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8日 星期一

救護車通行


近年,隨着本澳經濟蓬勃發展及旅業興旺,人口快速增長,以致本澳救護車使用率亦有上升趨勢。據資料顯示,消防局二零一零年處理各類型事件的出勤次數共三萬二千八百四十八次,其中救護車服務有二萬九千六百二十四次,佔總出勤次數約達九成,亦較二零零九年增加一千五百一十七次,上升百分之五點四。


救護車是接載傷者或病人由傷病現場往醫院的緊急交通工具。為使病人得到適切治療,救護車在執勤期間便須與時間競賽。所以法律規定,對於一些執行緊急救援任務且以適當信號顯示行進的車輛,例如救護車,都屬於優先通行的車輛。只要基於任務的需要,救護車的駕駛員可豁免遵守交通規則和交通信號(例如為了直接到達傷病現場,駕駛員可駛入有禁止駛入標誌路牌的街道),但仍須遵守在場指揮交通人員所發出的指示。


不過,有一點須留意,即使上述駕駛員可依法不須遵守有關交通規則,但在前往傷病現場或醫院途中,亦須確保不會危害其他道路使用者。法律規定,當救護車遇上指揮交通的紅色信號或交匯處的強制停車信號時,則必須停下,以策安全。但可能有人會問:“響起警號的救護車不是無須理會紅燈嗎?”原則上,駕駛員是必須將車停下,不過法律亦規定,如果駕駛員採取適當措施後,則無須待燈號轉變便可繼續前進。換句話說,只要駕駛員作出適當表示(例如響按或以手示意他將繼續前行),這時有關救護車便可在紅燈的情況下繼續前行。


另一方面,當響起警號的救護車通過時,一切公共道路使用者(包括駕駛者和行人)均應讓路。對於其他駕駛者而言,有需要時,他們更須停下車來讓救護車經過;而當正值交通擠塞時,他們亦應讓出馬路的右側給救護車通過。不過,說起讓路的問題,有不少駕駛者擔心,在交通燈前等紅燈時,會否因讓路給救護車而遭罰款?實際上,在一般情況下,只要駕駛者能證明是因讓路給救護車,警方是不會對他作出衝紅燈檢控。當然,駕駛者在讓路時亦須小心,必須要在安全的狀況下才可出車,否則一旦發生交通意外,責任仍須由駕駛者承擔。


所謂“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救人是爭分奪秒的,如果所有居民都能通力合作,讓路給救護車,相信有更多的寶貴性命能得以獲救。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道路交通法》第3、35、55和56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1年3月27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2011年3月21日 星期一

囤積居奇



最近在日本東北部發生的大地震,造成的破壞和影響非常巨大。無數災民在頃刻之間家園盡毀,透過各種媒體我們目睹災難的畫面,看著受災的民眾真的令人感到異常心酸。

然而每逢有自然災害發生時,不少人也會擔心一個問題,就是物資供應的問題。例如早前台灣方面的報導,日本大地震連帶影響日本貨品的貨源,根據調查發現部分日本貨品可能出現囤積的情況。事實上若果商人都抱著囤積的心態,故意把存貨收起,待市面上都沒有該貨物售賣時,自己才把貨物出售標高價錢謀取暴利,這種囤積居奇的行為絕不可取。試想想,若果市面的商戶都充斥這種炒賣風氣,對我們的日常生活和社會秩序絕對會造成負面影響,因此這種行為是屬於違法的。

按照法律規定,如果有人在必需財貨(例如大米、鹽、奶粉)明顯缺少,又或在巿場的正當補給受影響的情況下,故意隱瞞存貨,例如有貨而不賣,又或當有人訂貨,在貨物抵步後故意收起而拒絕或延遲交貨,將有可能觸犯“囤積罪”,屬負上刑事責任,最高可判三年監禁。

從媒體的報導中,我們得知,在日本當地的災區中不但交通中斷,而且還缺水、缺糧和缺電。然而即使災情嚴峻,但日本當地民眾並沒有陷入恐慌性的混亂和搶掠,相互之間發揮守禮互助的精神,例如大家都有秩序地領取限量發配的糧食和必需品,表現出難能可貴的素質。

不過說起限量供應的問題,例如最近奶粉問題供應緊張,街上某些店舖標明“每人限買若干罐某牌子奶粉”的字句,有人會問這種情況與囤積罪又有沒有關係呢?其實按照規定,如果店舖或個人出售貨物的數量可影響客戶間的合理分配,又或與正常消費需要有明顯不相稱,例如某牌子的奶粉明顯缺貨下,如有人要盡購該牌子奶粉,而這樣做會影響其他購買者時,那麼店鋪便可拒絕出售,且不會視為囤積而受到處罰。

