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30日 星期一

颱風下的超時工作


七月二十三日,颱風“韋森特”突襲,本澳一度懸掛九號風球,成為澳門回歸後首個懸掛的九號波。每年五月至十月是本澳的颱風季節,每當颱風來襲,難免會遭受損失,而且總會打亂人們的生活,尤其對於上班族而言。


由於本澳有不少企業例如酒店、娛樂場所等,即使在懸掛八號風球的情況下仍會照常營運,為了維持正常運作,除會按照預先協議要求員工如常上班外,亦有可能對員工的工作安排作出調整,例如要求正在當值的員工加班,以頂替下一更員工等等。到底,颱風下如果要超時工作,可以超時多久?如何計算有關的工作報酬?有沒有其他補償?

根據《勞動關係法》規定,在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下,僱主可無須徵得員工的同意而安排員工超時工作,懸掛八號或以上風球時則可以視為不可抗力的情況。所以,當懸掛八號或以上風球時,僱主可以要求員工超時工作。但是,即使在這種不可抗力的情況下,僱主仍須確保員工的工作時間每日不可超過十六小時。換言之,當員工工作滿十六小時,僱主就應該讓員工下班休息了。不過,如果碰巧在這種情況下八號或以上風球仍然懸掛,員工要回家確實又有點困難。所以,將心比心,僱主從照顧員工的安全角度考量,應該作出適當的安排,例如派專車接送又或者安排地方讓員工暫時休息,而作為員工的也應該體諒。

至於颱風下超時工作的報酬及補償,按照法律規定,在不可抗力的情況下超時工作屬於強制性質,員工有權收取超時工作的正常報酬,以及百分之五十的額外報酬,亦即是收取一點五倍的基本報酬。同時,員工亦有權按照法律規定獲得額外的休息時間,且該休息時間是有薪的。計算有關休息時間須按以下方式安排:第一,如果工作時間滿十六小時,則休息時間不少於二十四小時;第二,如果工作時間不足十六小時,則休息時間根據工作時間按比例計算,例如工作時間為十二小時,則休息時間為 小時,即休息時間不少於十八小時。該有薪的補償休息時間須在緊接超時工作的十五日內享受,日期由僱員選定,但須徵得僱主的同意。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勞動關係法》第36至38條的規定。

(原文刊載於7月27日新華澳報法律廣角鏡專欄)

2012年7月29日 星期日

颱風前後上下班


日前強颱風“韋森特”吹襲本澳,相信有關情境大家仍然歷歷在目。颱風期間,先後發生多宗塌樹、塌燈柱、塌棚架事故,亦有地盤天秤被風吹至傾側,隨時有打向民居的危險,致使當局即時疏散有關住戶;更有高層大廈單位的玻璃窗遭強風迫爆。此外,由於颱風引發連場暴雨加上海水倒灌,低窪和沿岸地區多處水浸,高峰時水深更超過一米,令不少居民的車輛和商戶的貨品被浸。


夏天是颱風的季節,據今年三月氣象局公布的資料顯示,今年影響本澳的颱風預計有四至六個,其中約兩個為八號或以上的颱風,集中在七至八月。所以除了今次的“韋森特”外,相信在未來時間亦有可能出現其他颱風,故為了避免再次遭受損失,居民應密切留意天氣消息,在颱風來臨時甚或之前,做好防禦安全措施。


說到颱風來臨,大家除了須及早做好防風措施外,最關心的,當然就是懸掛八號或以上風球時,打工一族是否仍須要上班、工作期間才懸掛風球又該怎麼辦,以及風球除下後是否須要上班等問題。對此,事實上現行法例並沒有明確規定,不過勞工局製作了《颱風、暴雨、雷暴及風暴潮警告下之勞資雙方應注意的事項》的指引,可供僱主和僱員參考。


首先,針對第一個問題,懸掛了八號或以上風球時僱員是否須要工作,按指引,一般情況下僱員是不用上班的,且亦不應被僱主扣除相關報酬。然而,如果是針對勞資雙方事先已協定該情況下僱員是須要上班,或基於某些場所是必須維持營運的 (例如醫院、酒店、二十四小時便利店),那麼僱員仍應按時上班,不過如果僱員確實無法上班或無法按時上班 (例如受水浸影響未能出門或因交通癱瘓而未能回到公司)應立即通知僱主或上級,而僱主應視有關情況為合理缺勤及考慮不扣除僱員的相關報酬。


至於第二個問題,在工作期間懸掛八號或以上風球,僱員應該怎麼辦,根據該指引,僱員在僱主的安排下可提早下班,倘若天氣情況極度惡劣,以致僱員不能安全離開工作地點,則僱主應確保在工作地點有適當的地方給僱員暫避,直至天氣情況有所改善。


對於最後一個問題,當八號或以上風球除下後僱員是否須要上班,按照該指引,當有關風球是在上班前一小時三十分鐘除下,僱員須要按照正常時間上班;如果風球是在上班前不足一小時三十分鐘除下,則僱員應在風球除下後一小時三十分鐘內返回工作崗位。另外,如果風球是在下班前三小時除下,僱員應在風球除下後一小時三十分鐘內返回工作崗位;如果風球是在下班前不足三小時除下,僱員則不用上班。


