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4日 星期一

樓宇的共同部分


澳門有不少五層的舊式住宅樓宇,而它的設計一般又會有天台。所以,我們偶然也會看到一些售樓廣告寫着“頂樓單位連天台”這樣一類的表述。其實,天台是否屬於頂層單位所有?還是屬於大廈的共同部分?


顧名思義,大廈的共同部分就是指大廈所有小業主共同擁有的部分,亦即是大家都可以共同使用的地方,例如走廊、樓梯、大堂、外牆、天台、天井、升降機、垃圾房、看更房等,就是大廈的共同部分。此外,還有大廈的地基、柱、支柱、主牆、水電、空調、煤氣、通訊設施等都是。總之,未撥歸某一單位專有的部分,都是大廈的共同部分。所以,原則上天台屬於公共部分,應該由所有單位共有並使用。換言之,天台並非一定由頂樓單位的住戶所有或使用,其他樓層的單位也可以共同使用天台(例如在天台晾曬衣物等)。

從另一角度看,“頂樓單位連天台”的情況實際上也並非不可能發生,原因是對於天台、花園、平台等共同部分,根據法律規定是可以透過設定憑證來供給某一(或某些)單位專用。例如有一座五層高、一梯兩伙的樓宇,發展商在設定憑證中已將天台劃歸五樓的兩個單位專用,這樣,天台就應該由五樓的兩個單位專用,其他單位住戶就不應該使用天台了。在訂定樓價的時候實際上亦已包括專用天台的價值,亦即是“單位連天台”的價值是高於其他單位的價值。因此,專用天台單位的業主雖然不是天台的業權人(因為天台始終是公共部分,所以不能以俗稱“簽契”的形式將有關權利轉讓),但他們對天台卻享有使用權,其他業主亦應該尊重這種權利。

上述透過設定憑證來劃定專用部分的做法,前提是須要遵守一個客觀的準則,而具體情況就要視乎樓宇的實際情況而定。舉例說,某大廈二樓A座是一個平台,原則上只能讓該單位的住戶出入,其他業主是不能自由進出的。基於這種客觀的狀況,在設定憑證中就可以允許A座的住戶專用該平台,而其他業主使就不應使用該平台了。

如果大廈的共同部分出現需要維修的狀況,而這種狀況又是基於自然損耗所引致,例如夏天雨水多導致天台漏水。這樣,一般情況下,如果公共部分沒有被劃為專用部分,有關的維修費用就應該由全部住戶共同承擔。相反,如果該公共部分已被劃為專用部分,那麼,有關的維修費用就應該由專用的住戶負責。

小業主一般都會關心自己單位內部的維修保養,但卻可能忽略了共同部分的維修保養。事實上,一般樓宇都會包括私人部分和共同部分,這兩部分正好組成我們的“家”,我們都有責任維護她。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澳門民法典》第1324條的規定)

(原文刊載於2012年5月13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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