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3日 星期五

飲食場所營業須知



創業,是不少人的夢想。要實踐理想當然要踏出第一步,有人會以“開舖頭做生意”的方式創業。然而各行各業不盡相同,要創業究竟應選擇開甚麼類型的店舖呢?有不少人就會進軍“飲食”之路。事實上澳門作為東西文化交匯地,飲食行業遍地開花,大街小巷除中國菜和葡國菜外,泰國、日本、緬甸、印尼、意大利等世界各地的美食餐館隨處可尋;翻開介紹澳門的大大小小旅遊書,亦有相當篇幅介紹飲食的內容。經營飲食場所成為了不少人的創業之選。


不過要經營飲食場所,除了要決定經營路線、尋覓合適舖位外,亦要留意一些法律規定。例如按照第16/96/M號法令規定,經營飲食場所須申請執照。對於提供飲食和飲料的場所,如咖啡室、粥粉麵店、小食店、飯店、餅店等,應向民政總署作一站式發牌服務申請。選擇“一站式”發牌服務,可省卻到不同部門如土地工務運輸局、消防局、衛生局等申請文件的時間。如經營餐廳、酒吧類型的場所,則應到旅遊局辦理執照申請。法律規定,只有在執照發出後才可向公眾開放,否則即屬違法。例如咖啡室在未領有執照下,擺放桌椅招待顧客飲食,除可科處最高兩萬元罰款外,有關場所還可被立即封閉。

對飲食行業來說,客似雲來是最好不過的事。但當店面空間應付不來時,老闆自然要擴充營業。不過按照法律規定,對場所設施內的改動,須通知有關發牌部門,如未經許可私自更改場所設施,包括建築結構佈局、用餐區域面積,又或擅自在店外放置桌椅接待顧客用餐,均屬違法,最高可科罰款一萬五千元。

價格的訂定亦是要注意的問題。由於各種材料的來源價格上漲,近年不少食肆都把食品和飲品的價格上調。在成本控制和顧客接受程度之間,老闆當然要慎重考慮,從中訂出一個合適價格。此外,亦要注意法律上的規定:場所內出售之任何食品、飲品或物品,除了須向顧客清楚展示價目表外,如價目表的內容有任何變動,亦應通知發牌部門,否則可被科處澳門幣二千五百元的罰款。

不論準備開業又或正在經營飲食場所,大家多了解些法律上的規定,自然對經營更為有利。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6/96/M號法令第6條、第14條、第19條、第30條、第35條、第67條、第70條、第73條,以及第16/2003號行政法規第1條至第3
(原文刊登於"新華澳報"2012年7月12日"法律廣角鏡"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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