商戶企圖“發災難財”,囤積貨品以謀取暴利確實會影響無數的人,除了要承擔法律責任外,亦會受到道德譴責,賠上多年苦心經營的聲譽,絕對是得不償失。此外作為消費者,也應保持一貫的理性,不需要過度盲目“跟風”搶購,以免招至不必要的損失。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6/96/M號法律第24條)

(原文刊登於澳門日報2011年3月20日法律小錦囊專欄)

2011年3月14日 星期一

違規棄置垃圾


踏入三月份,乍暖還寒的天氣下是病菌肆虐的高峰期,無論成年人或小朋友,一不小心便很容易染上感冒等疾病。要對抗病菌的傳播,除了加強身體的抵抗力之餘,保持環境清潔亦相當重要。環境清潔除了指自己家居的清潔外,當然也包括公共地方的清潔衛生,而垃圾棄置的問題便是影響環境清潔的頭號障礙,因為垃圾處置不當,除了嚴重影響衛生,亦屬違法行為會被檢控。

提起垃圾問題,相信大家也知道在公共地方亂拋垃圾會被罰款六百元。不過有時候在街道上,某些市民會將大袋的垃圾棄置在已載滿垃圾的廢紙箱旁,其實即使因廢紙箱已載滿而隨意將垃圾棄置在廢紙箱旁的公共地方亦屬違法,同樣可被檢控。由於街上的廢紙箱空間有限,市民便應將一大袋的垃圾放置在腳踏式垃圾桶或公共垃圾房內,且事後亦應將桶蓋或活門關上。

事實上,垃圾無論小至汽水罐或糖果包裝紙,大至舊傢俬、舊電器等體積龐大的物件,同樣不能任意棄置或隨街亂放,因為除會被控以亂拋垃圾或非法佔用公地,會被罰款六百元外,更有可能影響行人和車輛通行,嚴重者甚至影響火警發生時的逃生通路。

除了以上所述的垃圾不正確棄置情況外,還有一種常見的情景就是有些不顧公德的大廈居民,將垃圾棄置在大廈的走廊和樓梯等地方。由於大廈範圍內並不屬於公共地方,哪麼這些行為又會受到怎樣的監管呢?

其實大廈的小業主可通過“分層建築物規章”(俗稱大廈規章),對大廈共同部分的使用作出規範。大廈規章可以一開始便載於大廈的設定憑證中,若沒有事先設定時,亦可由“分層建築物的所有人大會”(俗稱小業主大會)自行制定。法律規定,大廈規章可訂定對於不遵守《民法典》、大廈規章或小業主大會決議的小業主定出罰款,例如在規章中可訂定條款,訂明任何小業主不得把雜物擺放在走廊、梯間等大廈的共同部分,否則會被罰款。

相信沒有人會喜歡在蒼蠅、蟑螂、老鼠滿佈的環境下生活,所以無論是街道等公共地方,又或大廈內的共同部分,也應和我們家居住宅一樣保持衛生與舒適,同樣都是生活環境的一部分。罔顧公德胡亂棄置垃圾,除了影響自己和他人外,亦須負上法律責任,絕對是損人不利己的行為。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公共地方總規章》及《民法典》內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3月11日新華澳報"法律廣角鏡"專欄)

2011年3月9日 星期三

馬路上踏單車



單車,對不少人來說是一種回憶。它之所以變成一種回憶,不是指單車這種交通工具已在世上消失,而是因為很多時單車會成為我們兒時回憶的一部分。其中,最能體會的便是父母在公園裡教導幼年子女踏單車的情景,時兒扶持,時兒放手,目的是訓練小朋友的平衡力,從而亦感受到父母希望子女日後能以自己的力量平穩地邁向人生目標。


單車除了是兒時嬉戲的一種“玩具”外,它更是一種交通工具。在澳門,街道上看到的最多便是汽車和電單車,但如果大家細心留意,當中亦不乏有人以單車代步。可能有些人會感疑惑,究竟在公共道路上可以駕駛單車嗎?根據法律規定,汽車和電單車要在馬路上行駛,就必須先要註冊;但對於單車而言,法律上便無此要求,這也說明,澳門是容許單車在馬路上通行的。

儘管單車可在馬路通行,不過有點須注意,即使單車不是機動車輛,但在駕駛期間,駕駛者同樣須要遵守最基本的交通規則。如日前,有居民指街上有人踏單車時“左穿右插”,“衝紅燈”之餘,更逆駛和在行人道上行駛,險象環生。對於這些行為,除會對駕駛者自身和其他道路使用者(如途人和其他機動車輛駕駛者)造成一定危險外,法律上更會被視為違法。法律規定,踏單車時“衝紅燈”和逆駛,駕駛者最高可被科處罰金各五千元,如屬再犯,最高更可被科處罰金各一萬元。

