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4日 星期五

一罐難求



父母的偉大,在於他們對子女的照顧均是無微不至,有時候,那怕只是為孩子購買一罐奶粉,他們也會東撲西撲,為的是能夠讓孩子得到好的營養。為何購買奶粉都要東撲西撲?原因是最近看到鄰埠的報導,指某牌子的奶粉在中港澳等地都非常暢銷,除了有品質保證及深受本地父母的鍾愛外,有些遊客更從外地前來入貨,因此造成該牌子的奶粉一度缺貨,本地父母更只有食“閉門羹”的份兒。報導又指出,有商戶把該牌子的奶粉購入後,竟然不把貨物上架公開出售,反而私下轉售給各方“水客”,自己謀取更高的利潤,亦給別人製造抄賣貨物的機會。其實,如果有關的抄賣事件發生在澳門,該等人士,不管商戶與抄家,都有可能觸犯囤積的法律規定。


無良商人:“哇!有錢賺唔通唔賺咩!”

路人甲:“呀老闆!賺錢都要有d良心嘛!”

商人打開門做生意,為了賺錢固然是無可厚非。不過,如果有商人把貨物故意收起,待巿面上其他商舖都沒有該等貨物售賣時,自己才把貨物上架出售,標高價錢以謀取暴利,這種行為確實影響着我們的生活。其實試想想,如果自己把奶粉收起,其他商舖亦“跟風”照做,久而久之,別的商舖更會把巿民生活的各種必需品都收起以進行抄賣,這樣社會上便充斥着抄賣的風氣,後果可是非常嚴重。

為了打擊無良商人的不法抄賣活動,按照規定,如果有人在必需財貨(例如奶粉、米)明顯缺少,又或在巿場的正當補給受影響的情況下,故意隱瞞存貨,例如有貨不賣,又或當有顧客訂貨,在代理商交來貨物後又故意將貨收起,拒絕或延遲交貨給顧客,便有可能觸犯“囤積”罪,最高可判監禁三年,或科不少於一百二十日罰金(如違法者為個人,日罰金由五十至一萬元不等,如為公司或社團,日罰金則由二百五十至一萬五千元不等,視乎被判刑者的總體經濟狀況而定),並留“案底”。

路人乙:“唔該!有無喱隻奶粉賣呀?”

無良商人:“睇吓你有無其他嘢買先至講啦!”

如果我們要買奶粉,店舖本來表示沒有貨可提供,但奇怪的是,當我們向店舖購買別的貨物(例如日用品)且大數量購入時,店舖卻又突然改變“口風”,說其實有一罐奶粉可供出售,這種“掛鈎”式的銷售行為(即假設巿民要買貨物A,但店舖會要求他須買下貨物B,才可以連帶把貨物A購入),亦會影響消費者的權益,也為法律不容。

如上所述,除了故意收起貨物作囤積的行為會觸犯法律外,即使有人把貨物故意收起,且要求顧客必須在購買舖內的其他貨物後,才可以順帶購買被收起的貨物,這種情況亦會觸犯“囤積”罪,違法者同樣會被處以上指的刑罰。

路人丙:“間舖頭寫住一人只准買一罐奶粉喎!”

路人丁:“係喎!咁我哋咪無得掃晒d貨攞?佢哋有無囤積架?”

有時候,我們看見某些店舖標明例如“每人限買若干罐某某牌奶粉”的字句,原來是有法可依的。按照規定,如果店舖或個人出售貨物的數量可影響客戶間的合理分配,又或與正常消費需要有明顯不相稱,例如在某牌子的奶粉明顯缺貨下,如有人要盡買該牌子的奶粉,但這樣做可能會影響其他的購買者時,那麼,有關的店舖或個人可以有限度地出售貨物,且不會被視為囤積而受到處罰。

須注意的是,即使銷售的店舖或個人沒有採取任何措施(例如上指的限制出售貨物的數量),但在巿場明顯缺貨的情況下,如果有人故意購入貨物(例如奶粉),而購入的數量與本身或一般人所需的數量是明顯不相符時,購買人亦有可能觸犯“取得人之囤積”罪,最高可判監禁六個月或科六十日罰金,並留“案底”。

囤積一時,毁譽一生

由此可知,不管是店舖或個人,囤積貨物都有可能要負上相應的法律責任,而且,該等行為亦會影響着無數的人,受害人因此可能會感到不安、擔憂、無助與徬徨!其實,如果有店舖或個人真的囤積貨物,即使一次能賺到一筆可觀的錢財,但往後還有機會嗎?顧客的眼睛是雪亮的,相信老老實實,才會得人尊重,生意才會長久,貪得一時的錢財,換來誠信破產,積來的就只有一世污名!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6/96/M號法律第24、25條)

(原文刊登於2011年3月4日華僑報澳門法律絮論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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