正如之前提到,上述注意事項純屬參考,最理想的做法還是僱主和僱員就有關情況協商,或僱主在參考上述內容和遵從“善意原則”及《勞動關係法》規定的其他要求下,訂明有關處理辦法,並適時向僱員清楚說明,以避免不必要的爭拗。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颱風、暴雨、雷暴及風暴潮警告下之勞資雙方應注意的事項》及《勞動關係法》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2年7月29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2012年7月16日 星期一

暴利行為


日常生活中,人們買樓置業、投資、做生意、購物等,當需要現金周轉時,有可能以借貸的方式解決。據史料所載,原來早在春秋戰國時期已出現了借貸業,而當時的借貨主要是農貸。所謂農貸就是在青黃不接之時,貸給農民衣食錢財以維持他們的生活,收成後農民再還本付息,國家從中增加了收入,同時也解決了農民的困乏。現代社會,借貸的情況更為普遍。


在民法上,金錢借貸(即借錢)屬於消費借貸合同。透過這份合同,甲方將金錢借給乙方,而乙方則有義務還款給甲方,簡言之就是有借有還。按照法律規定,在有償的消費借貸合同中,當事人可以約定以支付利息作為借出一方的回報,亦即是還錢時要本利歸還。事實上,借錢計利息是很普遍的現象,那怕是向銀行貸款,向朋友借錢,抑或以信用卡還款等,都有可能支付利息。

利息多少關鍵在於利率為何。一般而言,雙方會在貸款合同上訂明利率,又或者參考銀行的利率。但是,如果利率太高就有可能構成暴利。那麼,何謂暴利呢?按照法律規定,在消費借貸合同中,如果訂立的利息高於法定利息的三倍,則視該合同具有暴利性質。所謂法定利息,顧名思義就是由法律定明的利息,現行的法定利息為九厘七五,有別於銀行利息或其他金融機構訂定的利息。另外,在無指定利率或金額下訂定的利息亦適用法定利息。綜上所述,如果在消費借貸合同訂立的利息高於九厘七五的三倍(即二十九厘二五)則構成暴利。

暴利行為是指行為人有意識地利用他人的困厄狀況、無技能、無經驗、輕率、依賴關係、精神狀態或性格軟弱,而使該人承諾給予、給予行為人或第三人利益,且根據具體情況,該等利益屬於過分或不合理,有關法律行為得以暴利為理由撤銷。因此,如果在消費借貸合同上訂明的利息超過法定利息的三倍,受害人可以暴利為理由向法院申請撤銷該合同。

在民事上,暴利行為不但可以撤銷,而且更有可能觸犯刑事犯罪。但是,刑法上的暴利則有異於民法的定義,原因是甚麼?甚麼情況下會構成刑法上的暴利罪?暴利罪等同於高利貸犯罪嗎?下周再續。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第275、552、1070、1073條及第29/2006號行政命令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2年7月15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2012年7月13日 星期五

飲食場所營業須知



創業,是不少人的夢想。要實踐理想當然要踏出第一步,有人會以“開舖頭做生意”的方式創業。然而各行各業不盡相同,要創業究竟應選擇開甚麼類型的店舖呢?有不少人就會進軍“飲食”之路。事實上澳門作為東西文化交匯地,飲食行業遍地開花,大街小巷除中國菜和葡國菜外,泰國、日本、緬甸、印尼、意大利等世界各地的美食餐館隨處可尋;翻開介紹澳門的大大小小旅遊書,亦有相當篇幅介紹飲食的內容。經營飲食場所成為了不少人的創業之選。


不過要經營飲食場所,除了要決定經營路線、尋覓合適舖位外,亦要留意一些法律規定。例如按照第16/96/M號法令規定,經營飲食場所須申請執照。對於提供飲食和飲料的場所,如咖啡室、粥粉麵店、小食店、飯店、餅店等,應向民政總署作一站式發牌服務申請。選擇“一站式”發牌服務,可省卻到不同部門如土地工務運輸局、消防局、衛生局等申請文件的時間。如經營餐廳、酒吧類型的場所,則應到旅遊局辦理執照申請。法律規定,只有在執照發出後才可向公眾開放,否則即屬違法。例如咖啡室在未領有執照下,擺放桌椅招待顧客飲食,除可科處最高兩萬元罰款外,有關場所還可被立即封閉。

對飲食行業來說,客似雲來是最好不過的事。但當店面空間應付不來時,老闆自然要擴充營業。不過按照法律規定,對場所設施內的改動,須通知有關發牌部門,如未經許可私自更改場所設施,包括建築結構佈局、用餐區域面積,又或擅自在店外放置桌椅接待顧客用餐,均屬違法,最高可科罰款一萬五千元。