另外,考慮到行人路是專供行人通行且被視為對行人最安全的地方,所以,無論駕駛者在行人路上駕駛的是單車抑或電單車,一律可被罰款六百元;如果單車駕駛者純粹在行人路上手推單車,那是法律所例外容許的,但亦要注意行人的安全,否則同樣須要負上法律責任。

在澳門,雖然以單車代步的情況不算普遍,但事實上,與單車有關的交通意外卻時有發生。如去年十一月,一輛旅遊巴於行車天橋上與一輛單車發生碰撞,駕駛單車者受傷倒地,情況嚴重。由此可見,駕駛單車者除須遵守交通規則外,在駕駛期間亦須注意馬路上的一些交通標誌,皆因有些行車天橋和隧道是明確禁止單車使用的。另外,踏單車時亦須謹記:雙手不能離開手把、行車時腳不能離開腳蹬、不能拖帶其他車輛或被拖帶、不能運載乘客(兩輪單車)或運載可影響交通安全的物品等,否則可受檢控。

其實,踏單車是一門學問,駕駛者學懂平衡力這一基本要求之餘,馬路上行駛時的“車品”亦是非常重要;只要做到既安全又守法,這樣便能輕鬆愉快自駕遊啦!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道路交通法》第64、66、67、71和76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1年3月9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

2011年3月6日 星期日

打小人與侮辱罪



今天是驚蟄,是農曆二十四個節氣之一。相傳在驚蟄日,天空會出現旱天雷,驚醒蟄伏在泥土下的蛇蟲鼠蟻。古時農民恐防害蟲被驚醒後,會鑽出來傷害農作物,於是想出祭白虎的方法,希望藉著白虎這種凶猛的野獸以雄威鎮壓蛇蟲鼠蟻,以免害蟲為患。後來隨著社會轉型,很多人不再以務農為生,但仍繼續在驚蟄日祭白虎,目的是透過白虎來鎮壓喜歡挑撥離間、搬弄是非,如害蟲般討厭的小人,這也正是“打小人”的由來。


說起“打小人”,自然令人聯想到一幅畫面:“小人婆”將小紙人放在地上不斷用鞋底拍打,而且打的時候口中不斷唸唸有詞,例如“打你個小人頭,打到你有氣無得抖!”又或者其他各式各樣的咒罵說話,越罵越起勁。有人認為,“打小人”的精髓,便在於咒罵這一部份,因為除了可以“打”小人之外,更可以透過咒罵的方式將對小人的不滿完全宣洩出來。不過,曾經有人問道:“在澳門不是有侮辱罪嗎?打小人時咒罵他人會犯法嗎?”


事實上,澳門確有侮辱這一罪名,主要是指直接對他人說出一些貶損、污衊的話。例如當著他人面前以粗言穢語或者以說話辱罵他人,令到他人的人格、名譽受損,最高判監三個月。至於剛才提到“打小人”這個傳統習俗,雖然過程中“打小人”的人真的會說出一些罵人的說話 (例如“打你隻小人腳,等你有腳無得走”),但這些說話的危害性還未及侵犯他人的人格,再加上,罵人時的對象只是一張小紙人而不是當事人,所以“打小人”時的咒罵不會被視為違法。


對於上述提到的“侮辱罪”,其中一個構成要件便是直接對人出言攻擊。不過,有一點須要注意,這個“直接”並不等於一定是“面對面”,因為即使不是“面對面”,單純在互聯網上出言侮辱他人,法律上已是不容許。正如今年初宣判的一宗案件,犯事人就是為了表達對上司不滿,在互聯網一討論區上發表帖文辱罵上司。考慮到網絡傳播信息速度快捷,對在網絡上被辱罵的當事人的名譽有更深及廣泛的影響,所以對於透過互聯網等傳播媒介作出的公開侮辱行為,法律更特別定出“公開及詆毀罪”,最高更可被判監兩年。


雖然“打小人”並不像侮辱他人般要負上法律責任,但亦間接增加了社會的怨氣。其實理想的發洩情緒方法還有很多,適當的娛樂和運動,譬如看電影或緩步跑等,都是一些合法又有效的方法,切勿因一時之氣而採取極端行動,損人之餘,更不利己。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175和177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1年3月6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2011年3月4日 星期五

