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4日 星期三

“飯鐘錢”的規定



香港實施《最低工資條例》一年,但有關“飯鐘”及休息日應否有薪的爭拗仍然不斷。所謂“飯鐘錢”,其實是指僱員吃飯的時間是否有薪的問題。在澳門,僱員到底有沒有“飯鐘錢”呢?


僱員有沒有“飯鐘錢”?歸根究底就是僱員用膳的時間會否納入工作時間的問題。要回答此問題,首先就要了解一下有關工作時間的規定。根據澳門《勞動關係法》的規定,僱主與僱員應在合同上訂明每日的正常工作時間,例如某公司與員工的合同訂明每日工作七小時,每週工作六日等。不過,在訂定正常工作時間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一般情況下,正常工作時間為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而每週總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例外情況(如因應企業的營運特性),在僱主與僱員雙方同意下,則僱員每日的工作時間可以多於八小時,但每日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且每週工作時間亦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俗話說:“辛辛苦苦不過為兩餐”。的確如此,所以在我們辛勞工作的同時,也要確保有吃飯和休息的時間。有營養師分析指午餐是一天中最重要的一頓飯,原因是午餐提供的能量佔一個人全日消耗能量的百分之四十,所以無論工作如何忙碌也要停下來休息一下,吃過午餐後繼續工作。事實上,法律亦規定僱員每連續工作五小時,就必須享有至少連續三十分鐘的休息時間。

以澳門的情況而言,僱員用午膳的時間以一小時或者一個半小時的情況最普遍,而且大部分公司不會將這段時間納入僱員的工作時間之內,在這種情況下僱員是沒有“飯鐘錢”的。不過,有些企業(例如二十四小時運作的娛樂博彩業)會在合同上訂明僱員每日工作八小時,當中包括兩頓在公司內享用的膳食,每次用膳時間為三十分鐘。以這種情況而言,如果僱主強制要求僱員留在公司用膳(即不獲允許自由離開工作地點),則用膳的時間須計入正常工作時間之內。換言之,這段時間是有薪的,亦即是有“飯鐘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勞動關係法》第33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7月1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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