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7日 星期三

毒害



近期,鄰埠娛樂圈頻頻傳出有關吸毒消息:繼藝人孫興及莫少聰涉嫌於北京因吸毒和藏毒被公安拘捕後,日前又傳出北京警方已掌握一些藝人的吸毒名單,當中包括樂壇天后、影帝影后及知名大導演等,事件令不少人議論紛紛。


以藝人孫興被捕事件為例,早前北京電視台《法治進行時》節目將拘捕及審問他的過程曝光了,他承認自己已有五年的吸毒史,並謂自己甚麼毒品都嘗試過,吸毒只想給自己一些能量。他透露,兩次失敗的婚姻曾讓他身心疲憊,吸毒則成為他排解煩惱的方式,但卻讓他無法自拔;他又眼見女友沒有工作,無所事事,為怕女友感覺空虛,於是便帶她一起吸毒,消遣時光,而女友最終亦染上毒癮。


對於上述個案,儘管內容與很多其他吸毒故事一樣,不過,它們同樣值得我們反思,亦反映出不少吸毒者或欲嘗試吸毒的人的錯誤想法。他們總以為毒品可以令人忘卻煩惱、幫人解悶,但如果毒品真的能帶給人那麼多的好處,為何每每不願改過自身的吸毒者最終總會落得悲慘下場,走向萬劫不復之地?事實上,吸食毒品後不但不會令人開心,惡果更是一連串。除了嚴重危害身體之外,更令吸食者情緒變差,影響與家人和朋友之間的關係。再者,吸毒屬於刑事罪行,澳門法律規定,吸食者最高可被判監三個月或被科最高六十日罰金 (每日的罰金可由五十元至一萬元不等,由法院按違法者的經濟能力而定)。


可能有人認為,監禁三個月沒有甚麼大不了,時間很快就過,但不要忘記,毒品不如日常的一般食物,不是說不吃就能不吃,一旦嘗了第一口更可能難以回頭;即使毒品不是自己買入,而是毒販免費送贈,毒販們也不會永遠提供免費毒品。為了獲得金錢購買毒品,不少吸食者便鋌而走險,販賣毒品 (如出售、送贈、購買或運載毒品),最終淪為毒品奴隸,形成惡性循環。從販毒的角度來看,基於會促進毒品市場流轉性,令更多人有機會接觸毒品,所以在澳門視為非常嚴重的罪行,它的處罰亦相當嚴厲,販毒者最高可被判監十五年;如將毒品提供或賣給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更屬加重情節,最高可被判監二十年。


總的來說,毒品的害處數之不盡,一旦接觸更可能摧毀一生;如果想真正減壓,倒不如找一些既健康又合法的方法,例如運動、看書、購物、旅行或煮食等,相信這些方法能解悶之餘,更能令心靈變得實在,感覺滿足。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第8、10和14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1年4月27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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