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3日 星期日

如何確立母親身份?






一年一度的母親節就來到了。相信作為子女的,都已準備好母親節當天 如何和媽媽一起慶祝。到茶樓飲茶、外出晚膳、贈送禮物等這些都是大家常見的慶祝 方式。

每一位母親,都會經歷“十月懷胎”,含辛茹苦地把孩子養育成人。媽媽對子女的 愛護,源出一種血緣和親情的關係,而子女從嬰孩開始,亦早已緊密地確立媽媽在自己 心目中的地位,這是現實生活中的情況。但在法律層面上,每一位媽媽與子女之間的關 係,即作為一位“母親”的身份,又是如何確立出來的呢?其實在法律上,由於子女係 自母體所出,法律會將母親身份的確立與“出生”這一客觀事實聯繫起來,亦即是說, 只要女性有生育的事實,她便會成為嬰兒的母親。

說到這裡,可能有人會想到一個問題,例如說有些未婚媽媽為了逃避責任,不肯承 認是孩子的母親,那麼法律上又是否可透過個人的意願,拒絕承認自己是母親呢?其 實,從法律角度來說,即使有關婦女拒絕承認是孩子的母親,也是不能夠阻止母親身份 的存在。因為母親與子女之間的親子關係不取決於母親的意思表示,而是關乎孩子出生 這客觀事實。所以未婚媽媽是不能夠為了推卸責任而拒絕承認母親身份。

不過有時候,當孩子不是在醫院出生,又或是棄嬰的情況,便難以透過“出生”這 一客觀事實來確立母親身份了,此時,法定的方法便成為確立母親身份的依據。

法律規定有三種方法來確立母親身份,第一種是“母親身份的聲明”,即由母親本 人或有關人士(例如:醫生、子女的父親等)向有關部門作出聲明,指出誰人為母親。 第二種是“依職權調查”,即是當出生登記內沒有列出母親的姓名時,登記局的職員
應將登記的全文證明及倘有的聲明筆錄副本送交法院,以便展開調查程序。第三種是 “司法確認”,即由子女向法院提起訴訟,以確認該被認為是其母親的人的母親身份, 而在訴訟中,應由子女證明有關事實。

為了感謝母親,所以世界各地均有母親節的設立。不過對母親的感謝當然不只限於 一天,一年中的其他日子,大家也應緊記母親對我們作出的無私奉獻。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1657條,第1658條,第1667條和第1673條)
(原文刊登於2012年5月11日新華澳報"法律廣角鏡"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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