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2日 星期一

不當進入電腦系統罪




生活在廿一世紀,電腦和互聯網已成為我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為我們的工作、學習、娛樂等各方面帶來極大方便和好處。不過正如俗語所說:“針無兩頭利,凡事皆兩面”,在互聯網普及化之下,各種與資訊科技有關的犯罪亦相繼出現。例如最近司警正調查有網上用戶的電子郵箱懷疑遭境外“黑客”入侵,當中涉及的用戶達三十多個,甚至包括有政府部門在內。

為了對電腦系統的安全作出保障,根據本澳現行的《打擊電腦犯罪法》,當中有規定“不當進入電腦系統罪”:任何人存有不當意圖,未經許可進入他人整個或部分電腦系統(包括硬件、儲存於系統內的數據資料、路由數據資料等),最高刑罰可判監禁一年或科一百二十日的罰金;如果是藉違反保安措施(例如進行關鍵詞解碼或破釋加密)而進入電腦系統的情況,最高刑罰甚至可判監禁兩年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此外,法律亦有規定如入侵的電腦系統是屬澳門特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或其他公共實體,這情況下刑罰亦會加重,有關刑罰的最高限度可加重三分之一。

當然,以上所說的都是“未經許可進入”的情況,假如進入電腦系統前已得到許可,例如得到相關的人同意下維修電腦等情況便不屬犯罪。因此同樣道理,當我們要開啟他人的電腦時,即使是自己的親人或朋友,其實也應先詢問對方,獲得對方同意下才可開啟和使用。

雖然法律對不當進入電腦系統方面已有所規定,不過大家亦不可掉以輕心,盡力做好各種防範措施維護電腦系統的安全,包括不要打開不明來歷的電郵,經常更新防毒軟件及電腦系統軟件等。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11/2009號法律《打擊電腦犯罪法》第4條及第12條的規定)

( 原文刊登於2013年7月19日新華澳報"法律廣角鏡"專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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