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2日 星期五

槍械



說起警匪片,很自然會令人聯想起警察與匪徒之間互相追逐的場面,匪徒一路奔跑一路探視後方,而警察則一邊追趕一邊喝止。通常,在這樣的一場戲份中,除了警匪這兩大主角之外,還有一樣物件是不可或缺的,那就是“槍”。


“槍”,有指古時的一種尖頭有柄的刺擊兵器,如紅纓槍。現代我們一般認識的,是警方在執行職務期間必要時所使用的一種發彈武器;又或是一些進行射擊活動,尤其是進行射擊運動人士所必備的運動器具。不過,無論使用發彈槍械的是哪類人士,基於槍械具有極高的危險性,所以在使用、持有及藏有的過程中,都必須顧及安全和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


如日前,香港發生一宗槍械走火事件。話說一名具有槍牌兼且是懲教署槍會及香港射擊總會會員的退休懲教署人員,在晚上疑取出一支長槍檢查並抹槍時,枝槍突然走火,子彈射穿左腿,傷勢一度嚴重。期後,警方在調查的過程中,更發現傷者在屋內藏有逾百枝長槍及短槍、近五千多發子彈、五枚手榴彈和兩枚迫擊砲彈等。由於火藥眾多,警方高度重視,傷者及其妻子同因涉嫌無牌藏有槍械及彈藥被補。


對於上述事件,終究是傷者個人喜好私下收藏槍械,抑或背後牽涉更驚人的罪案,我們在此不作探討。但以澳門來說,對於一個市民要使用及攜帶槍械及其數量,法律卻有明確規定。在澳門,要使用及攜帶槍械,事前必須取得“使用及攜帶自衛武器准照”或“使用及攜帶競賽用武器准照”。前者,主要是針對當事人因特殊生活環境或從事職業活動的需要(例如擔任私人保鑣)而申請的准照;後者,則是當事人因進行射擊運動而須取得的准照。


在取得准照後,持有人取得的武器數目亦有所規定。因為按照法律規定,持有人每年僅可取得由治安警察局所訂定的武器及彈藥數量,且一旦超出有關限制,違法者須受行政處罰,最高可被罰款二萬五千元。再者,如違規的情況嚴重,有關人士涉嫌藏有、持有或者攜帶准照規定以外的一些違禁武器,違法者更有可能觸犯“禁用武器及爆炸性物質罪”,最高可被判監八年。


其實,無論是基於自衛抑或競賽性質,作為一個持有或藏有槍械的人,他們都必須做好管有的工作。即使用槍的技術如何了得,畢竟“子彈無眼”,如果持槍人稍有疏忽,導致走火情況,在危及自身安全之餘,對他人及整個社會的安全亦可能會構成嚴重的威脅。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澳門《刑法典》第262條及《武器及彈藥規章》第14、27、28和37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1年4月22日新華澳報法律廣角鏡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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