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9日 星期三

馬路上踏單車



單車,對不少人來說是一種回憶。它之所以變成一種回憶,不是指單車這種交通工具已在世上消失,而是因為很多時單車會成為我們兒時回憶的一部分。其中,最能體會的便是父母在公園裡教導幼年子女踏單車的情景,時兒扶持,時兒放手,目的是訓練小朋友的平衡力,從而亦感受到父母希望子女日後能以自己的力量平穩地邁向人生目標。


單車除了是兒時嬉戲的一種“玩具”外,它更是一種交通工具。在澳門,街道上看到的最多便是汽車和電單車,但如果大家細心留意,當中亦不乏有人以單車代步。可能有些人會感疑惑,究竟在公共道路上可以駕駛單車嗎?根據法律規定,汽車和電單車要在馬路上行駛,就必須先要註冊;但對於單車而言,法律上便無此要求,這也說明,澳門是容許單車在馬路上通行的。

儘管單車可在馬路通行,不過有點須注意,即使單車不是機動車輛,但在駕駛期間,駕駛者同樣須要遵守最基本的交通規則。如日前,有居民指街上有人踏單車時“左穿右插”,“衝紅燈”之餘,更逆駛和在行人道上行駛,險象環生。對於這些行為,除會對駕駛者自身和其他道路使用者(如途人和其他機動車輛駕駛者)造成一定危險外,法律上更會被視為違法。法律規定,踏單車時“衝紅燈”和逆駛,駕駛者最高可被科處罰金各五千元,如屬再犯,最高更可被科處罰金各一萬元。

另外,考慮到行人路是專供行人通行且被視為對行人最安全的地方,所以,無論駕駛者在行人路上駕駛的是單車抑或電單車,一律可被罰款六百元;如果單車駕駛者純粹在行人路上手推單車,那是法律所例外容許的,但亦要注意行人的安全,否則同樣須要負上法律責任。

在澳門,雖然以單車代步的情況不算普遍,但事實上,與單車有關的交通意外卻時有發生。如去年十一月,一輛旅遊巴於行車天橋上與一輛單車發生碰撞,駕駛單車者受傷倒地,情況嚴重。由此可見,駕駛單車者除須遵守交通規則外,在駕駛期間亦須注意馬路上的一些交通標誌,皆因有些行車天橋和隧道是明確禁止單車使用的。另外,踏單車時亦須謹記:雙手不能離開手把、行車時腳不能離開腳蹬、不能拖帶其他車輛或被拖帶、不能運載乘客(兩輪單車)或運載可影響交通安全的物品等,否則可受檢控。

其實,踏單車是一門學問,駕駛者學懂平衡力這一基本要求之餘,馬路上行駛時的“車品”亦是非常重要;只要做到既安全又守法,這樣便能輕鬆愉快自駕遊啦!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道路交通法》第64、66、67、71和76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1年3月9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

1 則留言:

  1. 單車沒有登記註冊制度?那警察叔叔會點樣開罰單呢?係開俾駕駛者還是單車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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