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8日 星期一

從欺凌事件談起



日前發生的兩宗青少年欺凌事件,再度引起社會關注。其中一宗在校園發生,一名初二女學生遭同班七名女同學強行留在課室,並對女事主拳打腳踢,期間由途經教師發現喝止;另一宗則發生在街頭,一名十二歲男學生放學後往補習社期間,突被數名年約十二至十六歲青少年上前包圍,並聲請男學生偷取他們的東西,隨即將他圍毆,後更把他的手提電話搶去。


近年,青少年欺凌事件不時發生,這反映出在這個不良資訊氾濫的社會中,青少年的價值觀逐漸改變,不尊重他人,缺乏同理心之餘,更以暴力傷人行為滿足虛榮心或換取認同感。所以,為了防止欺凌事件再次發生,家長和學校應加強學生的品德教育,教導學生欺凌行為不可接受,糾正學生的偏差行為及想法。此外,亦應加強學生的法律意識,透過向學生灌輸正確的法律知識,讓他們明白做一些傷害他人的事是有後果的,須要負上沉重代價,為自己的不法行為負責。


以上述典型暴力欺凌事件為例,青少年毆打他人顯然就觸犯了傷人罪。視乎傷者傷勢,情況不太嚴重的,屬於一般傷害他人身體,構成“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傷人者最高可被判監三年;如果傷者傷勢嚴重,例如毀容、失去重要器官、智力、工作能力嚴重受影響或長期病患等,就屬於嚴重傷害他人身體,構成“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傷人者最高可被判監十年。如果傷人的行為係屬可譴責性時(例如對被害人施以折磨、虐待等),上述兩項最高處罰更會加重三分之一。


其實,對於監禁處罰,或許青少年是知道的,但很多時他們卻忽略犯罪後果的嚴重性,更心存僥倖,認為受害一方不會告知他人或事件不會被揭發而以身試法。再者,青少年很多時會有一些錯誤想法,例如認為在群毆情況下,只要自己不是“落手”傷人的就不會犯法。然而,事實卻相反,因為即使不是親自傷人,僅作指使、教唆的人或者只是分工有異,亦屬主犯,同樣會觸犯傷人罪。


另外,青少年還有一個錯誤想法,就是認為未滿十八歲無須承擔法律責任。不過,這只是他們的誤解,原因是澳門的刑事歸責年齡是十六歲,換言之,只要青少年犯法時年滿十六歲,就必須承擔刑事責任,可被監禁和留案底。至於犯法時未滿十六歲,亦不代表沒有法律後果,因為如果犯事者年滿十二歲但未滿十六歲,亦會對他適用《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當中最嚴厲的措施就是被判入少年感化院。


青少年欺凌問題確實值得關注,事實上,有些欺凌事件不但涉及傷人,有的更牽涉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恐嚇、脅迫和搶劫等罪名,後果非常嚴重。俗語有話,預防勝於治療,所以無論家長、學校、政府,甚至社會均應及早向青少年灌輸正確的人生觀及法律知識,好讓他們步向正確的人生路。畢竟,青少年是社會的未來,國家的棟樑,用心培育他們,責無旁貸。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18、25、137、138、140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2年5月27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2012年5月14日 星期一

樓宇的共同部分


澳門有不少五層的舊式住宅樓宇,而它的設計一般又會有天台。所以,我們偶然也會看到一些售樓廣告寫着“頂樓單位連天台”這樣一類的表述。其實,天台是否屬於頂層單位所有?還是屬於大廈的共同部分?


