的,是警方在執行職務期間必要時所使用的一種發彈武器;又或是一些進行射擊活動,尤其是進行射擊運動人士所必備的運動器具。不過,無論使用發彈槍械的是哪類人士,基於槍械具有極高的危險性,所以在使用、持有及藏有的過程中,都必須顧及安全和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


如日前,香港發生一宗槍械走火事件。話說一名具有槍牌兼且是懲教署槍會及香港射擊總會會員的退休懲教署人員,在晚上疑取出一支長槍檢查並抹槍時,枝槍突然走火,子彈射穿左腿,傷勢一度嚴重。期後,警方在調查的過程中,更發現傷者在屋內藏有逾百枝長槍及短槍、近五千多發子彈、五枚手榴彈和兩枚迫擊砲彈等。由於火藥眾多,警方高度重視,傷者及其妻子同因涉嫌無牌藏有槍械及彈藥被補。


對於上述事件,終究是傷者個人喜好私下收藏槍械,抑或背後牽涉更驚人的罪案,我們在此不作探討。但以澳門來說,對於一個市民要使用及攜帶槍械及其數量,法律卻有明確規定。在澳門,要使用及攜帶槍械,事前必須取得“使用及攜帶自衛武器准照”或“使用及攜帶競賽用武器准照”。前者,主要是針對當事人因特殊生活環境或從事職業活動的需要(例如擔任私人保鑣)而申請的准照;後者,則是當事人因進行射擊運動而須取得的准照。


在取得准照後,持有人取得的武器數目亦有所規定。因為按照法律規定,持有人每年僅可取得由治安警察局所訂定的武器及彈藥數量,且一旦超出有關限制,違法者須受行政處罰,最高可被罰款二萬五千元。再者,如違規的情況嚴重,有關人士涉嫌藏有、持有或者攜帶准照規定以外的一些違禁武器,違法者更有可能觸犯“禁用武器及爆炸性物質罪”,最高可被判監八年。


其實,無論是基於自衛抑或競賽性質,作為一個持有或藏有槍械的人,他們都必須做好管有的工作。即使用槍的技術如何了得,畢竟“子彈無眼”,如果持槍人稍有疏忽,導致走火情況,在危及自身安全之餘,對他人及整個社會的安全亦可能會構成嚴重的威脅。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澳門《刑法典》第262條及《武器及彈藥規章》第14、27、28和37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1年4月22日新華澳報法律廣角鏡專欄)

2011年4月21日 星期四

旅客權益


春天是櫻花盛放的季節,櫻花帶來清新的春天氣息。在日本的古語中,有一個詞語用來形容春天,稱作「櫻時」,可見在日本人民心目中,櫻花即代表了春天。日本櫻花的花期由南至北,最早約於三月中在九州綻放,最遲於五月開至北海道。


每年三、四月份,適逢日本櫻花盛放及復活節假期,本來是日本的旅遊旺季,但自從上月十一日發生九級大地震以及至今仍然受到核幅射威脅,大部分國家及地區均勸喻民眾如非必要不要前往日本,例如香港對日本福島縣、宮城縣、茨城縣及岩手縣四個地方發出黑色外遊警示(意思是勸喻不要前往有關國家或地區),而對日本其他地區則發出紅色外遊警示(意思是應調整行程,如非必要避免前往有關國家或地區)。至於我們特區,澳門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當時亦馬上提醒澳門居民不要前赴福島縣及仙台災區,而澳門旅遊業議會與屬下會員旅行社商討之後,亦取消了三月三十一日或之前的日本團,目的是為了保障澳門特區居民外遊的人身安全。

過兩天就是復活節假期,接着下星期又是五一勞動節假期,適逢兩個假期都連着周末,不少朋友或會趁着假期外出旅遊,舒暢身心。外出旅遊,除要了解行程安排之外,也應對我們的權益有所了解,例如行程一旦取消可否收回團費?行程如果貨不對辦,可否要求賠償等等。

