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8日 星期一

從欺凌事件談起



日前發生的兩宗青少年欺凌事件,再度引起社會關注。其中一宗在校園發生,一名初二女學生遭同班七名女同學強行留在課室,並對女事主拳打腳踢,期間由途經教師發現喝止;另一宗則發生在街頭,一名十二歲男學生放學後往補習社期間,突被數名年約十二至十六歲青少年上前包圍,並聲請男學生偷取他們的東西,隨即將他圍毆,後更把他的手提電話搶去。


近年,青少年欺凌事件不時發生,這反映出在這個不良資訊氾濫的社會中,青少年的價值觀逐漸改變,不尊重他人,缺乏同理心之餘,更以暴力傷人行為滿足虛榮心或換取認同感。所以,為了防止欺凌事件再次發生,家長和學校應加強學生的品德教育,教導學生欺凌行為不可接受,糾正學生的偏差行為及想法。此外,亦應加強學生的法律意識,透過向學生灌輸正確的法律知識,讓他們明白做一些傷害他人的事是有後果的,須要負上沉重代價,為自己的不法行為負責。


以上述典型暴力欺凌事件為例,青少年毆打他人顯然就觸犯了傷人罪。視乎傷者傷勢,情況不太嚴重的,屬於一般傷害他人身體,構成“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傷人者最高可被判監三年;如果傷者傷勢嚴重,例如毀容、失去重要器官、智力、工作能力嚴重受影響或長期病患等,就屬於嚴重傷害他人身體,構成“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傷人者最高可被判監十年。如果傷人的行為係屬可譴責性時(例如對被害人施以折磨、虐待等),上述兩項最高處罰更會加重三分之一。


其實,對於監禁處罰,或許青少年是知道的,但很多時他們卻忽略犯罪後果的嚴重性,更心存僥倖,認為受害一方不會告知他人或事件不會被揭發而以身試法。再者,青少年很多時會有一些錯誤想法,例如認為在群毆情況下,只要自己不是“落手”傷人的就不會犯法。然而,事實卻相反,因為即使不是親自傷人,僅作指使、教唆的人或者只是分工有異,亦屬主犯,同樣會觸犯傷人罪。


另外,青少年還有一個錯誤想法,就是認為未滿十八歲無須承擔法律責任。不過,這只是他們的誤解,原因是澳門的刑事歸責年齡是十六歲,換言之,只要青少年犯法時年滿十六歲,就必須承擔刑事責任,可被監禁和留案底。至於犯法時未滿十六歲,亦不代表沒有法律後果,因為如果犯事者年滿十二歲但未滿十六歲,亦會對他適用《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當中最嚴厲的措施就是被判入少年感化院。


青少年欺凌問題確實值得關注,事實上,有些欺凌事件不但涉及傷人,有的更牽涉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恐嚇、脅迫和搶劫等罪名,後果非常嚴重。俗語有話,預防勝於治療,所以無論家長、學校、政府,甚至社會均應及早向青少年灌輸正確的人生觀及法律知識,好讓他們步向正確的人生路。畢竟,青少年是社會的未來,國家的棟樑,用心培育他們,責無旁貸。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18、25、137、138、140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2年5月27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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