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6日 星期二

如何辦理離婚



結婚,對很多人來說是人生重要階段。互相扶持、共同承擔家庭生活的重擔,這些都是婚後雙方應盡的責任。不過在婚後漫長歲月中,雙方亦有可能會發生磨擦或糾紛,若能夠平心靜氣去尋求解決方法當然最好,不過夫妻感情走向破裂的原因各有不同,如果真的無法解決,最終亦可能會選擇離婚。 


在澳門,《民法典》規定離婚的方式可分為“兩願離婚”和“訴訟離婚”。當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時,可透過“兩願離婚”的方式辦理。兩願離婚時,假如夫妻沒有未成年(未滿十八歲)子女,便可向民事登記局申請離婚;但如果夫妻之間有未成年子女,則必須到法院聲請離婚。

若以兩願離婚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必須符合一些法定條件,包括夫妻必須結婚超過一年,並且須就提供扶養(俗稱贍養費)、對未成年子女行使親權(俗稱對子女的撫養權)及家庭居所(夫妻居住的地方)的歸屬等事宜達成協議。

假如夫妻雙方不能達成離婚的共識,例如妻子因丈夫有婚外情而提出離婚,但丈夫不同意,雙方各持己見。由於其中一方不同意離婚,所以不能辦理兩願離婚,這時只能聘請律師向法院聲請訴訟離婚。進行訴訟離婚時,由夫妻其中一方針對他方提出聲請,並以法律規定的理由作為聲請依據,包括:一方在有過錯下違反夫妻義務,且嚴重性或重複性導致不可能繼續共同生活(例如有婚外情);事實分居連續兩年;失蹤且音訊全無滿三年;一方的精神能力發生變化逾三年,且因其嚴重性導致不可能繼續共同生活。

有關夫妻(有未成年子女)辦理兩願離婚,以及辦理訴訟離婚的情況,需向初級法院提出聲請。由今年十月十六日開始,初級法院已增設“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它的管轄權包括準備及審判經法院裁定的分產訴訟及離婚訴訟,向配偶、前配偶、子女提供扶養的訴訟及執行程序等。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1628條,第1630條至第1637條。

(原文刊登於2013年11月24日市民日報“淺談澳門法律”專欄)



2013年11月18日 星期一

虐待兒童



周二(十一月十九日)是“世界防止虐待兒童日”,國際之間希望藉此日的訂立,使世界各地關注兒童受虐待情況以及作出有效預防。說起虐待兒童,早前就有本澳的防止虐待兒童機構表示,去年(二○一二年)處理的虐兒個案,相比前年有上升趨勢。該機構亦相信數字未必能真正反映現時本澳的虐兒情況,因為可能仍有未被發現和須介入輔導的個案。

除本澳外,我們日常從報章和電視的新聞報道中,也可看到世界各地均有虐待兒童的情況出現。為了保護兒童,聯合國大會早於一九八九年已通過了《兒童權利公約》,此公約現已獲世界大部分國家和地區批准適用,澳門亦是其中之一。公約對兒童各方面權利作出原則性規定,包括承認兒童有不受侵犯、虐待或剝削的權利。本澳法律亦根據公約內容制訂了相應的保護措施,使本澳兒童得到更具體的保障,當中包括有關虐待兒童方面的規定。

《刑法典》中,關於身體傷害方面,有規定“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和“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可觸犯“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最高可判監禁三年。假如使他人失去重要器官或肢體、有生命危險等情況下,更可涉及“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最高可被判監禁十年。

此外,針對虐待兒童的行為,例如父母對子女長期毆打等,《刑法典》中亦設有關於“虐待未成年人、無能力之人或配偶又或使之過度勞累罪”的規定。對於受自己照顧、保護、或自己有責任指導或教育、或因勞動關係從屬於自己的未成年人(例如父母與子女、老師與學生),若對他們作出以下行為包括:施以身體或精神虐待,或予以殘忍對待;利用他們進行危險、不人道或被禁止的活動;給予過量的工作,使他們過度勞累;不提供因本身職務上的義務而須照顧或扶助等行為時,均會涉及刑事責任,視乎兒童受傷害的程度,最高刑罰可判監禁十五年。

在日常生活中,一旦遇到懷疑有兒童受虐待的情況,任何人也可以向警方作出舉報。舉報不法行為是每個市民應盡的義務,除了可保護兒童,亦讓施虐者得到應有的制裁。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九條,《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百三十八條和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3年11月17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