價格的訂定亦是要注意的問題。由於各種材料的來源價格上漲,近年不少食肆都把食品和飲品的價格上調。在成本控制和顧客接受程度之間,老闆當然要慎重考慮,從中訂出一個合適價格。此外,亦要注意法律上的規定:場所內出售之任何食品、飲品或物品,除了須向顧客清楚展示價目表外,如價目表的內容有任何變動,亦應通知發牌部門,否則可被科處澳門幣二千五百元的罰款。

不論準備開業又或正在經營飲食場所,大家多了解些法律上的規定,自然對經營更為有利。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6/96/M號法令第6條、第14條、第19條、第30條、第35條、第67條、第70條、第73條,以及第16/2003號行政法規第1條至第3
(原文刊登於"新華澳報"2012年7月12日"法律廣角鏡"專欄)

2012年7月4日 星期三

借錢陷阱



互聯網和報紙經常有聘請水吧、侍應,以及兼職工作等廣告,吸引不少年輕人應聘,尤其是暑假,這類廣告就更加吸引“學生哥”的眼球了。據香港警方稱,當中可能暗藏求職陷阱。事緣警方發現有騙徒與年輕求職者見面時,就開宗明義提出合謀以假地址向財務公司借錢,並聲稱事成後可以獲得豐厚佣金。事實上,騙徒成功借貸後,即去如黃鶴,結果求職者不但佣金落空,而且更要負上“周身債務”。


香港警方去年錄得四十多宗求職騙案的舉報,較前年增加一倍有多,當中的受害人以十八至三十歲的年輕人為主。雖然案件在香港發生,但前車可鑑,值得所有“搵工一族”注意。類似的情況如果發生在澳門,結果又會怎樣?

首先,無論騙徒是利用求職者向財務公司借錢,抑或向其他企業或私人借貸,有一點可以肯定的,那就是欠債還錢。在民法上,金錢借貸(即借錢)屬於消費借貸合同。透過這份合同,甲方將金錢借予乙方,而乙方則有義務還款給甲方。所以,欠債還錢實際上就是一種法定的義務。換言之,上述求職者一旦在自願的情況下簽訂該等借錢合同,無庸置疑就要“揹債上身”。求職者借錢之後,即使輕而易舉地分得了豐厚的回佣,但騙徒失蹤之後,債務由誰承擔呢?答案太簡單了。沒錯,誰借的錢就由誰還,求職者借的錢當然是求職者還。

再者,不要以為求職者借的是十萬元,還的就是十萬元,實際上要償還的金額有可能遠高於借錢的金額。原因是,根據法律規定,在有償的消費借貸合同中,當事人可以約定以支付利息作為借出一方的回報,亦即是借入的一方除了須償還借貸的本金外,還須償還利息。這樣,求職者的損失就更慘重了!順帶一提,法律對消費借貸合同中關於利息的訂立是有規定的,利息不得高於法定利息(九厘七五)的三倍。

大家都知道,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而且騙徒的手段萬變不離其宗,奈何還是不斷有人上當受騙,是騙徒聰明了嗎?還是受騙的人貪心了呢?相信大家一定有答案。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第107010721073條及第29/2006號行政命令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2年7月4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

“飯鐘錢”的規定



香港實施《最低工資條例》一年,但有關“飯鐘”及休息日應否有薪的爭拗仍然不斷。所謂“飯鐘錢”,其實是指僱員吃飯的時間是否有薪的問題。在澳門,僱員到底有沒有“飯鐘錢”呢?


僱員有沒有“飯鐘錢”?歸根究底就是僱員用膳的時間會否納入工作時間的問題。要回答此問題,首先就要了解一下有關工作時間的規定。根據澳門《勞動關係法》的規定,僱主與僱員應在合同上訂明每日的正常工作時間,例如某公司與員工的合同訂明每日工作七小時,每週工作六日等。不過,在訂定正常工作時間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一般情況下,正常工作時間為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而每週總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例外情況(如因應企業的營運特性),在僱主與僱員雙方同意下,則僱員每日的工作時間可以多於八小時,但每日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且每週工作時間亦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俗話說:“辛辛苦苦不過為兩餐”。的確如此,所以在我們辛勞工作的同時,也要確保有吃飯和休息的時間。有營養師分析指午餐是一天中最重要的一頓飯,原因是午餐提供的能量佔一個人全日消耗能量的百分之四十,所以無論工作如何忙碌也要停下來休息一下,吃過午餐後繼續工作。事實上,法律亦規定僱員每連續工作五小時,就必須享有至少連續三十分鐘的休息時間。

以澳門的情況而言,僱員用午膳的時間以一小時或者一個半小時的情況最普遍,而且大部分公司不會將這段時間納入僱員的工作時間之內,在這種情況下僱員是沒有“飯鐘錢”的。不過,有些企業(例如二十四小時運作的娛樂博彩業)會在合同上訂明僱員每日工作八小時,當中包括兩頓在公司內享用的膳食,每次用膳時間為三十分鐘。以這種情況而言,如果僱主強制要求僱員留在公司用膳(即不獲允許自由離開工作地點),則用膳的時間須計入正常工作時間之內。換言之,這段時間是有薪的,亦即是有“飯鐘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勞動關係法》第33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7月1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