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30日 星期一

颱風下的超時工作


七月二十三日,颱風“韋森特”突襲,本澳一度懸掛九號風球,成為澳門回歸後首個懸掛的九號波。每年五月至十月是本澳的颱風季節,每當颱風來襲,難免會遭受損失,而且總會打亂人們的生活,尤其對於上班族而言。


由於本澳有不少企業例如酒店、娛樂場所等,即使在懸掛八號風球的情況下仍會照常營運,為了維持正常運作,除會按照預先協議要求員工如常上班外,亦有可能對員工的工作安排作出調整,例如要求正在當值的員工加班,以頂替下一更員工等等。到底,颱風下如果要超時工作,可以超時多久?如何計算有關的工作報酬?有沒有其他補償?

根據《勞動關係法》規定,在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下,僱主可無須徵得員工的同意而安排員工超時工作,懸掛八號或以上風球時則可以視為不可抗力的情況。所以,當懸掛八號或以上風球時,僱主可以要求員工超時工作。但是,即使在這種不可抗力的情況下,僱主仍須確保員工的工作時間每日不可超過十六小時。換言之,當員工工作滿十六小時,僱主就應該讓員工下班休息了。不過,如果碰巧在這種情況下八號或以上風球仍然懸掛,員工要回家確實又有點困難。所以,將心比心,僱主從照顧員工的安全角度考量,應該作出適當的安排,例如派專車接送又或者安排地方讓員工暫時休息,而作為員工的也應該體諒。

至於颱風下超時工作的報酬及補償,按照法律規定,在不可抗力的情況下超時工作屬於強制性質,員工有權收取超時工作的正常報酬,以及百分之五十的額外報酬,亦即是收取一點五倍的基本報酬。同時,員工亦有權按照法律規定獲得額外的休息時間,且該休息時間是有薪的。計算有關休息時間須按以下方式安排:第一,如果工作時間滿十六小時,則休息時間不少於二十四小時;第二,如果工作時間不足十六小時,則休息時間根據工作時間按比例計算,例如工作時間為十二小時,則休息時間為 小時,即休息時間不少於十八小時。該有薪的補償休息時間須在緊接超時工作的十五日內享受,日期由僱員選定,但須徵得僱主的同意。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勞動關係法》第36至38條的規定。

(原文刊載於7月27日新華澳報法律廣角鏡專欄)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