一般人外出旅遊之前都會預定一系列計劃,例如假期安排、與誰結伴同行等,所以對於報團後可以如期出發、順利完成旅程一定會有所期望。一旦發生類似日本大地震的不幸事件時,旅客肯定大失所望。然而,這時旅客又有哪些保障?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旅行團不能如期出發,是由於發生不可歸責於旅行社的事實,例如旅遊目的地發生嚴重災害或者政治局勢相當動盪,如果繼續成行或會威脅旅客的人身安全,旅行社因此決定取消有關行程,與此同時,旅行社應立即通知旅客相關行程已被取消以及取消的原因。這時候,旅客可以要求旅行社發還所有已支付的團費,又或者選擇參加另外一項旅遊(如由日本團改為台灣團)。旅客如選擇更改旅行團,旅行社應向旅客退還倘有的差價,相反,如果原本的團費不足以支付更改後的團費,旅客則應補足相差款項。

旅程可以如期展開當然高興,但是,如果旅行社並沒有按照行程表上的內容履行合同,例如原訂全程四天入住五星級酒店,出發後卻只有兩天入住五星級酒店,這時旅客有權要求旅行社退回差價,並可以按一般規定獲得賠償。

旅遊無非是為了享受、為了放鬆心情。報團之前,了解多一點,自然開心多一點。一次愉快的旅程,旅行社的悉心安排是功不可沒的,而旅客的笑容是最好的回報。向旅客解釋多一點,大家笑容自然多一點。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48/98/M號法令第44、46及48條的規定。


(原文刊載於2011年4月20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

2011年4月18日 星期一

樓宇維修



每逢回南天,大地偶然會被濃霧掩蓋,而且到處濕漉漉,煞是納悶。回南天是天氣返潮現象,形成原因是冷空氣走後,暖濕氣流迅速反攻,致使氣溫回升,空氣濕度加大,一些冰冷的物體表面遇到暖濕氣流後,容易產生水珠。澳門地理位置靠海,空氣濕潤,回南天現象比較明顯。這時候,一些物品或食品很容易受潮甚至發霉,牆壁和地板表面都在冒着水滴。


牆壁和地板表面如果因為上述原因而出現滲水屬於自然現象,人們尚且可以借助設備抽濕。但是,如果滲漏水的問題是由於大廈老化、日久失修、水管爆裂、渠道淤塞等原因所引致,就不是單純一部抽濕機可以解決的了,當中可能牽涉到其他多方面的問題,例如造成滲漏水的原因是甚麼?誰負責維修?如何追討賠償等。

樓宇維修保養

一幢簇新的大廈歷經多年日曬雨淋及風力的洗禮,外表會變得殘舊,結構及設施亦會老化,正如人會老、機器會壞一樣,須要及時修補以免問題日益惡化;大廈日久失修,嚴重時可能導致外牆剝落,甚至有倒塌的危險。所以,為保障每位住戶的安全,每幢樓宇都必須進行維修保養,法律明確規定每幢建築物須至少每五年進行一次檢查保養。這當然也是每一位業主應盡的責任。

然而,整幢樓宇的保養並不簡單,而且進行一次維修工程有時的確所費不菲,因而會令到部分小業主卻步。所謂有備無患,為應付大廈日常不可預見的開支,特別是因進行樓宇共同部分(例如大廈外牆、走廊、樓梯)的保養工作而產生的開支,法律規定每幢大廈應設立大廈共同儲備基金,以支付大廈維修保養費用。例如大廈電梯耗損又或大堂牆灰剝落等急須維修的情況,就可以動用共同儲備基金。

共同儲備基金的設立屬於強制性質,主要收入來自小業主每月繳交的管理費。法律規定,每月管理費中最少應有十分之一要撥入大廈共同儲備基金。有關共同儲備基金的管理規則由小業主大會負責制定,並由大廈的管理機關依照規則負責管理。

共同部分的塞漏

大廈的共同部分,是指所有未依法劃歸某一單位私人專有的地方,例如大堂、電梯、走廊、樓梯、天井、外牆等。大廈的共同部分如果出現塞渠或滲漏水,急須進行修補,要視乎造成損壞的原因決定由誰負責。如果損害是由某一住戶的過錯所引致,例如裝修單位時改動了洗手間的排水渠,因處理不當導致大廈的公共渠道淤塞,這時應由引致過錯的住戶負責有關的通渠及維修費用。

