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1日 星期四

旅客權益


春天是櫻花盛放的季節,櫻花帶來清新的春天氣息。在日本的古語中,有一個詞語用來形容春天,稱作「櫻時」,可見在日本人民心目中,櫻花即代表了春天。日本櫻花的花期由南至北,最早約於三月中在九州綻放,最遲於五月開至北海道。


每年三、四月份,適逢日本櫻花盛放及復活節假期,本來是日本的旅遊旺季,但自從上月十一日發生九級大地震以及至今仍然受到核幅射威脅,大部分國家及地區均勸喻民眾如非必要不要前往日本,例如香港對日本福島縣、宮城縣、茨城縣及岩手縣四個地方發出黑色外遊警示(意思是勸喻不要前往有關國家或地區),而對日本其他地區則發出紅色外遊警示(意思是應調整行程,如非必要避免前往有關國家或地區)。至於我們特區,澳門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當時亦馬上提醒澳門居民不要前赴福島縣及仙台災區,而澳門旅遊業議會與屬下會員旅行社商討之後,亦取消了三月三十一日或之前的日本團,目的是為了保障澳門特區居民外遊的人身安全。

過兩天就是復活節假期,接着下星期又是五一勞動節假期,適逢兩個假期都連着周末,不少朋友或會趁着假期外出旅遊,舒暢身心。外出旅遊,除要了解行程安排之外,也應對我們的權益有所了解,例如行程一旦取消可否收回團費?行程如果貨不對辦,可否要求賠償等等。

一般人外出旅遊之前都會預定一系列計劃,例如假期安排、與誰結伴同行等,所以對於報團後可以如期出發、順利完成旅程一定會有所期望。一旦發生類似日本大地震的不幸事件時,旅客肯定大失所望。然而,這時旅客又有哪些保障?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旅行團不能如期出發,是由於發生不可歸責於旅行社的事實,例如旅遊目的地發生嚴重災害或者政治局勢相當動盪,如果繼續成行或會威脅旅客的人身安全,旅行社因此決定取消有關行程,與此同時,旅行社應立即通知旅客相關行程已被取消以及取消的原因。這時候,旅客可以要求旅行社發還所有已支付的團費,又或者選擇參加另外一項旅遊(如由日本團改為台灣團)。旅客如選擇更改旅行團,旅行社應向旅客退還倘有的差價,相反,如果原本的團費不足以支付更改後的團費,旅客則應補足相差款項。

旅程可以如期展開當然高興,但是,如果旅行社並沒有按照行程表上的內容履行合同,例如原訂全程四天入住五星級酒店,出發後卻只有兩天入住五星級酒店,這時旅客有權要求旅行社退回差價,並可以按一般規定獲得賠償。

旅遊無非是為了享受、為了放鬆心情。報團之前,了解多一點,自然開心多一點。一次愉快的旅程,旅行社的悉心安排是功不可沒的,而旅客的笑容是最好的回報。向旅客解釋多一點,大家笑容自然多一點。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48/98/M號法令第44、46及48條的規定。


(原文刊載於2011年4月20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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