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6日 星期一

暴利行為


日常生活中,人們買樓置業、投資、做生意、購物等,當需要現金周轉時,有可能以借貸的方式解決。據史料所載,原來早在春秋戰國時期已出現了借貸業,而當時的借貨主要是農貸。所謂農貸就是在青黃不接之時,貸給農民衣食錢財以維持他們的生活,收成後農民再還本付息,國家從中增加了收入,同時也解決了農民的困乏。現代社會,借貸的情況更為普遍。


在民法上,金錢借貸(即借錢)屬於消費借貸合同。透過這份合同,甲方將金錢借給乙方,而乙方則有義務還款給甲方,簡言之就是有借有還。按照法律規定,在有償的消費借貸合同中,當事人可以約定以支付利息作為借出一方的回報,亦即是還錢時要本利歸還。事實上,借錢計利息是很普遍的現象,那怕是向銀行貸款,向朋友借錢,抑或以信用卡還款等,都有可能支付利息。

利息多少關鍵在於利率為何。一般而言,雙方會在貸款合同上訂明利率,又或者參考銀行的利率。但是,如果利率太高就有可能構成暴利。那麼,何謂暴利呢?按照法律規定,在消費借貸合同中,如果訂立的利息高於法定利息的三倍,則視該合同具有暴利性質。所謂法定利息,顧名思義就是由法律定明的利息,現行的法定利息為九厘七五,有別於銀行利息或其他金融機構訂定的利息。另外,在無指定利率或金額下訂定的利息亦適用法定利息。綜上所述,如果在消費借貸合同訂立的利息高於九厘七五的三倍(即二十九厘二五)則構成暴利。

暴利行為是指行為人有意識地利用他人的困厄狀況、無技能、無經驗、輕率、依賴關係、精神狀態或性格軟弱,而使該人承諾給予、給予行為人或第三人利益,且根據具體情況,該等利益屬於過分或不合理,有關法律行為得以暴利為理由撤銷。因此,如果在消費借貸合同上訂明的利息超過法定利息的三倍,受害人可以暴利為理由向法院申請撤銷該合同。

在民事上,暴利行為不但可以撤銷,而且更有可能觸犯刑事犯罪。但是,刑法上的暴利則有異於民法的定義,原因是甚麼?甚麼情況下會構成刑法上的暴利罪?暴利罪等同於高利貸犯罪嗎?下周再續。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第275、552、1070、1073條及第29/2006號行政命令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2年7月15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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