相反,如果共同部分的塞渠或滲漏水是基於自然損耗,或者不能歸責於某住戶的原因所引致,則應由全體小業主共同承擔有關的維修費用。既然是由小業主共同承擔的費用,當然可以動用上述的共同儲備基金以作支付。但是,假如沒有設立共同儲備基金,又或基金存款數目不足以支付有關工程費用,那麼,有關費用則要由全體小業主按單位所佔的比例分攤,至於分攤的比例可以按“查屋紙”上所載某一單位面積,佔大廈總面積的百分比或千分比計算。

私人部分的塞漏

單位內如果出現塞渠或滲漏水的情況,確實令人非常困擾,要追究責任首先就要找出原因,再視乎原因決定由誰負上責任。如果塞漏是由住戶自己造成,那就由住戶自己負責維修;然而,如果塞漏是由於其他單位的住戶所造成,那就由引致過錯的住戶承擔責任。以天花出現滲水的情況為例,原因很多,可能是由於上層或上層相鄰單位的水管,因喉管接駁位安裝不當或者接合物料破損、出現裂縫等導致滲漏,再而引致浴缸、洗手盆等的暗藏水管或排水渠出現滲漏,導致下層單位天花出現滲水等情況。那麼,由於是上層單位引致下層單位天花滲漏的事實造成的損害賠償,便理應由上層單位負擔。

檢測確定塞漏原因

當出現塞渠或滲漏水的狀況,業主應自行聯絡檢修技工進行初步檢查,及與懷疑源頭單位業主溝通,知會他有關狀況以便日後協作。假如仍無法確定原因,可以聯絡“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地址:澳門青洲沙梨頭北巷102號;電話:28594875),該中心可以提供技術協助,找出塞渠原因及滲漏水源頭,界定維修責任單位。

所謂預防勝於未然,要是日常保養工作做得好,樓宇出現問題的機會亦會減少,所以為鼓勵所有小業主合力維護大廈的安全,政府提供“樓宇維修無息貸款計劃”、“樓宇維修資助計劃”以及“低層樓宇共同設施維修臨時資助計劃”等多項資助計劃,協助小業主進行樓宇保養維修,有關詳情可向房屋局查詢。

追討賠償

經過檢測確定了滲漏源頭之後,最理想的做法是和應負責任的住戶商討維修的安排以及承擔費用的方式等。但是,如果對方不肯承擔責任,且雙方無法協商解決方案,那麼,受影響的住戶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應負責任的住戶修理及作出賠償。如果要求賠償的金額少於五萬元,亦可以透過輕微案件訴訟程序追討。輕微案件訴訟程序,俗稱小額錢債法庭,當事人無須聘請律師代理,程序相對簡單、便捷。

任何時候我們都希望有個家。家可以為我們遮風擋雨,也可以為我們建造希望,所以我們都願意盡最大的努力去守護她。組成一個家需要很多內外元素,愛、包容等是內在元素,而外在元素的最基本體現可能就是我們居住的地方。現時我們普遍居住在樓上樓下、左鄰右舍戶戶相連的大廈內,因此,大廈也是我們的家,各小業主都有責任齊來保護她,如同我們愛護自己的家一樣。透過訴訟解決滲漏水爭議是最終無可奈何採用的方法,最根本、最有效的方法還是互諒互讓、建立友好睦鄰,攜手建設一個美好的家。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澳門民法典》第1333條及第79/85/M號法令第7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1年4月18日澳門日報認識澳門法律專欄)

2011年4月15日 星期五

火紅的教訓


前日祐漢新邨生果街凌晨發生大火,逾二十個小販攤檔陷入火海。根據報導,消防經調查認為有人不小心遺下火種引致該次火警。火是無情之物,雖是人們生活所必須,但亦能令我們家園盡毀,甚至失去生命。為此法律禁止將火用於危害性的用途。

眾所周知,故意縱火屬於刑事犯罪,縱火的人須負上刑事責任。法律規定,任何人故意造成火警或爆炸,尤其是放火燒毀樓宇、建築物、文通工具或樹林等,引致人命傷亡或財產損失,最高可判監禁十年。


