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4日 星期三

借錢陷阱



互聯網和報紙經常有聘請水吧、侍應,以及兼職工作等廣告,吸引不少年輕人應聘,尤其是暑假,這類廣告就更加吸引“學生哥”的眼球了。據香港警方稱,當中可能暗藏求職陷阱。事緣警方發現有騙徒與年輕求職者見面時,就開宗明義提出合謀以假地址向財務公司借錢,並聲稱事成後可以獲得豐厚佣金。事實上,騙徒成功借貸後,即去如黃鶴,結果求職者不但佣金落空,而且更要負上“周身債務”。


香港警方去年錄得四十多宗求職騙案的舉報,較前年增加一倍有多,當中的受害人以十八至三十歲的年輕人為主。雖然案件在香港發生,但前車可鑑,值得所有“搵工一族”注意。類似的情況如果發生在澳門,結果又會怎樣?

首先,無論騙徒是利用求職者向財務公司借錢,抑或向其他企業或私人借貸,有一點可以肯定的,那就是欠債還錢。在民法上,金錢借貸(即借錢)屬於消費借貸合同。透過這份合同,甲方將金錢借予乙方,而乙方則有義務還款給甲方。所以,欠債還錢實際上就是一種法定的義務。換言之,上述求職者一旦在自願的情況下簽訂該等借錢合同,無庸置疑就要“揹債上身”。求職者借錢之後,即使輕而易舉地分得了豐厚的回佣,但騙徒失蹤之後,債務由誰承擔呢?答案太簡單了。沒錯,誰借的錢就由誰還,求職者借的錢當然是求職者還。

再者,不要以為求職者借的是十萬元,還的就是十萬元,實際上要償還的金額有可能遠高於借錢的金額。原因是,根據法律規定,在有償的消費借貸合同中,當事人可以約定以支付利息作為借出一方的回報,亦即是借入的一方除了須償還借貸的本金外,還須償還利息。這樣,求職者的損失就更慘重了!順帶一提,法律對消費借貸合同中關於利息的訂立是有規定的,利息不得高於法定利息(九厘七五)的三倍。

大家都知道,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而且騙徒的手段萬變不離其宗,奈何還是不斷有人上當受騙,是騙徒聰明了嗎?還是受騙的人貪心了呢?相信大家一定有答案。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第107010721073條及第29/2006號行政命令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2年7月4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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