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2日 星期一

不當進入電腦系統罪




生活在廿一世紀,電腦和互聯網已成為我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為我們的工作、學習、娛樂等各方面帶來極大方便和好處。不過正如俗語所說:“針無兩頭利,凡事皆兩面”,在互聯網普及化之下,各種與資訊科技有關的犯罪亦相繼出現。例如最近司警正調查有網上用戶的電子郵箱懷疑遭境外“黑客”入侵,當中涉及的用戶達三十多個,甚至包括有政府部門在內。

為了對電腦系統的安全作出保障,根據本澳現行的《打擊電腦犯罪法》,當中有規定“不當進入電腦系統罪”:任何人存有不當意圖,未經許可進入他人整個或部分電腦系統(包括硬件、儲存於系統內的數據資料、路由數據資料等),最高刑罰可判監禁一年或科一百二十日的罰金;如果是藉違反保安措施(例如進行關鍵詞解碼或破釋加密)而進入電腦系統的情況,最高刑罰甚至可判監禁兩年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此外,法律亦有規定如入侵的電腦系統是屬澳門特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或其他公共實體,這情況下刑罰亦會加重,有關刑罰的最高限度可加重三分之一。

當然,以上所說的都是“未經許可進入”的情況,假如進入電腦系統前已得到許可,例如得到相關的人同意下維修電腦等情況便不屬犯罪。因此同樣道理,當我們要開啟他人的電腦時,即使是自己的親人或朋友,其實也應先詢問對方,獲得對方同意下才可開啟和使用。

雖然法律對不當進入電腦系統方面已有所規定,不過大家亦不可掉以輕心,盡力做好各種防範措施維護電腦系統的安全,包括不要打開不明來歷的電郵,經常更新防毒軟件及電腦系統軟件等。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11/2009號法律《打擊電腦犯罪法》第4條及第12條的規定)

( 原文刊登於2013年7月19日新華澳報"法律廣角鏡"專欄 )


2013年7月15日 星期一

暑期工的法律規定




踏入七月份,對於學生來說亦代表暑假到來。漫長的暑假除了參加興趣班、與家人去外地旅遊外,也有不少學生會找暑期工,從中獲得一些工作經驗及賺取零用錢。

不過說起暑期工,其實法律上亦有些規定須注意。首先,在是年齡方面,按照《勞動關係法》規定,一般來說,工作的最低年齡是十六歲。不過法律例外規定,只要是年滿十四歲的青少年,亦可以在學校暑假期間做暑期工。

其次,子女做暑假工,身為家長當然要知道他們做甚麼工作以及在何處上班。所以法律規定,僱主聘請未成年(未滿十八歲)的人做暑期工,必須得到家長的書面許可,從而確保家長對此知悉和同意;同時,還須有醫生發出的健康證明,以證實該未成年人具備執行職務的能力。假如僱主違反以上規定,最高處罰可科罰金五萬元(罰金按每名未成年人計算,如果涉及兩名未成年人則罰金最高可達十萬,如此類推)。

再者,在有關合同方面,一般來說,勞動合同可用口頭或書面方式訂立,不過涉及聘請未成年人(包括暑期工)時,僱主必須與他們簽訂書面合同。假如僱主違反此項規定,亦可被罰款最高一萬元(罰金同樣以涉及的每一位未成年員工計算)。

說起暑期工,本澳青少年的工作種類,一般都是零售及餐飲業等,反觀外國,青少年的工種選擇則較多。據早前傳媒報導,英國當地就有一份被稱為“最羨煞旁人的暑期工”:當地一間渡假村公司招請“國際滑水梯測試員”,工作範圍包括遠赴西班牙、埃及、土耳其、牙買加等國家,在該公司屬下二十個渡假村內,測試多條刺激的滑水梯,並與遊人分享經驗心得,從中每月可獲三千多英鎊(約四萬元澳門幣)的收入。

當然,條件如此優厚的暑期工可說是萬中無一。不過身為僱主,無論招聘哪一類型的暑期工,其實都有個共通的前提,就是必須注意保障青少年的安全和健康。關於這方面澳門法律亦有所規定,有關未成年人(不論是否從事暑期工)的工作場所方面,法律禁止未成年人在網吧、桌球室、保齡球場、遊戲機中心、卡拉OK等地方工作。至於工作時間方面,法律規定禁止未成年人加班工作,以保障他們有足夠的休息時間;另外亦禁止未成年人返通宵更,即在晚上九時至翌日早上七時期間工作。若違反上述規定,僱主可被科處罰金最高兩萬五千元(罰金同樣以涉及的每一位未成年員工計算)。

當人長大後,總會懷念以往放暑假的愉快時光。所以不論是否做暑期工,作為學生應好好善用時間,珍惜寶貴光陰,過一個充實的暑假。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

(原文刊登於2013年7月7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2013年7月9日 星期二

愛護動物




人類與動物共存於地球之上,彼此間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例如現今不少人家中都會飼養寵物,除了會當牠們是好朋友般看待,亦有寵物主會待牠們如親人般照顧得無微不至。

雖然動物不像人類般可以透過語言和外界溝通,但從動作和表情,我們也可感受到動物的喜怒哀樂,感受到牠們和人類一樣具有寶貴生命,理應受到尊重和保護。不過社會上總有小部分人對動物缺乏關愛之心,甚或有人選擇殘忍方式對待動物,例如用腳踢、火燒等不同手法虐待街上的貓狗。事實上按照法律規定,任何人在公共道路毆打或虐待自己或他人的動物,均屬違法。

此外,有部分寵物主亦由於各種不同原因遺棄寵物,丟棄在街上任由牠們自生自滅。其實飼養寵物決不是簡單的事情,須付出愛心和耐性,不離不棄直至牠們終老。所以在選擇飼養寵物之前,應細心考慮清楚才作決定。而按照法律規定,任何人隨意將寵物遺棄在街上亦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款二千五百元。

倘若寵物主決定不再飼養寵物時,便有責任對寵物(如貓、狗等)作適當安置,又或交給喜歡寵物的親友、社團或市政狗房等。現時民政總署轄下的市政狗房有提供寵物領養服務,去年已有一百八十多隻貓狗在市政狗房獲領養。除了維持市政狗房的運作外,民政總署亦有權監管那些在公共或私人地方出現,且對居民造成滋擾的動物,從而避免影響公共衛生及市民出行。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公共地方總規章》。

(原文刊登於2013年7月5日新華澳報"法律廣角鏡"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