顧名思義,大廈的共同部分就是指大廈所有小業主共同擁有的部分,亦即是大家都可以共同使用的地方,例如走廊、樓梯、大堂、外牆、天台、天井、升降機、垃圾房、看更房等,就是大廈的共同部分。此外,還有大廈的地基、柱、支柱、主牆、水電、空調、煤氣、通訊設施等都是。總之,未撥歸某一單位專有的部分,都是大廈的共同部分。所以,原則上天台屬於公共部分,應該由所有單位共有並使用。換言之,天台並非一定由頂樓單位的住戶所有或使用,其他樓層的單位也可以共同使用天台(例如在天台晾曬衣物等)。

從另一角度看,“頂樓單位連天台”的情況實際上也並非不可能發生,原因是對於天台、花園、平台等共同部分,根據法律規定是可以透過設定憑證來供給某一(或某些)單位專用。例如有一座五層高、一梯兩伙的樓宇,發展商在設定憑證中已將天台劃歸五樓的兩個單位專用,這樣,天台就應該由五樓的兩個單位專用,其他單位住戶就不應該使用天台了。在訂定樓價的時候實際上亦已包括專用天台的價值,亦即是“單位連天台”的價值是高於其他單位的價值。因此,專用天台單位的業主雖然不是天台的業權人(因為天台始終是公共部分,所以不能以俗稱“簽契”的形式將有關權利轉讓),但他們對天台卻享有使用權,其他業主亦應該尊重這種權利。

上述透過設定憑證來劃定專用部分的做法,前提是須要遵守一個客觀的準則,而具體情況就要視乎樓宇的實際情況而定。舉例說,某大廈二樓A座是一個平台,原則上只能讓該單位的住戶出入,其他業主是不能自由進出的。基於這種客觀的狀況,在設定憑證中就可以允許A座的住戶專用該平台,而其他業主使就不應使用該平台了。

如果大廈的共同部分出現需要維修的狀況,而這種狀況又是基於自然損耗所引致,例如夏天雨水多導致天台漏水。這樣,一般情況下,如果公共部分沒有被劃為專用部分,有關的維修費用就應該由全部住戶共同承擔。相反,如果該公共部分已被劃為專用部分,那麼,有關的維修費用就應該由專用的住戶負責。

小業主一般都會關心自己單位內部的維修保養,但卻可能忽略了共同部分的維修保養。事實上,一般樓宇都會包括私人部分和共同部分,這兩部分正好組成我們的“家”,我們都有責任維護她。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澳門民法典》第1324條的規定)

(原文刊載於2012年5月13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2012年5月13日 星期日

如何確立母親身份?






一年一度的母親節就來到了。相信作為子女的,都已準備好母親節當天 如何和媽媽一起慶祝。到茶樓飲茶、外出晚膳、贈送禮物等這些都是大家常見的慶祝 方式。

每一位母親,都會經歷“十月懷胎”,含辛茹苦地把孩子養育成人。媽媽對子女的 愛護,源出一種血緣和親情的關係,而子女從嬰孩開始,亦早已緊密地確立媽媽在自己 心目中的地位,這是現實生活中的情況。但在法律層面上,每一位媽媽與子女之間的關 係,即作為一位“母親”的身份,又是如何確立出來的呢?其實在法律上,由於子女係 自母體所出,法律會將母親身份的確立與“出生”這一客觀事實聯繫起來,亦即是說, 只要女性有生育的事實,她便會成為嬰兒的母親。

說到這裡,可能有人會想到一個問題,例如說有些未婚媽媽為了逃避責任,不肯承 認是孩子的母親,那麼法律上又是否可透過個人的意願,拒絕承認自己是母親呢?其 實,從法律角度來說,即使有關婦女拒絕承認是孩子的母親,也是不能夠阻止母親身份 的存在。因為母親與子女之間的親子關係不取決於母親的意思表示,而是關乎孩子出生 這客觀事實。所以未婚媽媽是不能夠為了推卸責任而拒絕承認母親身份。

不過有時候,當孩子不是在醫院出生,又或是棄嬰的情況,便難以透過“出生”這 一客觀事實來確立母親身份了,此時,法定的方法便成為確立母親身份的依據。

法律規定有三種方法來確立母親身份,第一種是“母親身份的聲明”,即由母親本 人或有關人士(例如:醫生、子女的父親等)向有關部門作出聲明,指出誰人為母親。 第二種是“依職權調查”,即是當出生登記內沒有列出母親的姓名時,登記局的職員
應將登記的全文證明及倘有的聲明筆錄副本送交法院,以便展開調查程序。第三種是 “司法確認”,即由子女向法院提起訴訟,以確認該被認為是其母親的人的母親身份, 而在訴訟中,應由子女證明有關事實。