故意造成火警肯定是法理不容的,但過失造成火警又是不是情有可原呢?當然不是,因為過失造成火警一樣會帶來嚴重後果。法律明確規定,過失造成火警同樣須負上刑事責任。所謂過失引致火警,簡單而言就是不小心引致火警,例如兩年之前的一個案例,一群學生在筷子基某地盤圍在一起吸煙,由於天氣寒冷,於是用火燃點雜物取暖,結果不小心釀成大火,燒毁一輛電單車和一輛汽車,火勢波及海關更亭和樹木。事件中學生們生火的意圖只為取暖,並沒有想過因此而造成火警,是過失造成火警的情況,但由於他們的過失已引發火警並造成損害,最終亦逃不過警方的拘捕。法律規定,任何人因為過失造成火警,引致人命傷亡或財產損失,最高可判監禁八年。


火警的發生,原因不外乎是人為故意縱火、疏忽縱火、自然引發火警或者意外引發火警等。無論是故意造成火警還是過失造成火警,只要火頭一旦燃點,後果都是難以想像的,帶來無法彌補的傷害,而造成火警的人除了要負上刑事責任之外,更要負上一輩子的內疚和不安。


在今次的不幸事件中,燒毀了二十多個售賣生果、鹹魚或鞋等的攤檔,除了兩名居民因吸入濃煙不適外,並未有人命損失,算是不幸中之大幸。另外,據報導生果街的小販攤檔放滿紙皮箱、發泡膠盒及紙皮等易燃物品,這亦可能是使火勢迅速漫延的原因。所以在此呼籲大家要注意防火,避免存放易燃品,以至引發火災,鑄成大錯。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264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1年4月15日新華澳報法律廣角鏡專欄)

2011年4月14日 星期四

紀念基本法頒佈十八周年園遊會

為紀念基本法頒佈十八周年,本局聯同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民政總署及教育暨青年局於三月二十七日下午在塔石廣場共同合舉辦了"紀念澳門基本法頒佈十八周年園遊會"。當天除了精彩的舞台表演、有獎問答環節及由基本法攤位遊戲設計比賽的決賽隊伍主持的攤位遊戲外,還展出了具有歷史紀念意義的"回顧與前瞻──澳門基本法的制定與宣傳"圖片展。現在就用圖片帶大家一起來回顧一下吧~

在各主禮嘉賓剪綵後,活動正式開始~

精彩的舞台表演:當然少不了近期大熱的詠春,真是看見也替他們緊張~
除了看表演外,親子填色區也為一家大小提供一個好去處呢~

親手上了顏色的環保袋,要乾透了才可拿走呢,好心急啊!

到展覽區欣賞一下"回顧與前瞻──澳門基本法的制定與宣傳"圖片展,即可增加你對澳門特區誕生的理解。

個個都舉晒手,搶答環節無得走!

普法動力一現身,人人跟住攞獎品,你我都有份!
那邊廂有精彩表演,這邊廂同樣激烈呢,攤位遊戲比賽也進行得如火如荼~
還有怎少得深受小朋友歡迎的法務局攤位呢,我們當日可謂"扭盡六壬"呀~

經過辛苦但滿足的一天,當然也要來張大合照啦 Yeah~!

2011澳門基本法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問答比賽

為紀念《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頒佈十八周年,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法務局、民政總署及教育暨青年局共同合辦一系列活動,而其中的"澳門基本法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問答比賽"於3月19日下午在中葡職業技術學校禮堂舉行,今年學生組及青年組共有47隊參加,是歷年之冠,競爭相當激烈。

活動開始前,司儀做最後綵排,務求做到最好~

各評審及嘉賓就坐,比賽馬上開始了~

首先,主辦單位代表向評判及嘉賓致送紀念品並合照留念。

各隊實力相當,分數亦相當接近…好緊張~~到底誰會勝出?

各隊都傾盡全力,各展所能,為求勝出~
除了必答題和搶答題外,還有還原基本法。

比賽順利結束,同事們開心合照~

2011年“打擊販賣人口犯罪”校園講座

為加強防止販賣人口的事件發生,阻嚇販賣人口措施關注委員會聯同法務局、社工局及治安警察局特別舉辦了"打擊販賣人口犯罪"校園講座,向學生們介紹及宣傳有關"打擊販賣人口犯罪"的法律內容及注意事項。