一罐難求



父母的偉大,在於他們對子女的照顧均是無微不至,有時候,那怕只是為孩子購買一罐奶粉,他們也會東撲西撲,為的是能夠讓孩子得到好的營養。為何購買奶粉都要東撲西撲?原因是最近看到鄰埠的報導,指某牌子的奶粉在中港澳等地都非常暢銷,除了有品質保證及深受本地父母的鍾愛外,有些遊客更從外地前來入貨,因此造成該牌子的奶粉一度缺貨,本地父母更只有食“閉門羹”的份兒。報導又指出,有商戶把該牌子的奶粉購入後,竟然不把貨物上架公開出售,反而私下轉售給各方“水客”,自己謀取更高的利潤,亦給別人製造抄賣貨物的機會。其實,如果有關的抄賣事件發生在澳門,該等人士,不管商戶與抄家,都有可能觸犯囤積的法律規定。


無良商人:“哇!有錢賺唔通唔賺咩!”

路人甲:“呀老闆!賺錢都要有d良心嘛!”

商人打開門做生意,為了賺錢固然是無可厚非。不過,如果有商人把貨物故意收起,待巿面上其他商舖都沒有該等貨物售賣時,自己才把貨物上架出售,標高價錢以謀取暴利,這種行為確實影響着我們的生活。其實試想想,如果自己把奶粉收起,其他商舖亦“跟風”照做,久而久之,別的商舖更會把巿民生活的各種必需品都收起以進行抄賣,這樣社會上便充斥着抄賣的風氣,後果可是非常嚴重。

為了打擊無良商人的不法抄賣活動,按照規定,如果有人在必需財貨(例如奶粉、米)明顯缺少,又或在巿場的正當補給受影響的情況下,故意隱瞞存貨,例如有貨不賣,又或當有顧客訂貨,在代理商交來貨物後又故意將貨收起,拒絕或延遲交貨給顧客,便有可能觸犯“囤積”罪,最高可判監禁三年,或科不少於一百二十日罰金(如違法者為個人,日罰金由五十至一萬元不等,如為公司或社團,日罰金則由二百五十至一萬五千元不等,視乎被判刑者的總體經濟狀況而定),並留“案底”。

路人乙:“唔該!有無喱隻奶粉賣呀?”

無良商人:“睇吓你有無其他嘢買先至講啦!”

如果我們要買奶粉,店舖本來表示沒有貨可提供,但奇怪的是,當我們向店舖購買別的貨物(例如日用品)且大數量購入時,店舖卻又突然改變“口風”,說其實有一罐奶粉可供出售,這種“掛鈎”式的銷售行為(即假設巿民要買貨物A,但店舖會要求他須買下貨物B,才可以連帶把貨物A購入),亦會影響消費者的權益,也為法律不容。

如上所述,除了故意收起貨物作囤積的行為會觸犯法律外,即使有人把貨物故意收起,且要求顧客必須在購買舖內的其他貨物後,才可以順帶購買被收起的貨物,這種情況亦會觸犯“囤積”罪,違法者同樣會被處以上指的刑罰。

路人丙:“間舖頭寫住一人只准買一罐奶粉喎!”

路人丁:“係喎!咁我哋咪無得掃晒d貨攞?佢哋有無囤積架?”

有時候,我們看見某些店舖標明例如“每人限買若干罐某某牌奶粉”的字句,原來是有法可依的。按照規定,如果店舖或個人出售貨物的數量可影響客戶間的合理分配,又或與正常消費需要有明顯不相稱,例如在某牌子的奶粉明顯缺貨下,如有人要盡買該牌子的奶粉,但這樣做可能會影響其他的購買者時,那麼,有關的店舖或個人可以有限度地出售貨物,且不會被視為囤積而受到處罰。

須注意的是,即使銷售的店舖或個人沒有採取任何措施(例如上指的限制出售貨物的數量),但在巿場明顯缺貨的情況下,如果有人故意購入貨物(例如奶粉),而購入的數量與本身或一般人所需的數量是明顯不相符時,購買人亦有可能觸犯“取得人之囤積”罪,最高可判監禁六個月或科六十日罰金,並留“案底”。

囤積一時,毁譽一生

由此可知,不管是店舖或個人,囤積貨物都有可能要負上相應的法律責任,而且,該等行為亦會影響着無數的人,受害人因此可能會感到不安、擔憂、無助與徬徨!其實,如果有店舖或個人真的囤積貨物,即使一次能賺到一筆可觀的錢財,但往後還有機會嗎?顧客的眼睛是雪亮的,相信老老實實,才會得人尊重,生意才會長久,貪得一時的錢財,換來誠信破產,積來的就只有一世污名!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6/96/M號法律第24、25條)

(原文刊登於2011年3月4日華僑報澳門法律絮論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