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1日 星期一

樓宇管理仲裁有法




隨著現代人的居住環境轉變,特別是澳門現今不少居民也居住在大廈樓宇內,而這當中有可能會遇到一些樓宇管理方面的爭議和問題。根據房屋局方面的資料,由二零零六年至今,也出現各種涉及樓宇管理的個案,包括涉及管理權爭議有卅二宗、涉及業主委員會合法問題的個案有十七宗、業主大會舉行程序及其決議有效問題各七宗。

為了促進解決本澳的樓宇管理爭議,以及回應樓宇管理發展的趨勢,政府於早前透過第6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公佈設立樓宇管理仲裁中心,並於批示生效日起六十天後開始運作。涉及樓宇管理爭議的問題,尤其關於是業主委員會地位的合法性、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舉行程序及其決議的有效性、管理權及共同部分屬性的爭議,均可透過仲裁中心提出申請。

設立仲裁中心的目的,是希望透過調解、仲裁的方式,在司法訴訟途徑以外,為居民提供另一種解決樓管爭議的選擇,以較快捷和省錢的方法解決樓管爭議。

不過說起仲裁,有三個問題是當事人最關心及須要了解的。第一個問題是,提出仲裁時須否支出費用?第二,在仲裁過程中是否須要聘請律師呢?其實在樓宇管理仲裁中心的仲裁過程中,當事人可自行參與維護爭議的利益,無須強制聘請律師。此外涉及爭議的雙方也無須為有關程序負擔任何費用。仲裁是基於當事人雙方自願同意,仲裁中心接受仲裁聲請後,將派員調解。若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將交仲裁委員會確認;若當事人未能達成調解,則交由仲裁委員會審理和裁決。在仲裁過程中,仲裁當事人及所有執行職務有接觸仲裁程序的參與人均須遵守保密義務。

第三個問題是有關證據方面:在法院打官司必須提出證據,那麼在樓宇管理仲裁程序中,有關證據方面又是如何規定?其實在樓宇管理仲裁程序中可提出法律接納的任何證據,包括人證或鑑定證據。各當事人的證人數目一般不得超過三人,仲裁委員會可主動或應當事人的請求收集當事人的個人陳述、指定一名或多名鑑定人,並確定其任務和收集其陳述或報告、命令進行直接檢驗或審查等。

透過調解、仲裁的方式解決樓宇管理中出現的問題和爭議,是樓宇管理仲裁中心的設立目的。如果大家想了解更多有關仲裁中心的內容,可致電聯絡房屋局2859-4875作進一步查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6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原文刊登於2011年4月10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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