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1日 星期一

囤積居奇



最近在日本東北部發生的大地震,造成的破壞和影響非常巨大。無數災民在頃刻之間家園盡毀,透過各種媒體我們目睹災難的畫面,看著受災的民眾真的令人感到異常心酸。

然而每逢有自然災害發生時,不少人也會擔心一個問題,就是物資供應的問題。例如早前台灣方面的報導,日本大地震連帶影響日本貨品的貨源,根據調查發現部分日本貨品可能出現囤積的情況。事實上若果商人都抱著囤積的心態,故意把存貨收起,待市面上都沒有該貨物售賣時,自己才把貨物出售標高價錢謀取暴利,這種囤積居奇的行為絕不可取。試想想,若果市面的商戶都充斥這種炒賣風氣,對我們的日常生活和社會秩序絕對會造成負面影響,因此這種行為是屬於違法的。

按照法律規定,如果有人在必需財貨(例如大米、鹽、奶粉)明顯缺少,又或在巿場的正當補給受影響的情況下,故意隱瞞存貨,例如有貨而不賣,又或當有人訂貨,在貨物抵步後故意收起而拒絕或延遲交貨,將有可能觸犯“囤積罪”,屬負上刑事責任,最高可判三年監禁。

從媒體的報導中,我們得知,在日本當地的災區中不但交通中斷,而且還缺水、缺糧和缺電。然而即使災情嚴峻,但日本當地民眾並沒有陷入恐慌性的混亂和搶掠,相互之間發揮守禮互助的精神,例如大家都有秩序地領取限量發配的糧食和必需品,表現出難能可貴的素質。

不過說起限量供應的問題,例如最近奶粉問題供應緊張,街上某些店舖標明“每人限買若干罐某牌子奶粉”的字句,有人會問這種情況與囤積罪又有沒有關係呢?其實按照規定,如果店舖或個人出售貨物的數量可影響客戶間的合理分配,又或與正常消費需要有明顯不相稱,例如某牌子的奶粉明顯缺貨下,如有人要盡購該牌子奶粉,而這樣做會影響其他購買者時,那麼店鋪便可拒絕出售,且不會視為囤積而受到處罰。

商戶企圖“發災難財”,囤積貨品以謀取暴利確實會影響無數的人,除了要承擔法律責任外,亦會受到道德譴責,賠上多年苦心經營的聲譽,絕對是得不償失。此外作為消費者,也應保持一貫的理性,不需要過度盲目“跟風”搶購,以免招至不必要的損失。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6/96/M號法律第24條)

(原文刊登於澳門日報2011年3月20日法律小錦囊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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