講座於3月14日上午在澳門坊眾學校舉行,共有250名師生出席。

主講嘉賓包括:阻嚇販賣人口措施關注委員會協調員黃傳發先生、法務局局長張永春先生、社工局代局長容光耀先生、治安警察局副局長黎錦權先生及法務局高級技術員蔣永恆先生。

講座除介紹法律內容外,還播放了各國所製作的宣傳影片,學生們都相當感興趣~~

學生們提出問題,希望了解更多相關資訊及法律內容 。
嘉賓就學生們所提出的問題,一一細心解答。

相信學生們都能在是次講座中獲益良多~
講座結束後,校方代表與嘉賓們合照留念。

2011年婦女嘉年華

由婦女事務諮詢委員會主辦,法務局、民政總署及多個民間社團共同協辦的"2011年婦女嘉年華"活動於3月6日下午在塔石廣場舉行,現場設有攤位及有奬問答遊戲、免費法律諮詢和婦女健康諮詢等服務。

由各合辦機構的嘉賓共同主持開幕儀式。

開幕儀式後,首先是精彩的太極拳表演~

台下的攤位遊戲亦開始出現人龍,市民都想大試身手~

活動中當然少不了法務局的攤位遊戲-百法百中~

正確回答有關婦女權益的法律問題後,就有拋藤圈的機會啦~

這個遊戲大人小孩都愛玩。.


看!超多人排隊要玩~

攤位遊戲圓滿成功,當然要感謝普法動力的義工們協助!!

2011普法動力生活營

"普法動力青少年義工團隊"於2010年底組織了第三屆的團員招募,為了讓新團員能融入團隊,特別組織了一次"普法動力義工生活營"。生活營於2011年1月22日至23日舉行,地點為黑沙青年旅舍。


這活動名為"齊心企硬",一個人要站起來相對容易,但當大家圍著圈、背對背、手臂挽著對方的手臂,然後同一時間站立,就非常困難,但透過這團隊合作,打破了團員間隔膜,彼此互相認識。


完成了集體活動後,團員分成三小隊,模擬瞎子和跛子逃離火場的情景,發揮互助精神,互相關懷。

除了肢體的活動,團員更要動動腦筋,合力設計普法的宣傳品,既可發揮創意,也可認識法律。

設計完畢,團員要向大家發表宣傳品的涵意,這正好訓練團員們的表達能力。


男的生火,女的準備食物,大家分工合作,使這頓晚餐更添意義。

鼓掌互勉,一頓豐盛的早餐就是齊心合力的成果,吃過早餐後,又要展開訓練了。

聽著領隊的指示,團員們要兵分三路上山,自行看地圖來完成旅程,過程中需要完成領隊指定的任務。

上山了!一個跟著一個,過程中考驗大家的合作性和領導能力。

終於有小隊底達目的地了,大家稍作休息,很快,其他的小組相繼到達!

在完成兩日一夜的"普法動力義工生活營",除了提升了團隊的讓大家凝聚力,亦加深團員之間的友誼。

2010婦女法制宣傳系列活動2010

法務局與婦聯共同合辦的"婦女法制宣傳系列活動2010",宣傳有關婦女權益的法律,由7月至11月期間舉辦了研習培訓、參觀學習、對外交流、知識競賽、婦女法制宣傳嘉年華等一系列活動,現在跟大家一起分享一下相關的活動。


研習培訓:向學員簡介澳門的立法、司法、行政及有關保障婦女的法律,介紹婚姻財產制度及有關家庭暴力和離婚的法律及介紹勞動關係法、社會保障、青少年法律及網絡犯罪等。

基本法研習班:加強婦女對"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認識,課堂上的學員都好認真地寫筆記!

參觀法院:學員們都是第一次進法院參觀,對於法院的介紹大家都很專注地聆聽。

參觀檢察院:學員除了參觀法院外,還可以參觀檢察院,有感機會非常難得!

參觀法務局:學員對登記局及公證署各項工作內容,感到相當有興趣,並不時地向人員發問。

對外交流:參觀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及辛亥革命博物館等地方。

基本法及婦女權益知識競賽:現場共有12隊參賽隊伍角逐,經過一番激烈搶答後,終於產生了冠、亞及季軍。

婦女法制宣傳嘉年華也是系列活動的閉幕禮,當日的攤位遊戲都是由這次活動的學員主持,學員們透過攤位遊戲的方式,向更多市民推廣婦女權益的法律,而市民也從遊戲中學習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