為了感謝母親,所以世界各地均有母親節的設立。不過對母親的感謝當然不只限於 一天,一年中的其他日子,大家也應緊記母親對我們作出的無私奉獻。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1657條,第1658條,第1667條和第1673條)
(原文刊登於2012年5月11日新華澳報"法律廣角鏡"專欄)

2012年5月11日 星期五

澳門對“再創作”的規定




最近鄰埠正就當地的“版權條例”進行修訂,引起當地居民的關注和討論,其中討論比較多的,就是有關當局擬把“惡搞”這一類屬於二次創作的行為,納入受法律監管的範圍。所謂“二次創作”,又稱再創作,按一般說法是指在創作過程中使用了已存在著作物的文字、圖畫、影片、音樂或其他藝術作品,包括仿作、改編、引用並加以發揮等創作模式。換句話說,如果有人以某作品或角色為基礎來改編、仿作或加以發展,便屬於二次創作。


然則澳門法律對於再創作又是如何規定?我們姑且看看第43/99/M號法令《核准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下稱《著作權法》)的若干規定。

依晨:“其實法律有冇規定乜嘢為之再創作,又或者二次創作呢?

《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是指在文學、科學或藝術領域內的原始智力創作,不論其種類、表現形式、價值、傳播方式或目的為何,均受該法所保護。按照規定,任何屬於原創的作品(作品是來自作者本人的創作成果,而非屬純粹把他人創作的全部或部分當作自己的作品時,便為原創作品),即屬受保護的作品。法律列舉了一些原創作品,當中包括文學、新聞及科學性的文本;專題研討、講課;戲劇作品及戲劇音樂作品;配詞或未配詞的樂曲;電影、電視及錄像作品;繪畫、雕塑、陶瓷作品;攝影作品;建築、地理或其他科學的設計圖等。

至於二次創作或再創作,現行《著作權法》沒有對它作出明顯定義,不過,卻可以從作者對作品所享有的專屬權當中,找到相關內容。按照規定,作者有權作出或許可他人作出法律所規定的,屬作者專屬權範圍內的事宜,當中包括出版作品;把作品作公開表演、朗誦、演出、上演或展覽;對電影作品進行複製、改編、演出、發行及上演;以任何方式公開發行原作或複製品;對作品進行改編、翻譯、整理或其他改動等。其中,如果有人在作品原有基礎上須要進行再創作或涉及到改編作品的工作,便要由作者,又或在得到作者的同意下才能進行,這亦是對創作人的一種尊重。

依晨:“不過咁喎,如果次次都要問作者,都真係幾麻煩㗎!其實有好嘅嘢都只係諗住一齊分享啫,咁都唔得咩?”

每個創作者的思維和創意都不相同,作品透過文字表達,圖片或影片的展現,使我們在日常生活中,能夠接觸和欣賞到不同類型的創作,擴濶視野,增廣見聞,這一切均有賴創作人的不懈努力和不斷改良及創新的結果,因此,任何人都應該尊重作者對所創作的作品享有的各種專屬權。另外,為了能夠令到更多人可以接觸和認識到作者的作品,以及藉此啓發其他人對事物的思考和創作,《著作權法》規定,在某些情況下,任何人均可以自由使用他人的作品,無須作者同意。

