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5日 星期一

電單車載客須知



在澳門,電單車是很多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代步工具。而隨著科技發展一日千里,電單車也不停在發展和改變,最近有美國設計師發明了“環保電單車”,在座椅前的橫樑上設有折疊式太陽能電池板,可利用太陽能對車的電池板進行充電, 當不騎行或須要充電時,可以將太陽能電池板張開,利用太陽能進行充電,保證有充足的電力供作使用。


不過無論電單車的發展如何,有一件事始終是作為司機必須注意的,就是乘客的安全。例如每當放學時間,有些家長可能會用電單車接載年幼的小朋友,即使有家長用背帶將小朋友繫緊,以防從車上跌下。但年幼的小朋友搭電單車始終存有危險性,因此法律規定,禁止重型及輕型電單車乘載未滿六歲的乘客,違規者會被罰款六百元。事實上除了罰款,安全才是最重要,作為家長若果真的愛護子女,就絕對不應讓子女承受生命危險,否則發生意外時只會後悔莫及。


電單車的出現為我們的生活帶來莫大方便。不過大家又是否知道,原來電單車的出現已有接近一百三十年的歷史。世界上第一台電單車是由德國人在一八八三年發明,當時這台車還是木製的,最高時速亦只有十一點二公里,我們現在使用的電單車的速度比它快得多。


不過,正因為我們現時的電單車速度快,而且馬路上又路窄車多,所以更加應該注意自己以及乘客的安全。除了剛才所說禁止乘載六歲以下的乘客外,還有其他一些規定要遵守,例如基於安全理由,法律規定電單車是禁止乘載側坐的乘客;此外,對於剛考獲車牌的駕駛者來說,若取得電單車駕駛資格未滿一年(即新牌仔)絕對禁止載客,而且必須在電單車後端當眼處,安裝特別標誌來識別他未滿一年的駕駛資格。有關標誌為鋁質製牌或塑料貼紙,並以反光塗料寫上葡文字母“P”。違反上述兩項規定的駕駛者,同樣可被罰款六百元。


由於駕駛電單車時沒有太多的防護設備,所以各位駕駛者無論為人為己,也必須時刻恆持一種自覺守法、顧及安全的駕駛態度,這樣自然可避免意外和悲劇的發生。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第66條,以及第27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1年4月3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

1 則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