按照規定,諸如定期選輯的定期刊物的內容,並將有關內容撮要成集;由公共圖書館、非具商業性質的文獻中心或學術機構進行,只限於機構本身活動所需的全部或部分複製某一已出版或發表的作品;在作品內引述他人任何類別作品的內容,以支持作者本人的理論或作為討論或教學目的之用;以攝影、錄像、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的方式將安放在公眾地方的藝術作品進行固定等,均無須經作者同意而可以自由使用。不過,在使用某受保護的作品時,使用者不得妨礙該作品的一般經營,亦不得在無合理理由下損害作者的正當利益,同時,應儘可能指出作者的身份及作品名稱。例如,我們要在自己的作品內引用其他作品的若干內容(例如文字、圖片或影片),如果是為著教學目的,則是法律容許的,當然,為了尊重有關作者,我們亦應標明所引用的作品內容及出處。

依晨:“話時話嘞,改人哋首歌d歌詞,咁係咪犯法㗎?”

安琦:“仲有呀!我見到有d人會將朋友嘅相剪剪貼貼,攪成一張合成照片,睇落都幾得意,但其實又得唔得呢?”

如果大家有上網,不難發現有些樂曲似曾相識,但歌詞的內容卻與原曲有別。如上所述,對某受保護作品改編或改動,原則上要得到作者的同意後才能進行,因此,即使只是對某樂曲的歌詞改動,繼而把樂曲上載至互聯網供他人欣賞,有關人士實已觸犯《著作權法》的規定,對此,原作者有權確保作品的真實性及完整性,因而對任何刪除或歪曲他的作品、曲解作品原意及其他可能影響他本人的名譽或聲譽的行為,均可提出反對,甚至要求民事賠償。

另一方面,有些人可能出於貪玩而把別人的照片剪裁與拼合,做出一些所謂“惡搞”的行為,但要知道,每個人均享有肖像權,原則上在未經同意下,任何人都不得拍攝他人,甚至把照片上載;此外,如果該照片的內容涉及到侵犯一個人的名譽時,有關人士更有可能觸犯《刑法典》規定的“侮辱罪”或“誹謗罪”等規定,須負上刑事責任(例如坐監),並留案底。

循規蹈矩品自高,嚴懲規管罪難逃

由此可知,法律對於受保護的作品、對作品改編、改動,以至涉及到他人的肖像時,都有嚴格規定。我們每日都有機會接觸到不同類型的作品,又或收到由朋友發給的照片,但是,面對別人的創作,我們應以何種態度去對待,才能避免觸犯法律?其實,我們各人心中都有一把尺,在做每一件事時,量度準繩,善惡自知,若自己的行為讓別人(作者)帶來壞影響,又或傷害到自己與朋友間的情感時,該行為不但會受良心責備,更有可能受到法律監管。終究,人與人之間彼此尊重,至為重要!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43/99/M號法令第1、2、7、55、56、61和62條,《民法典》第80條的規定。
原文刋登於華僑報2012年5月11日澳門法律絮論專欄

2012年5月7日 星期一

人車應禮讓





澳門地小人多,人口密度為每平方公里一點八萬人,居世界前列,所以容易出現人車爭路的情況。澳門現時有多少車輛?據最新資料顯示,截至今年二月,全澳機動車輛數目直迫廿一萬大關,達到二十萬七千六百多輛,其中電單車佔十一萬一千多輛。車輛數目日增,道路環境愈趨複雜,交通亂象亦頻生,例如行人亂過馬路外,車輛斑馬線不讓先導致人車爭路、胡亂泊車、衝紅燈等。


據治安警察局最新公佈的交通資料數據顯示,今年首三個月交通意外共三千六百多宗,比去年同期增百分之七。其中,尤以司機不讓先,包括無讓行人先過斑馬線的增幅的最為顯著,今年首三月內被檢控的就有四百六十八宗,同比增九成四,已佔去年全年近四成。數字的增加,一方面可能與路面車輛增加有關,而另一方亦可能與司機缺乏安全意識有關。

馬路如虎口、紅燈停、綠燈走,這是小朋友都明白的道理和規則,不過,對於斑馬線不讓先的情況,大家就可能較容易掉以輕心。事實上,即使是路窄車多、人車爭路,但只要人車禮讓,交通就一定會暢順得多。根據法律規定,當看到有人橫過斑馬線,司機應減慢車速或者在必要時停車,如果不讓行人優先通行,甚至加速強行超越,最高可科處罰金二千五百元;如果在兩年內重犯,最高更可科處罰金五千元及停牌六個月。據有關部門消息指,過往亦曾經有司機因重犯斑馬線不讓行人而被罰停牌。

馬路上之所以設有斑馬線,原因是黑白橫線夠醒目,可以提醒行人和司機注意交通安全。其實在斑馬線上,除了司機要讓行人優先通過之外,行人橫過馬路時也應該選擇在斑馬線上通過,又或者使用例如天橋、遂道等其他設施,切勿橫衝直撞,以免釀成意外。總之,人車禮讓,交通暢順。

司機要在馬路上“駛”出真功夫,就應該正如以下一段經典的電視宣傳口號一樣:“行走江湖,最忌心浮氣燥,沉住氣,最少保持兩秒距離,瞻前顧後,為轉線做好準備,無論大與小,禮讓最緊要,在公路上,一定要有良好的技術及態度,才稱得上為真功夫!”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道路交通法》第37及103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2年5月6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2012年5月4日 星期五

販賣人口





澳門警方早前偵破一宗賣淫案件:警方起初收到舉報,指在新口岸一酒店房內有人從事賣淫活動,其後採取行動查獲三名內地女子。女子承認較早前在內地認識一男子,聲稱可介紹工作,但來澳後卻被強迫賣淫。經深入調查,警方最近鎖定目標,拘捕了一名湖南男子,估計仍有數名人士涉及案件。

類似的犯罪活動在本澳亦曾發生,當中除涉及操控賣淫犯罪外,亦會涉及另一種犯罪──販賣人口。有紀錄顯示,這一犯罪不單止誘騙內地少女,以往本地居民亦不幸成為受害者,有不法分子曾透過招聘“高薪”工作為餌,誘騙本地居民前往外地賣淫,這些行為按照本澳法律均屬犯罪。暴力、綁架或欺騙等行為,固然是販賣人口的常用手段,而不論在犯罪中擔當何種職責,包括送交、引誘、招募、運送或收容受害人等行為,同屬犯罪,最高刑罰可判監十二年。

說起販賣人口,雖然大家對此都會有一定認識,但有些人可能會存在一種錯覺,就是販賣人口和強迫賣淫掛鉤。這種錯覺一般來自報章和電視上看到的販賣人口新聞報導,那麼,究竟販賣人口又是否只有這種目的呢?其實,不論在澳門或外地,販賣人口也可能會涉及其他目的。就以同處亞洲的日本為例,作為一個經濟發達的先進國家,當中也存有不少販賣人口情況。去年由美國國務院公佈,有關世界各國販賣人口年度報告中指出,除強迫賣淫外,日本亦是販運成人和兒童進行強迫勞動的目的地及來源,眾多亞洲國家包括中國、印尼、菲律賓等的移民工人也被迫成為強制性勞工。

由此可見,販賣人口的目的並不限於強迫賣淫,回看本澳法律,當中亦有規定涉及其他目的,包括性剝削、強迫勞動、切除人體器官或組織、買賣兒童。至於販賣的對象,

則不論男性或女性,亦不論成人或兒童,均屬刑事犯罪。若販賣人口的受害人是十八歲以下時,有關刑罰會因應受害人的年齡相應加重,行為人最高甚至可被判監禁二十年,後果相當嚴重。

當然,撲滅罪行是必需有賴市民大眾的積極參與,所以任何人如發現有懷疑販賣人口的情況,均可致電24小時舉報熱線2888-9911提供資料,將不法分子繩之於法。對於受害人方面,亦設有24小時扶弱熱線2888-9922,提供諮詢及情緒支援的協助。只有在各方齊心協力下,才能徹底杜絕犯罪行為。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6/2008號法律第2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2年5月3日新華澳報法律廣角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